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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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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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4.罗马私法的精神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17.英美判例法研究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4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77.英国信托制溯源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89.论神学法律理论90.西塞罗的法律观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92.论哲理法学派93.论分析法学派94.论历史法学派95.论社会法学理论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19、法、德宪法保障制度之比较20、欧盟法的与发展与演变。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否则,引起有碍本人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Copyright statement:A n y u n i t s a n d i n d i v i d u a 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摘要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十九世纪末叶以西方学者对古代地中海地区经济史研究的其中一个学派,“现代派”强调工商业奴隶主的领导作用,把罗马的“民主”和“共和”政治归结为工商业奴隶主领导平民同贵族进行斗争的结果,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派不合时宜地将自由市场经济合理性的近代观念运用到古代社会去研究政治,这是站不住脚的。

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沿革与特点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况1,英美法系亦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英吉利法系”,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了教会法和商人法,并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基本制度,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由于美国法律在其中具有突出特点并占有重要地位,故称为“英美法系”。

除英国与美国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地,主要有: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赞比亚、乌干达、尼日利亚、加纳等等。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会法以及其他来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其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近东、亚洲、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主要成员有日本、巴西、埃及、突尼斯、南非、中国大陆等,另外,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维纳亚法律也接近于大陆法律。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的方面:a关于法院组织在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在美国有则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即是指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b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2,在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a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第一篇: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 2000字作业在近代人权观念发展较早的欧盟各国,死刑更是被全部废止。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与西欧各国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的美国,却一直保留并不断适用死刑,这使得美国与中国一起成为其他西方各国抨击的对象。

然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美国死刑执行人数却少得多,尤其是近年来更是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

可以说,这都源于美国对死刑所采取的审慎的态度与多种限制措施。

死刑是否存在1991年派尼诉田纳西(Payne V.Tennesee)一案检察官首次获准使用证明“被告人的死亡对社会而言是重大损失”证据,并因此使得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impact statement)”成为可能。

---反映了报应与威慑的考虑死刑执行Furman v.Georgia 案中,被告以判处死刑的方法系武断和反复无常从而违反美国宪法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审理之后, 于1972 年7 月29 日发表一段简短的法庭意见(percuriam):“在几起案件中所适用之法律与判处死刑之方式构成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第14 条,原判死刑部分作废,发回重审”。

Furman 案围绕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而展开。

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死刑制度的面貌:首先,作为Furman 案的直接后果,死刑案件的审理被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就使得被告能够在定罪阶段无罪辩护的努力失败后再于量刑阶段寻求宽赦,而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之被告很难在寻求宽赦的同时还进行无罪辩护;其次,Furman 案使得死刑罪名仅限于包含有谋杀的犯罪,而之前对诸如抢劫、入室盗窃和强奸等犯罪判处死刑都是合宪的;最后, Furman 案使得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量大为降低,如在19 世纪30 年代执行了1667 起死刑,而在90 年代仅执行了467 起死刑死刑审判摩根诉伊利诺伊州案(morgan v.illinois)中,如果陪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考虑辩方在量刑阶段出示的减轻证据,那么他应该被适用有因回避。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 1,[2]1。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含专升本)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1.基础性。

法学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

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及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

2.历史性。

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

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

因此,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的把握。

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

3.综合性。

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

4.借鉴性。

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传统中华法系解体,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含日本)的基础之上。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

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就学科而言,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本科阶段。

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题目: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专业:法学授课教师:##### 姓名:##### 学号:13###### 班级:法学# #班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4——2015 学期:第二学期2014年6月11日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文法学院法学####班学号#####授课教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我国全盘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以苏维埃法概念为核心的法学理论,用以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在宪法制度、国家机构组成、立法和司法体制及一系列立法等方面也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

这一法律移植过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中国面向全球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回顾总结这一历史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制化前苏联中国法制度一、苏联法对我国影响概述当我们回顾反思新中国法制建设史,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视前苏联法学和法制对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

中国与前苏联有着从情同手足的感情。

今天的中国与前苏联的继承者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虽已分道扬镳。

但是,苏联法律思想的种子还植入在中国的土地上,并且生根结了果。

当我们要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法制的时候,清理一下法制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革命是在前苏联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

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

中国共产党人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

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它的成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产生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是全面照搬前苏联的经验。

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就开始了。

2010级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课程论文选题及评分标准

2010级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课程论文选题及评分标准

巢湖学院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法学本科2010级《外国法制史》课程论文选题及评分标准一、论文选题1.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

