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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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有关超市的纳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有关超市的纳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有关超市的纳税筹划连锁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是指运用交通工具和人力,将货物从供应商的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配送仓库,分配、运输至零售企业的各个分店,验收、录入系统并整理上货架的过程。

广义的配送,既包括货物从供应商仓库到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再从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分配运至各门店的物流方式(即狭义的配送),也包括货物从供应商直达各门店的物流方式(简称直送)。

随着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扩展,有的还可以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即货物从供应商到本配送中心周转仓再到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零售企业)。

一、配送业务相关税收政策与税收实践介绍零售企业的配送物流服务,从流转税的角度,可以分解为:货物仓储、分拣、运输、搬运、装卸等服务。

按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属于营业税税种的课税范围。

按税目划分,则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

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法定税率为3%,仓储属于服务业税目,法定税率为5%.分开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条件是要分开核算。

根据现行的发票管制制度,与取得货运收入并按3%纳税相挂钩的相关发票制度包括:(1)只能使用从地税机关申领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04年升级为电脑版,实行税局网络核对。

以下均简称货运发票);而申购货运发票的条件是:(2)必须取得政府机关(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公路货运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登记有货物运输字样,并在地税局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3)如未能获准领购并自开货运发票,就只能逐笔向地税局申请代开货运发票,这需要逐笔提交繁杂的资料证明。

实践中许多连锁企业没有申领到货运发票,但又取得了相关收入,按现行规定就得逐单向地税局申请代开货运发票。

但由于提交资料繁杂,过高的操作成本令连锁企业难以忍受。

如果连锁企业不办理逐笔申请代开,就会落入这样的困境:由于地税局电脑系统中该企业没有登记交通运输业税目,无法按3%的低税率申报纳税,只能挤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

5连锁超市税务筹划要略

5连锁超市税务筹划要略

4、筹划事例
某卖场预计某供货方当月提供的商品货物销售 收入将达到1000万元以上,原本按照双方约定 商业企业应按15%收取费用,预计可以收取 150万元。为了降低税负,双方约定本月无论 销售金额,收取固定费用(可以列明进场费、 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100万元,其余按5%收取比例费用。那么,前 后两种方法缴纳税款结果如下(假设增值税税 率均为17%):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 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 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 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 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 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而 按照营业税税法规定,卖场因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 或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性质的费用也要缴纳 营业税。这样,卖场向供货方收取的有些费用既要缴 纳增值税,同时又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对同一笔收 入重复纳税是不合理的。
(二)特许连锁
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 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者的与其经 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 特许者收到加盟店交来的特许权使用费,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三)自愿连锁
各门店规定支付给总部的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服务费,列入管理费用。总部收到 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总部经营所得税后利润,可视情况部分 返还各门店。具体返还比例和返还方式 由总部和门店在连锁协议中确定。
友情提示
由于区分征税的主要依据是该项收入与商品销 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这一关键点,而这 个关键点在有些情况下又不是十分明晰的,所 以,纳税人就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如有些 卖场在可以预计供货方商品销售额的基础上, 规定必须缴纳固定数额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 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不可预计的数 额范围之外则按销售金额或数量收取变动费用, 这样就可以将本应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收入, 转而只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

税务筹划讨论(超市)

税务筹划讨论(超市)

浅说超市涉税税种及税收筹划超市是以顾客自选方式经营的综合性零售商场。

又称自选商场,是当今的主要商业零售组织形式。

一、超市业务在超市中经营的品种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各种食品,服装、家庭日用杂品、家用电器、玩具、家具以及医药用品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超市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超市在服务消费者、提供就业岗位和纳税等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组织管理部门主要是商场主管、财务人员、人力资源部、计划和销售部门等。

二、超市涉税税种分析超市是综合性零售商场,主要是以销售货为主,其适用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有销售金、银首饰的还须缴交消费税。

