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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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深发改[2016]4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6〕467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现开展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申报条件是: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总部经济企业。

二、申报方式参见《2016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一)申报时间。

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时间是:2016年5月3日至5月31日期间工作日申报。

(二)申报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文窗口。

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西厅3、4号窗口,电话:82105842、82105843。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4月29日附件2016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16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受理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总部经济企业。

奖励与补助类别包括: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

本申报指南不包括新落户企业(《暂。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深府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章管理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向上级申请办公场所的请示

向上级申请办公场所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您好!随着我单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员工数量的逐年增加,现有的办公场所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办公需求。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环境,确保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向上级申请增设办公场所。

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申请背景1. 业务发展迅速。

近年来,我单位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业务量持续增长。

这使得原有办公场所的空间压力越来越大,已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2. 员工数量增加。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我单位员工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现有办公场所面积有限,人均办公面积不足,员工工作环境拥挤,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3. 设施设备老化。

原有办公场所建设年代较早,设施设备老化严重,无法满足现代办公需求。

如会议室、培训室、资料室等设施陈旧,不利于单位形象的提升。

二、申请理由1. 提高工作效率。

增设办公场所可以解决现有办公场所拥挤的问题,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有利于业务发展。

2. 优化工作环境。

新办公场所可以按照现代办公需求进行设计,配备先进设施设备,改善员工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满意度。

3. 提升单位形象。

新办公场所可以展示我单位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吸引更多人才,提升单位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4. 节约成本。

新办公场所设计合理,空间利用率高,可以降低单位租赁费用,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申请事项1. 办公场所选址: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建议选址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以便于员工出行和接待客户。

2. 办公场所面积:根据现有员工数量和业务发展需求,建议新增办公场所面积为XX平方米。

3. 办公场所功能布局:新办公场所应包含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资料室、休息室等功能区域,满足各类办公需求。

4. 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新办公场所应配备先进设施设备,如中央空调、智能化办公系统、会议室音响设备等。

四、经费预算1. 租赁费用:预计新办公场所租赁费用为XX元/平方米,年租金为XX万元。

2. 装修费用:预计新办公场所装修费用为XX万元。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锡发改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发改办〔2020〕6号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年度大中修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现就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32号)等有关规定,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方可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申报要求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格控制维修项目申报,对建设或维修后投入使用年限不长、不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和内容,不得申报。

省机关事务局将严格做好评估论证和造价审核等工作,对申报内容不实、标准过高、造价虚浮的申报项目,一律核减并以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对申报项目中含有使用年限不长或设施设备较新内容的,将责成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提出对原建设、维修方面责任处理的补充报告。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形式、申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请按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须知》进行编制,并注明申报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报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

《申报须知》可登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业务工作/房产管理/工作信息栏目查询,网址为:/。

三、注意事项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研究、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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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项目操作规程(2018年度)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购置商品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

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若2016年以来未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XX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确定年度平均租金市场指导价;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下同)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每年最高150万。

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150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200万,后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协议的重点新引进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参照协议执行。

(三)若总部企业2016年来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补贴,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75万。

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5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75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
3年每年最高100万,后2年每年最高50万元进行补贴。

(四)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五)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南山辖区;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南山区非金融类总部企业;
4、2016年来未购买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
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四)区统计部门核查有关指标;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若文件太大,可不上传附注部分);
(六)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提供购买商品办公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资助的,提供租赁商品办公用房书面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填报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1,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按照统一模板上传);
(八)企业办公用房的情况说明书(包括现阶段的使用情况,有无租赁政府政策性产业用房等内容)(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九)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十)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
发票及金额信息请按照发票实际内容填写;3、每一张发票填写一行。

附件2:
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
在获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达到100万元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获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达到300万元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同时,在上述期限内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
XXX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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