《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澜湄流域国家跨境网络犯罪防控探究

2021Vol.34No.2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澜湄流域国家跨境网络犯罪防控探究张婷,闫红菊(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国际执法合作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摘要]跨境网络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国家和区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从警务执法合作视角看,澜沧江一湄公河流域国家跨境网络犯罪防治面临着国情差异、执法依据不统一、跨境执法难度大、跨境执法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维度,探究跨境网络犯罪立体防治体系、法律合作体系、打防专门力量建设的控治理策略,为澜湄流域国家共创和谐美好的“平安澜湄”提供智识贡献。
[关键词]澜沧江;湄公河;跨境网络犯罪;澜湄国家;警务合作[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2-0098-09DOI:10.19736/ki.gxjcxyxb.2021.0212网络犯罪,有时也被称为电子犯罪、计算机犯罪、互联网犯罪。
从广义上讲,网络犯罪包括针对计算机或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换句话说,就是涉及计算机技术的所有犯罪活动[1]o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跨境性,因此相较于传统意义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网络犯罪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最大限度地摆脱物理空间的约束,利用国家或地区间的时空差异、法律制度差异和警务执法合作缺陷,逃避相关国家或地区警务执法部门的追踪和打击,给相关国家或地区、特定区域甚至全球各国带来安全威胁,甚至造成重大危害。
因此,在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过程中,绝不能仅仅依靠个别国家或地区“单打独斗”,还需要区域间或全球范围内共同采取合作方式,联手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5G网络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网民数量和电子商务总量已位居全球第一。
在我国网信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违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马来西亚•【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2004.05.28•【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加强双方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友好合作,认为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是经济与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在双方外交官员之间建立联系的一种重要手段;相信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合作将惠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目标一、根据本备忘录的规定以及两国现行的法律、国内政策、法规和规定,双方同意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开展合作。
二、合作将主要为两国政府官员提供培训,内容包括对方国家的外交政策、语言、文化、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
第二条建立学术联系为推动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知识进步和学术发展,双方同意建立学术联系。
第三条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备忘录,马来西亚外交与对外关系学院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执行本备忘录。
第四条合作范围一、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国内政策、法规和规定,双方应积极鼓励和促进双方及两国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单位之间建立联系和开展合作。
二、为执行本备忘录下的项目和/或计划,双方或两国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单位可进一步签署具体协定。
三、本备忘录下的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一)通过交换有关各自培训项目、课程、研讨会和其他学术活动的信息,增进中国与马来西亚外交官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二)推动双方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机构之间进行教授、讲师、专家和学生的交流,并相互交流互利的课程。
这种交流可先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后进行;(三)就国际关系和其他与外交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进行交流;(四)就在北京和吉隆坡组织培训项目、课程和研讨会保持磋商;(五)与双方的其他机构合作,相互交换出版物和期刊;(六)加强双方图书馆及文献管理中心之间的联系,以建立相关出版物的文献管理体系;(七)就共同感兴趣的活动交换信息,特别是关于参加国际和地区组织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便与同类机构建立合作网络;(八)在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领域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中文版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 颁发或认可的船员身份证件。
二、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应允许缔约另一方船舶上的 持有第三条所述有效身份证件的船员在其船舶在任何港口停留时在港口所在城 镇上岸并停留。
三、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应允许缔约另一方持有有效 身份证件的船员,因被遣返、登轮或因被其主管当局接受的其它原因,乘坐任 何交通工具,进入、离开或通过其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或“缔约一方”)为一方,文莱 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 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政府(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或合指 “缔约一方”)为另一方;并且以下双方合指简称“缔约双方”;
第六条 船舶证书
一、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船舶持有的由船旗国主管当局颁发的登记/ 国籍证书和其他船舶文件。
二、缔约一方船舶持有根据修订的《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颁发,并为缔约另一方接受的有效吨位证书,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不应重新丈 量。发生以船舶吨位为基础的收费,应以上述吨位证书为依据计收。
第十条 海运合作
为促进缔约双方海运业的发展,缔约双方应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鼓 励其海运主管当局、航运公司、港口、相关研究机构、大学以及海运教育和培 训机构,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就海运活动相关问题交流看法; (二)就有关海运立法和法规交流信息; (三)缔约双方通过对其港口和船队的有效管理,促进国际海运贸易的运 输服务效率; (四)加强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五)促进海事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海员和培训人员的培训; (六)人员和海事技术交流; (七)促进加强海运保安的合作,包括执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 