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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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行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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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操作模式及要点介绍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 李晓玮 2010年8月目录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 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三、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四、中国银行业务实践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1、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 跨境人民币业务: 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 跨境人民币结算 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实施细则》第二条)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2、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主要背景国际方面——窗口机遇 国内方面——坚实基础 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3、试点的主要进程中国人民银行与8 中国人民银行与8个周边 地区和国家央行签署了 边贸本币结算协定。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办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做出了清算安排,中 银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作为当地 唯一指定清算行承担了港澳地区人民币的 清算职责。

1997 1993 2003 2008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劳务输出等渠道,人民币现金大量进入港 澳、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市 场,人民币现钞跨境流通逐步增多,人民币 信用卡在这些周边国家出现。

自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行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 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 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 签订了总计8035 8035亿元人民币 签订了总计8035亿元人民币 规模的货币互换协议。

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2008年12月24日 2008年12月24日,国务 院决定在长三角、珠三 角和港澳地区、广西、 云南和东盟地区之间的 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 算试点。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基本流程1港澳清算行模式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2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CNAPS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1境外参加银行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3境内代理银行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SWI FT 、、、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CNAPS、、、、、、、、、、、、、、、、、、、、、、、、、、、、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CNAPS、、、、、、、、、、、、、、、、、注意事项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a书面情况说明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SWI FT 、、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b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CNAPS、、、、/、、、、、、、、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注意事项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九、申报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工商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简介

工商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简介

基础业务产品
• 国际结算业务产品 •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产品 • 同业人民币购售 • 同业资金拆借 • 境外人民币存款、理财产品 • 人民币全球现金管理 • 境外人民币电子银行
工银跨境通
特色业务产品
• 证融通 • 代付通 • 人民币内保外贷 • 汇兑通 • 转口贸易通 • 结算理财通 • 债券结算通
工商银行以当前适用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基础,形成了以 “工银跨境通”为品牌,以结算为基础,融合融资、理财等产 品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体系,同时配套“人民币账户融资” 、“债券结算代理与交易”和“人民币购售”等三项金融市场 产品,充分展示了人民币业务的优势。
跨境人民币 工行通全球
□降低经营成本
合同计价货币和企业 运营货币一致,企业 在签约前就能切实了 解交易成本和收入, 可提高企业决策有效 性,同时减少外汇衍 生品及双重外汇交易 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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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 工行通全球
□加速资金周转
贸易用资金和生产用 资金的币种一致,减 少了汇兑手续以及资 金流动环节,加快了 企业结算和资金周转 速度,提高企业资金 使用效率,使得企业 能更有效地进行资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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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 工行通全球
证融通
基本组合:人民币进口信用证+A出口押汇/B承兑贴现/C福费廷+理财
产品特点:1、境内客户享受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各项便利
2、境外客户获得外汇贸易融资(操作简单、方便,质押 当日放款)、人民币升值收益、远期收益当期体现
3、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不占用外债额度
适用客户类型:有真实贸易往来的关联客户,且境外客户有贸易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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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 工行通全球
跨境业绩 同业翘楚
作为全球人民币业务大行,工商银行具有很强的人民币综 合服务能力。从2009年7月跨境人民币业务启动到今年6月 底,工行境内外机构共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5349亿元,范围 覆盖贸易、服务、资本融资、债券承销等广泛领域,共为 境外机构和代理行开立境内人民币清算账户252个,覆盖53 个国家和地区,居同业首位,成功建立起了全球的人民币 同业清算网络。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方案(一)

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方案(一)

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方案实施背景: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速。

为满足国内外市场对人民币跨境交易的需求,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与清算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工作原理:1.清算行模式: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清算行作为海外代理行,处理海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交易。

这种方式下,代理行承担信用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及时与准确。

2.代理行模式:境内银行与海外代理行建立代理关系,由代理行处理海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交易。

这种方式下,代理行提供交易便利,但可能存在信用风险。

3.参加行模式:境内银行加入国际清算系统,与海外机构直接进行交易。

这种方式下,境内银行自主处理交易,但需承担信用风险。

实施计划步骤:1.市场调研:深入了解国内外市场需求,分析行业趋势,为方案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2.机构设立:根据调研结果,决定在哪些国家或地区设立清算行或代理行。

3.系统开发:开发高效、稳定、安全的跨境结算与清算系统,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准确性。

4.人员培训: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操作新系统的能力。

5.系统测试与调试:对新系统进行全面测试,确保其稳定运行。

6.推广与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系统,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

7.持续优化:根据用户反馈和市场变化,持续优化系统功能和性能。

适用范围:该体系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与清算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公司、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

创新要点:1.多元化模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结算与清算模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2.智能化处理: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交易的自动化处理,提高效率的同时降低错误率。

3.安全性增强:通过多重加密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4.用户体验优化:提供友好的用户界面和高效的客户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预期效果:1.提高人民币跨境结算与清算的效率,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2.降低交易成本,为国内外机构和个人提供更多便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此举标志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也意味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简介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于2009年7月1日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内容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办法》授权央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规定,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的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适用《办法》的规定。

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此外,为满足实际要求,试点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试点企业先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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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

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

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

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

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

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也可充当境外参加行的角色,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

