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和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基本流程1港澳清算行模式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2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CNAPS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1境外参加银行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3境内代理银行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SWI FT 、、、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CNAPS、、、、、、、、、、、、、、、、、、、、、、、、、、、、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CNAPS、、、、、、、、、、、、、、、、、注意事项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a书面情况说明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SWI FT 、、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b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CNAPS、、、、/、、、、、、、、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注意事项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九、申报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跨境结算知识点总结归纳

跨境结算知识点总结归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跨境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跨境结算成为了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跨境结算是指境外收支的货币结算,在跨境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跨境结算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跨境结算的基本概念1. 跨境结算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清算业务。
在跨境贸易中,进出口双方需要进行跨境结算,以完成货款的支付和收取。
2. 跨境结算包括进口结算和出口结算两个方面。
进口结算是指国内企业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结算业务;出口结算是指外国企业向国内购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业务。
跨境结算的主要方式1. 信用证结算:信用证是银行为进口商开立的一种支付保障工具,通过中间银行的信用,为进口商支付货款,对出口商保证支付。
2. 托收结算:托收是进口商的银行根据货物出口商的委托,向外国出口商或者出口商的银行提出收款的要求,出口商或者出口商的银行按其所出具的单据和合同向进口商的银行提出支付货款。
3. 调汇结算:调汇是指在跨境结算的过程中,将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操作,调汇是跨境结算中的重要环节。
4. 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跨境结算的重要凭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汇票等,这些凭证记录了货物的数量、价格和质量,是进行结算的依据。
跨境结算的风险防范1. 汇率风险:在跨境结算中,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存在汇率变动的风险,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对冲措施,减少汇率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2. 信用风险:跨境结算的双方存在信用风险,进口商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出口商也可能无法按时收到货款,企业需要加强信用管理,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
3. 政治风险:在跨境结算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环境不同,存在政治风险,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政治情况,避免因政治因素导致交易风险。
跨境结算的实施步骤1. 确定结算方式:根据贸易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结算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等。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方案(一)

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方案实施背景: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速。
为满足国内外市场对人民币跨境交易的需求,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与清算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工作原理:1.清算行模式: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清算行作为海外代理行,处理海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交易。
这种方式下,代理行承担信用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及时与准确。
2.代理行模式:境内银行与海外代理行建立代理关系,由代理行处理海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交易。
这种方式下,代理行提供交易便利,但可能存在信用风险。
3.参加行模式:境内银行加入国际清算系统,与海外机构直接进行交易。
这种方式下,境内银行自主处理交易,但需承担信用风险。
实施计划步骤:1.市场调研:深入了解国内外市场需求,分析行业趋势,为方案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2.机构设立:根据调研结果,决定在哪些国家或地区设立清算行或代理行。
3.系统开发:开发高效、稳定、安全的跨境结算与清算系统,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准确性。
4.人员培训: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操作新系统的能力。
5.系统测试与调试:对新系统进行全面测试,确保其稳定运行。
6.推广与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系统,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
7.持续优化:根据用户反馈和市场变化,持续优化系统功能和性能。
适用范围:该体系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与清算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公司、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
创新要点:1.多元化模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结算与清算模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2.智能化处理: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交易的自动化处理,提高效率的同时降低错误率。
3.安全性增强:通过多重加密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4.用户体验优化:提供友好的用户界面和高效的客户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预期效果:1.提高人民币跨境结算与清算的效率,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2.降低交易成本,为国内外机构和个人提供更多便利。
跨境人民币结算简介

跨境人民币结算简介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产生的背景及现状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和经济体系变革,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等国际币种汇率不断的升值,跨境人民币结算就是在这种前提下应景而生。
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境内外机构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明显需求。
中国目前的对外贸易规模已相当大,当前,不仅具有选择结算币种和定价能力的境内进出口企业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强烈需求,那些希望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取收益的境外出口商(向中国出口)和在内地有相当规模的投资和人民币收入的外资企业对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也具有较大需求。
其次,境内外企业汇率避险的需求。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而人民币的汇率相对比较坚挺,对于运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减少对国际储备货币的依赖。
此次金融危机引发了对改革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随之日益高涨。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金中夏称,应加强合作以减少对国际储备货币的依赖性,而本币贸易结算是可行的方式.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于2009年7月1日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2010年6月17日《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香港银行人民币清算协议》;2010年8月17日央行发布通知允许境外清算行以人民币投资债券市场。
从人民币互换规模的扩大,到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爆发式增长,再到《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签署……人民币跨出国门的道路已然越走越宽。
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简述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我行在国家批准试点地区内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与境外试点地域范围内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项下办理的结算业务。
办理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业务性质、境内外试点地区以及试点企业等方面的限制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政策为依据。
二、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特色优势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请参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试点企业的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经过十几年的跨国经营实践,我行已与122个国家的1358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并先后在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0多家境外机构,初步形成了跨越亚、非、欧、美、澳五大洲的跨国经营网络格局,全面保证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国家准许境外地区的清算。
三、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办条件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
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四、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通流程试点企业首次办理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试点企业首次办理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如选择我行作为其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报告行,则应以书面方式与我行进行确认。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工商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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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
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
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
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
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
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变化而带来的信息改变或丢失,降低查询概率。
此外,跨境人民结算的清算起息日不受外国起息日限制,在中国法定工作日均可起息。
五、结语
毋庸讳言,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民币跨境结算仍然是一项新业务,各商业银行在办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需要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提高。
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代理行新开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为拉直接汇款路径提供了可能。
但遗憾的是,在实务中,对这些账户变动情况,代理行的分支机构往往并不能及时掌握。
建议清算行及时将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充分利用其内部网络及时将清算行及时其自身的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其所有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清算渠道。
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在代理同业转汇收费刚好可覆盖其成本的情况下,共享清算渠道,培养跨境人民币清算市场,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