则》规定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政府(以上简称“双方”或“一方”),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二000年十一月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关于加强中国—东盟交通合作的倡议;强调本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对其他中国—东盟机制下所开展的活动的补充;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联盟成员国于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加强并提升经贸投资合作,推进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还忆及二00一年十一月在文莱达鲁萨兰召开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建立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机制,旨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促进双方在交通领域的合作;注意到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双方达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交通领域合作的共识;认识到全面推进中国—东盟各国交通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为交通领域构筑持久的合作关系而奠定牢固基础的精神;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目标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交通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应促进以下领域的中长期合作: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考虑到双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双方将积极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1)公路、桥梁及隧道或地下通道改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2)沿海和内河港口的规划、设计与建设;(3)航道的规划、维护、以及河流整治;(4)铁路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与养护;(5)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以及建设的投资融资;(6)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论坛会和贸易展览会(包括有关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地铁项目、智能运输系统和其他项目)以便利双方相互参与中国与东盟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经济,战争军事,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外交部发布)序言20年前,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应邀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开启了中国-东盟对话。
20年来,在双方领导人的精心培育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中国同东盟走过了一条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的合作之路。
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从对话伙伴提升到战略伙伴。
双方经贸合作成果显著,建成了自由贸易区,贸易和相互投资快速增长。
双方建立了完善的对话合作机制,确定了11大重点合作领域,在20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双方携手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和跨境传染病,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巩固了友谊,深化了合作。
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不仅有力促进了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值此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之际,谨以此手册,追溯双方友好交往历史,展现务实合作成果,期待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一、政治、安全与地区事务政治1991年7月,时任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钱其琛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标志着双方对话进程的开始。
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
1997年,双方合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赢得东盟国家广泛赞誉。
同年12月,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
会议确定双方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确定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同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发展深化同东盟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在东盟对话伙伴中,中国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一个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第一个明确支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个确定同东盟建立自贸区。
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二00 四年一月十日,泰国曼谷)作者:发布时间: 2008-06-03 10:50:55 来源:广西人民政府门户网[打印本稿][发表评论][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落实2002年11月4日发表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促进双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目标双方将根据参与国国内法律、法规,制定务实战略,提高参与国单独和共同处理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确定下列共同感兴趣的中长期合作领域:(一)信息交流1、双方将交流第一条所列领域参与国国内法律资料;2、双方将交流第一条所列领域参与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情况,视情交流参与国间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情况;3、双方将根据国内法律和政策,交流第一条所列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情报信息;4、双方将根据国内法律和政策,交流预防和侦查第一条所列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信息。
(二)人员交流与培训1、双方将加强参与国执法人员和专家之间的往来与交流;2、中方将举办研讨班,促进参与国在反恐、禁毒、打击海盗和国际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执法经验交流;3、中方将举办培训班,提高参与国在禁毒、刑事技术、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犯罪侦查领域的水平,促进参与国之间的合作。
为提高培训班质量,中方可邀请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国家的专家为培训班授课;4、双方将加强参与国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执法合作1、双方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本国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鼓励并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执法合作;2、双方将推动参与国在本国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调查取证、协查犯罪所得去向、追捕及遣返逃往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和返还犯罪所得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参与国之间签署双边合作协议;(四)共同研究1、双方支持和鼓励专家、学者就非传统安全领域共同进行专题研究,分享有关研究成果;2、双方将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短期考察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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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政府(以上简称“双方”或“一方”),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二000年十一月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关于加强中国—东盟交通合作的倡议;
强调本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对其他中国—东盟机制下所开展的活动的补充;
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联盟成员国于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加强并提升经贸投资合作,推进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
还忆及二00一年十一月在文莱达鲁萨兰召开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建立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机制,旨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促进双方在交通领域的合作;