同样境内代理行也可以充当境内结算银行的角色,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三种清算模式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还可以通过的人民币NRA账户这三种渠道进行清算。

这就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所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

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

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

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代理行”模式是更为广泛和流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模式。

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作为“境内代理行”,通过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清算协议》,代理境外参加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支付。

具体而言,境内代理行可为境外参加行办理的业务包括: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对上述账户的开立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为铺底资金提供兑换服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购售、拆借人民币以满足人民币结算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要求。

进行人民币账户融资以满足账户的临时性流动性需求。

这样境外参加行接受当地企业的人民币结算申请后,可以按代理清算协议,委托境内代理行为其提供人民币资金清算服务。

这一清算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参加行和境内代理行间的转移是通过SWIFT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币NRA账户”模式所谓NRA,即境内非居民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账户),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境外企业可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直接通过境内银行清算系统或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和结算。

这一清算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境外客户跨境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而整个银行间清算链条完全处于境内,清算环节少,手续简便,如境内客户与境外客户在同一家境内结算银行开户,则在该行系统内转账即可完成清算。

从纯清算技术方面而言,无需过多讨论,其流程示意图如下:三、对“清算行”模式及“代理行”模式的分析思考其实无论是“清算行”模式,还是“代理行”模式,其实质都是通过银行间同业存款账户(Interbank deposit account)完成清算,无论使用何种模式,境外参加行总是存款人或申请开户人(Depositor或称Account holder),而由境外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担任接受存款银行或开户银行(Depository Bank 或称Account with bank)。

“清算行”模式的实质是将接受存款的银行前移至境外。

显而易见的是,所谓“清算行”模式并不具备普遍意义,让处于境外的银行参加境内的中央银行清算系统是一种很奇特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我国一国两制这种特殊的政治架构下的特殊产物,不太可能向国外推广,至少是不太可能向距离我国较远的国家推广。

事实上,台湾地区的清算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也未加入CNAPS系统,更遑论老挝及新加坡的清算行了。

在通过清算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时,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其实并不一定要通过CNAPS系统完成,只要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行具有账户关系,就可以不通过CNAPS系统,况且境外清算行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与其有账户关系的境内结算银行转汇至境内客户的开户银行,反之,直接接受境内客户委托境内结算银行也可以通过与清算行有账户关系其它境内结算行转委清算行。

此外,境外清算行本身也是可直接为客户提供跨境人民结算和融资服务的境外参加行,完全可以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

因此可见,境外清算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并非是其代理境外参加银行完成跨境人民币清算工作的必要条件。

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所谓的“清算行”模式其实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与“代理行模式”及“人民币NRA账户”模式相提并论跨境人民币清算模式,不过是“代理行”模式的一种变异形态。

毋庸置疑,由于港澳地区以外的清算行并未加入CNAPS系统,他们也根本不可能通过CNAPS系统完成跨境环节的清算。

更准确的说,三种清算模式的提法并不妥当,更确切的提法是三种清算渠道。

事实上,在实务已经出现了一种改进型的“清算行”模式,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SWIFT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并非是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清算时必不可少的渠道,它只不过是为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了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汇划工具,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贬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在跨境人民币清算中的作用。

相反,必须承认,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在境内结算行之间进行跨行支付中是很方便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必须的,毕竟境内结算行不太可能与所有的国内同业均建立同业账户。

四、“代理行”模式的优势与“清算行”模式相比较,“代理行”模式是成熟的国际结算货币广泛使用的清算方式。

境内各大商业银行均建立了跨境人民币清算中心,可采用“代理行”模式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

由于各大商业银行都具有比较完备的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因而可以做到系统自动处理。

以中国银行为例,其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清算中心即可采用“代理行”模式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将头寸自动贷记或借记境外参加行开立在该中心的跨境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由系统自动发送SWIFT报文至境外参加行或从境外参加行接受SWIFT报文。

采用“代理行”模式不存在中转费用,汇款金额将原额贷记或借记境外参加行的账户;“代理行”模式办理跨境人民币汇出汇款业务境内中国银行其它机构的汇款报文不通过人民银行CNAPS系统处理,因此无需向人民银行缴纳费用。

仍以中国银行为例,使用“代理行”模式从理论上说,清算系统可7X24小时运行,不受人民银行CNAPS系统17:00截止时间限制,这是由于该模式下的跨境人民币汇款是依托于7X24小时运行的中国银行所使用的核心银行系统(BANCS系统),因此从系统角度而言,业务发起和接收没有时间限制。

报文全部采用SWIFT格式,信息完整准确,经过转报后,信息完整,不存在因报文格式变化而带来的信息改变或丢失,降低查询概率。

此外,跨境人民结算的清算起息日不受外国起息日限制,在中国法定工作日均可起息。

五、结语毋庸讳言,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民币跨境结算仍然是一项新业务,各商业银行在办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需要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提高。

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代理行新开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为拉直接汇款路径提供了可能。

但遗憾的是,在实务中,对这些账户变动情况,代理行的分支机构往往并不能及时掌握。

建议清算行及时将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充分利用其内部网络及时将清算行及时其自身的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其所有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清算渠道。

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在代理同业转汇收费刚好可覆盖其成本的情况下,共享清算渠道,培养跨境人民币清算市场,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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