如有出租个别柜台的,还须缴交营业税。

还有可能涉及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另外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超市是以销售货为主,所以增值税是必须缴纳的税种,在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在超市所有缴纳的税款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增值税也是超市缴纳的第一大税种。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就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超市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征收对象: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一般在生产环节征收,但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销售环节征收,超市如有销售金、银首饰应缴纳消费税。

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浅议

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浅议

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浅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型连锁商超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发展。

由于纳税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复杂性,很多大型连锁商超在纳税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对大型连锁商超的纳税筹划进行深入浅议,有助于其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实现持续发展。

大型连锁商超应合理选择税务登记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商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纳税人方式,也可以选择按照销售额的固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的小规模纳税人方式。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销售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商超,税率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销售额较小的商超,税率较低,但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商超应根据自身销售额的大小和盈利能力,选择合适的税务登记方式。

大型连锁商超应科学进行应税项目的确认和计算。

商超的应税项目主要包括商品销售和服务收入,其中商品销售是主要的税务课题。

在商品销售方面,商超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算,避免任意调整销售额和利润率的做法。

商超还应注意不同商品的税率差异,合理划分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减少税负。

大型连锁商超应注重进项税的控制和抵扣。

商超的进项税主要来自于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

商超应确保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合理控制进项税的数量,避免过度进项导致无法抵扣。

商超还应及时办理发票抵扣手续,以减少纳税额。

大型连锁商超应遵守税法规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商超应及时了解纳税政策的变化,不断更新纳税筹划的知识和方法,以避免因为纳税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商超还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免税等,以降低纳税负担。

大型连锁商超在纳税筹划方面应合理选择税务登记方式,科学进行应税项目的确认和计算,注重进项税的控制和抵扣,遵守税法规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大型连锁商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提高盈利能力,实现持续发展。

案例:超市缴税最少的方案

案例:超市缴税最少的方案

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 547元,即增加利润8 547元;
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 136.75(8 547×25%)元;
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2 136.75元。
02
03
04
01
根据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10 000×5%)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方案二: 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 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
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
总结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因此,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 2 375[(10 000-500)×25%]元,两税合计2 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 875-2 136.75)元。
01
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02
方案三: 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主营业务成本 8547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浅议

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浅议

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浅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型连锁商超在中国市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永辉、苏宁等。

在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方面,由于其经营规模庞大,税负也较高,因此进行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

I. 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大型连锁商超经营规模大,税收额也大,因此应当运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国家鼓励企业继续加大投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在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可以鼓励企业增加对于公司发展的投资。

II. 合理调整进项税额大型连锁商超是一类特殊的经营模式,采取的是低价高销的策略,一旦出现采购和销售失衡,就会造成进项税额过高的问题。

因此在进项税额方面需要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和计算,比如合理规划采购和销售等环节,从而减少其进项税额,为企业节省开支。

大型连锁商超需要通过税制安排来实现减负和提高营业收入,如采用合理的税制安排,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可以较好地降低税收负担,提高利润水平和竞争优势。

企业应该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制定合理税务方案,优化运营模式,提高税务绩效。

大型连锁商超面对税收风险也是比较大的,企业应当预估税务风险,制定规避策略。

在补税、征收罚款和税务处理等方面避免出现风险和损失。

因此,企业需要严格遵循税收法规,正常申报纳税并及时缴纳税款,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总之,大型连锁商超在纳税筹划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税务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并严格遵守税收法规,避免税务风险。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实现长久发展。

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税收筹划

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税收筹划

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税收筹划对其税收义务的影响曹映平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大型商业连锁超市商业模式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比如对纳税主体的设计、不同盈利模式、规模扩张和法人分立、向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成立独立的配送中心、进行广告代理,出租广告场地和设施、特殊财务处理等,探讨这些方法如何影响其纳税义务,为税务机关完善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的税务管理和检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连锁超市商业模式税收筹划从目前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的典型模式分析,其税收筹划嵌入了其商业模式设计的每个环节,进行了精心的设计。

