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员培训教材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员培训教材(内部使用请勿外传)收集整理:涂文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勘察设计研究院2011年3月目录第一章培训安排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摘录第三章规范用词说明第四章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第五章野外记录的基本要求第六章岩石和土的形成第七章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第一节岩土的定名与分类第二节岩土的野外鉴定与描述第三节钻探与取样第四节原位测试第五节地下水第六节记录格式第一章培训安排1、培训目的为保证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质量,提高记录员的水平和质量意识,统一记录要求,对本单位、外协单位记录员进行野外钻探记录培训。
2、培训目标(1)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要求;(2)熟悉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本单位对记录的管理要求;(3)掌握《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的技术要求;(4)掌握岩土的分类、描述的实际操作技能。
2、培训时间共2天,其中1天半集中授课,半天实际鉴别。
3、培训方式(1)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部分以讲解为主,课堂提问为辅;(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部分以提示、提问方式为主,通过讨论识别影响安全和环境的因素并了解一般的控制措施;(3)土样鉴别采用先理论后实践的方式,实践采用先自我鉴别,再与室内试验相对照的方式。
4、培训有效性评价方式以技能考核为主,内容为土样鉴别。
5、考核及格准则(1)总分100分,70以上(含)为及格;(2)土样鉴别的技能考核以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允许一级误差,完全正确此项为满分,误差一级得分为满分的80%;1/30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摘录岩土工程勘察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分,相关的条文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115令号2003年2月1日实施)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南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

南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第一篇:南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附件1: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一、严禁非法转包、违规分包1、词义解释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严禁细项1)严禁承包单位非法转包:a)严禁承包单位在承包基建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b)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
2)严禁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规分包:a)严禁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b)严禁承包单位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c)严禁承包单位将基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d)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再次进行专业分包;e)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再次进行分包。
备注:1、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电力电缆的敷设和电缆头制作、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
2、允许专业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消防、计量、特殊调试、通信等要求特殊专业资质的工程。
二、严禁以包代管1、词义解释以包代管: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给基他单位、企业等,发包方对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等未进行有效管理。
2、严禁细项1)严禁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缺位,任由承包单位施工。
如缺失业主项目部等;2)严禁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部不到位,任由承包单位施工。
如现场监理缺位;3)严禁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包代管,不配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管理不到位,任由分包单位施工。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责任解读-法规汇总整理

五⽅责任主体安全质量责任解读-法规汇总整理⽬前,国家出台了《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轨道交通⼯程安全质量管理暂⾏办法》(建质〔2010〕5号)等相关规章、办法对建设各⽅(建设、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重点围绕以上四个规章办法对各⽅的安全质量责任,进⾏学习和解读。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按照《安全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共有6条规定,《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共有11条规定,建质〔2010〕5号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共有14条规定,四部规章办法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按项归类共有16项规定。
第⼀项【⼯程发包】《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条建设⼯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或者暗⽰设计单位或者施⼯单位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程质量。
《安全管理条例》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程施⼯15⽇前,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项【合理⼯期、造价】《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程安全⽣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期。
建质[2010]5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施⼯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期和造价进⾏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期和造价的影响。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件编制的依据。
建质[2010]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或暗⽰勘察、设计、施⼯、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建设部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动态监管5号令宣贯及相关业务管理1017整理稿

—继续教育的周期 :2年,不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集中学习和网络学习等方式,自主选择。
(老证2014年8月1日起始,新证初次取得证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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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网上方式:江
苏交通学习网 (http:
∥www.jsjtxx.c
om) 用户名为身 份证号码,初始
密码为1234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已于2013
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和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出了
很高的要求,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已成为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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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控设施设备人员的要求
人员配备要求
—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至少配备二名专职人员。车
辆数超过200辆的,每100辆1人标准配备;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 技术。)
—车辆动态专职监控人员应经客运企业培训、考试合格
后,持《上岗证》(企业制作、发放)上岗。
照片问题:为确保年底前完成客运车辆IC卡道路 运输证换发,请各企业尽快安排专人携带所属车辆清 单与尹山检测站进行车辆照片的对接,如检测站有车 辆照片的,将照片信息拷贝,没有照片的,请企业安 排在年底前车辆检测时拍照,或车辆空闲时到检测站 拍照,企业及时到检测站拷贝车辆照片。企业拿到照 片信息后,将照片信息拷属地运管部门,属地运管部 门开展IC卡证换发工作。 尹山检测站联系人:许工,电话:66983912,地 址:尹山检测站主楼2楼技术质量部2。所有拍照事宜 全部免费。
监督员培训教材之建设部5号令解读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 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 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 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 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 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条件限制。
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
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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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项施工方案签字。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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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 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 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
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 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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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的
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管理规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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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体例
框架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住建部51号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号令的发布旨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分别是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和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1.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要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完善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 住建部51号令要求严格执行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隐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要加强对特殊场所的排查,对已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处罚。
3.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要完善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在建筑物内外设置适当数量和位置的消防器材,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从而减少火灾事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4.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工作中,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和有效进行。
二、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参考内容:1. 主要适用标准:住建部51号令中提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参照国家现行消防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并且要求与消防设计机构合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标准要求。
2. 建筑物分类: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和高度,需要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中对不同建筑物的消防要求有所不同,消防设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3. 消防设备配置: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风险,合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消防设计应明确不同区域的设备配置和布局,并满足消防设备的容量和压力要求。
4. 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计需合理设置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可以迅速有序地疏散。
通道的宽度、排气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都需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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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53号文增设内容
❖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 两人,并应出示证件。
❖ 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 录或建议行政处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监督人员的一票否决项
❖ 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一) (二)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并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 训; (二)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省辖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县级监督机 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 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 相配套;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 ❖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监督机
❖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 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文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 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理等工作经历; ❖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
科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 ❖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厅53号文关于监督人员
❖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建设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一)省辖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
❖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 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 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省厅(53)文对监督工作程序的细化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 二、组成监督小组 ❖ 三、制定监督计划 ❖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 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 称工程实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 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 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 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内业管理情况: ❖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
工作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 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 制度等;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3.规范、标准、 图集的存放;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5.投诉的 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档案保存。 ❖ (五)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 ❖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 ❖ (六)机构设施情况: ❖ 1.办公场所;2.信息化建设;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 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 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 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厅53号文细化信息化
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 应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主
作经历; ❖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
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 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 条件限制。
河南省实施办法(53号文)对应变化
❖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 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 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 等工具对建筑物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 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构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 考核; ❖ (二)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河 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 (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
成名单; ❖ 其它文件。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 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 名。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 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 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 人数的75%以上;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
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
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为进行监督 ❖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 ❖ 六、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 ❖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八、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
❖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
省厅53号文中关于监督机构的考核
❖ 关于考核结果 考核合格的单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 格者限其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河南省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 不合格以及考核基本合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 合格要求的单位,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 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
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立网站,配置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内部局域网、硬件防火墙、
国际互联网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 性软件资源。 ❖ (二)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 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同时满足监督机构、 人员的内部管理需要。 ❖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 ❖ (四)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 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电子报 表。 ❖ (五)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 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省厅(53)文增设了两个条目
❖ 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 况;
❖ 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 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 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号部令主要内容解读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
实体质量;
❖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 量行为;
❖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