注意到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双方达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交通领域合作的共识;
认识到全面推进中国—东盟各国交通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本着为交通领域构筑持久的合作关系而奠定牢固基础的精神;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目标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交通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合作领域
双方应促进以下领域的中长期合作: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考虑到双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双方将积极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公路、桥梁及隧道或地下通道改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
(2)沿海和内河港口的规划、设计与建设;
(3)航道的规划、维护、以及河流整治;
(4)铁路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与养护;
(5)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以及建设的投资融资;
(6)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论坛会和贸易展览会(包括有关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地铁项目、智能运输系统和其他项目)以便利双方相互参与中国与东盟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运输便利化。
双方应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合作,发展公路、水路、铁路及民航服务网络,促进交通运输便利化,以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的需要。
合作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便利中国—东盟贸易,并充分考虑到中国与东盟有关成员国缔结的现行的海运协定,积极努力以缔结区域性海运合作框架文件;
2、通过沿岸各国的协商,发展澜沧江—湄公河以及其他国际河流的航运;
3、在亚洲公路网、泛亚铁路网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客货便利运输协定》中协调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便利国际陆路运输;
三、海上安全与保安。
双方将建立海事磋商机制,并与其他东盟机制密切磋商,如东盟部长会议,讨论、明确并实施以下领域的互利项目:
1、海上安全。
双方应就实施已经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海上航运安全公约进行合作。
2、搜寻和救助。
双方应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就海上搜救进行合作。
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双方应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就船舶压载水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进行合作。
4、港口国监督。
双方应就目前已经加入的、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签署并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修订的《港口国管理东京备忘录》开展更加紧密的港口国监督合作。
5、海上保安。
双方应就实施目前已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通过交流信息、分享经验的方式进行合作。
四、航空运输。
双方应就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航空服务安排。
双方应在双边、区域或次区域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航空服务安排与衔接,支持与便利交通与客货流动,以促进中国和东盟的贸易与经济;
(2)航空公司合作。
双方应促进指定的国家航空公司间的合作安排,包括资源的利用和经营管理。
(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
双方应就航空安全(主要事件与飞行器事故)交换信息,在航空安全事故调查设施和设备方面相互提供援助,分享航行安全,事故调查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五、人力资源开发。
双方应进行合作,就共同感兴趣的交通运输领域举办讲习班或研讨会,专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港口管理;
(2)海上运输保安;
(3)航道整治技术;
(4)海上及内河运输安全管理;
(5)船舶压载水管理;
(6)公路、桥梁、隧道或地下通道的规划、设计、建设与养护管理培训;
(7)铁路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及管理人员培训;及
(8)民用机场规划、建设与管理人员培训;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培训;飞机机务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空中交通管理人员培训;适航管理人员培训;事故调查专业技术培训和研讨;航空运行颁证人员、停机坪调度人员、消防人员以及航空保安人员的培训及飞行人员颁证培训和国际民用航空法培训。
六、信息交流。
双方为便利中国—东盟运输服务,应就交通基础设施及行业发展交流信息。
信息交流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交通发展政策、法律及法规;
(2)铁路、公路、桥梁和隧道技术标准与规范;
(3)港口、航道技术标准与规范;
(4)国际陆路运输便利措施;
(5)国际海运便利措施;
(6)现有港口收费信息;
(7)船员上岸规定;
(8)在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与运营,飞行员及机场安全管理系统,飞行器事故的通知与调查。
七、其他合作领域。
双方还应在商定的其他交通领域开展合作。
第三条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东盟秘书处应作为双方的协调机构,负责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项目和活动的确定、实施、协调和监督。
二、联合合作项目和活动应由中国—东盟交通高官会确定、实施、监督和评估,并由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最后审议并批准。
三、可视情成立工作组或特别专家组,加快实施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具体合作领域。
四、本谅解备忘录下合作项目的具体任务、义务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在项目实施之前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技术人员情况,由相关方商定。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双方应遵循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已加入并适用的国际协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二、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或文件上使用其名称、专用标识或官方标志。
第五条保密
未经提供信息、文件或数据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散发由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所获取的任何保密信息、文件和数据。
第六条修正
一方可书面要求修正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此修正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并构成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此修正自双方书面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实施或适用可能产生的争议或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生效、期限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30)天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否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应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正式通知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东盟秘书处提出。
三、除非双方书面同意,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得影响双方已经在本谅解备忘录下实施、但尚未完成的任何项目或活动。
本谅解备忘录由以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老挝万象签署。
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分歧,以英文文本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长东盟秘书处
张春贤(签字)王景荣(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