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合法的税收筹划是值得肯定的。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需要正确客观企业商业行为中的税收筹划,这样能帮助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正确理解由于这些商业行为的存在对于税收义务的影响,从而客观地对待不同商业模式的大型商业连锁超市企业的各项税收指数,准确地确认企业的应税义务。

一、卖场内不同的纳税主体影响税收义务承担虽然大卖场内都是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的经营范围,但是不同的柜台,属于不同的经营主体,这些不同的柜台,有的是超市自己经营的部分,有的是超市和其他商户联合经营的部分,也有的是超市将场地出租给其他商户经营的部分。

也就是说,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他们是不同的纳税主体。

(一)自营方式下的纳税主体自营一般在卖场内是狭义的超市部分,主要经营日用百货、生鲜食品、熟食品等,是从厂家购进商品再作加工销售或者直接销售,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商家对商品拥有所有权。

在自营方式之下,超市是当然的纳税主体。

(二)租赁方式下的纳税主体租赁方经营部分是指超市方利用自己吸附客流的优势,将超市卖场经营场地的一部分分割出租给商户,超市方作为场地出租方对商品不拥有、不保管,也不负责商品的收银工作,只按合同约定收取场地租金。

这种方式让连锁超市的回报得到基本保证。

在这种情况之下,租赁方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三)联营方式下的纳税主体联营是指联营商户按照保底扣点代销的方式进场经营,设备投入和销售人员也由联营商户负责。

零售企业纳税筹划以永辉超市为例

零售企业纳税筹划以永辉超市为例

零售企业纳税筹划以永辉超市为例随着国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税收管理越来越重要。

正确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务风险,并有效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本文以永辉超市为例,探讨零售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概况永辉超市是国内领先的连锁零售企业,拥有众多分店遍布全国各大城市。

作为零售行业的代表企业之一,永辉超市在纳税筹划方面付出了不少努力。

二、合理利用免税政策1. 永辉超市积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要求合理运用免税额度,减少增值税负担。

2.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永辉超市充分利用免税地区设立仓储和分销中心,将商品运送到免税地区进行采购、加工等环节。

这样可以避免增值税的征收,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三、合理调整企业结构1. 永辉超市实施集团化经营,通过成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方式优化企业结构,实现税务筹划的最大化效益。

2. 合理利用集团化经营可以将原本应纳税的利润在集团内部进行合理的调度和分配。

通过合理调整利润分配比例,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四、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1. 永辉超市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

准确记录企业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信息,确保税收申报的准确性。

2. 建立稽核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内部风险管控能力,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

及时发现、纠正和避免税收违规行为。

五、合规遵法经营1. 永辉超市始终坚持合规经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确保企业纳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企业要加强税法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遵守税法的要求,避免税收风险。

六、技术手段的应用1. 永辉超市积极引入信息化系统,利用先进的财务软件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手工操作,降低人为错误的风险。

2. 利用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税收风险。

同时,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数据资源,提升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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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合伙超市纳税筹划
一、创业概况
行业:零售业
经营项目:小型超市
设立地点:淮海工学院东苑
组织形式:合伙私营
规模大小:6人合伙,投入资金80万元
资金来源:每人出资8万元,担保贷款20万元,学校和政府资助12万元
二、超市税务筹划空间
(1)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对于超市来说,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销售领域中,以便消费者购买,实现资本的增值。

同制造业企业相同的是,销售商品就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缴纳,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因为增值税的缴纳额是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缴纳的,可以通过控制销项和进项来减少纳税。

第一,进货来源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抵扣,直接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超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纳税人选择上进行筹划。

第二,超市可以采用降低售价等方式减少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进货来增加进项税额,使税负暂时减轻。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来的,超市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做文章,进行税收筹划。

第一,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将可以税前抵减或者能加计扣除的项目利用起来;
第二,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少缴纳所得税,可以减小税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费用支出。

三、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涉及到税收筹划的项目主要是进货渠道。

超市的进货渠道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则增值税额计算时17%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项税额;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货源,那么计算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的进项能够抵扣,对超市业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部分税负。

举个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80 元,成本利润率是25%,购进价格是100 元,对外销售价格是150 元。

超市若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100*17%=;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

虽然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商品实际上自己已经承担对应的进项税的金额,但是从纳税角度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确实减轻了税负。

四、配送环节的税收筹划
税法明确规定,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的,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按照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单独成立了运输公司,企业必须对零售和运输两项业务单独核算,销售业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照11%征收增值税,其它的配送服务费则按照5%征收营业税。

对于超市来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财务上不做独立核算,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都按17%的税率核算;第二,配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运输收入是“营改增”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商品销售与第一个方案相同,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如果零售企业对其“配送业务”分开核算,“运输装卸收入”可享受11%的低税率。

五、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于来说,主要负责商品的销售,所以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要指明的一点是,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要求税负减到最低,最终目的是在税负尽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税后利润最大化。

超市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提高销售额,通常会采用一些促销手段,如果超市能在利用促销手段的同时加强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将会在税后利润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现。

1、打折促销活动及税收筹划
首先,打折促销活动是超市的一项营销策略,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

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按照促销后金额进行收入核算。

第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折扣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金额;第二,零售业企业的打折促销活动能享受折后金额入账优惠仅限于价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销售时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实物折扣,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核算。

某商场销售一种成本为70 元,原价100 元的商品,商场进行打折促销,一定期间可以享受折优惠。

企业如果未按照税法规定,未将折扣金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到同一张发票上,则企业承担的税费如下:
增值税:100(/1+17%)*17%-70(/1+17%)*17%=
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25%=
若企业关注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列支,则企业承担的税费为:
增值税:85(/1+17%*17%-70(/1+17%)*17%=
企业所得税:【85(/1+17%)-70(/1+17%)】*25%=
显而易见,在打折促销活动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节税。

2、捆绑销售活动及税收筹划
捆绑销售顾名思义,将多个商品凑成一套销售,或者将多个同类商品按一件单价销售。

对于捆绑销售,税法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算时,可按捆绑后销售额为税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所得税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绑商品的成本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所得税的成本费用。

某商场对成本为180 元,价值300 元的A 商品和成本为30 元,价值为50 元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按300 元进行销售。

若企业没有关注税法具体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纳税金额为:
增值税:(300+50)(/1+17%)*17%-(180+30)(/1+17%)*17%=企业所得税:【(300+50)(/1+17%)-(180+30(/1+17%)】*25%=
若超市关注税收筹划,懂得税法规定,纳税金额为:
增值税:300(/1+17%)*17%-(180+30)(/1+17%)*17%=
企业所得税:【300/(1+17%)-(180+30)/(1+17%)】*25%=
3、以旧换新活动及税收筹划
以旧换新活动的思路是顾客提供一件旧商品,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充当一部分现金来使用。

税法规定,销售新商品要按销售处理同时收入旧商品要按照购进处理。

但超市进行以旧换新,购进旧商品就可以以废品收购公司等第三方为主体免去企业购进旧商品并销售旧商品的税费。

某商场五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件旧的A 商品可以这架200 元,一件新的A 商品价值2000 元,顾客在购买一件新的A 商品时只需要支付1800 元。

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若零售业企业不与第三方合作,需交纳税款如下:
销售新产品:2000(/1+17%)*17%=
购进旧产品:0
售出旧产品:200*17%=34
由于从顾客手中购入旧商品,零售业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进项不能抵扣,而将旧货卖出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对于此项业务来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元;若企业在依旧换新时与第三方合作,需缴纳的税款为:销售新产品:2000(/1+17%)*17%=
由于第三方购入与零售业企业无关,所以不存在进项税不能抵扣或者卖出还要缴纳销项税额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相比税收筹划之前少缴纳了增值税34 元。

总之,超市在采购至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筹划的问题。

如果超市能在关注供需关系、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进行税收筹划,营造人气、抓住客源、实现可观的销售额,那么税务负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轻,并取得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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