2.比较《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并阐述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作用。

3.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以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

4.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5.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6.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以及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

7.罗马法复兴对大陆法系民法的意义。

8.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9.试论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以及我国近现代法律与大陆法系的联系。

10.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影响。

以上选题之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题目,题目尽量不要重复。

二、评分标准论文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档次计分,评分标准如下:(一)优:1. 论点正确,有独特见解;2. 论据充分,紧密联系实际,条理性强;3. 论证严密,文章的重点和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清楚;4. 文字精练,有一定文采,语句流畅;5. 格式规范。

(二)良:1. 论点正确,有一定见解;2. 论据较充分,联系实际;3. 论证合理,文章有重点和中心,结构比较严谨,条理比较清楚;4. 文字准确,语句通顺;5. 格式较规范。

(三)中:1. 论点正确,见解一般;2. 有论据;3. 论证一般,条理基本清楚;4. 文字基本准确,语句比较通顺;5. 格式基本规范。

(四)及格:1. 论点基本明确;2. 论据不充分,联系实际较弱;3. 思维结构较弱,条理不太清楚;4. 文字不太准确,语句不太通顺;5. 格式不够规范。

(五)不及格:1. 论点不正确;2. 论据不相关,或无论据,内容空洞;3. 思维结构混乱,没有条理;4. 错别字较多,表达不清楚,语句不通顺;5. 格式出现严重错误;6. 大量抄袭,或论文雷同。

论文基本格式参见《2010级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课程论文的基本格式与要求》。

外国法制史论文: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

外国法制史论文: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

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法典,它以宗教的名义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古代印度各种姓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更是确定了古代印度妇女屈从、低下的地位。

一、起源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国度,印度教及其前身婆罗门教作为印度历史最悠久、人数最多、分布最广泛的宗教,对印度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印度教所崇拜的三大主神,分别是梵天、湿婆和毗湿奴。

其中梵天掌管创造,湿婆主司毁灭,而毗湿奴负责守护。

如此宇宙则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

印度教认为,“林伽”(男根,湿婆大神的形象之一)代表着生命,是宇宙只源和最高力量的象征,而在印度教神话中,女人则是湿婆采取“半女化”的方式产生的,即女人是通过男性自身的分化才出现的。

这是古印度妇女地位低下的根源之一。

二、《摩奴法典》中的表现《摩奴法典》是一部宗教化的法典,因而它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印度教对于妇女态度。

首先,《摩奴法典》认为妇女在道德上低于男人,她们生来是邪恶的,她们是引诱者、不洁之人。

如:“摩奴把嗜睡、偷懒、爱打扮、好色、易怒、说谎、心狠毒和行为可恶赋予女子”,“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是女人的本性。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女人能把愚人甚至智者引出正道而成为爱欲和愤怒的仆人。

”并且,“她们不计较相貌,不考虑年龄,不管是俊还是丑,只要是个男的,她们就去亲近。

”“即使得到精心保护,她们还是会对夫主变心,因为她们贪恋男人,朝三暮四,天生无情。

”由此,法律和宗教规定了一系列排除妇女权益的规定。

比如说,只有受过适当训练的祭司才能举行祭祀,若由不熟练的人或不洁净的人如妇女和首陀罗来举行,就会引起危险,甚至会带来灾难。

《摩奴法典》中也规定,“女子无权接受伴诵祷告词的圣礼,这是固定的法;女子没有气力,不识吠陀,妄语成性,这是常情。

”而对男子接触妇女所设的禁忌也特别多,如“一个人不可单独跟母亲、姐妹、或女儿坐在一起,诸根甚至有力量把智者拖走。

”“他不得同妻子共食,也不得看她进食、打喷嚏、打哈欠或者随意歇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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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升本)2012-2013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3.3) 《外国法制史》主讲教师:岳纯之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2.论雅典民主制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4.论城市法和商法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5.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6.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7.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8.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9.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0.论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及与法国法的关系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 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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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产生的环境:英国的地理环境英格兰位于欧洲西北角,与法国隔海相望,除了北通苏格兰、西接威尔士的两片陆地外,其余边界全是海岸线。

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使其与欧洲大陆一直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同时,又能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二)普通法的起源:在诺曼底人入侵前后,英国国王所颁行的法律与习惯的杂乱的混合体是英国封建法权的基础。

国王司法制度尤其是巡回法官制即派遣库里亚成员到地方上进行征税工作和司法审理工作的发展加速了把每个地区所特有的杂乱混合的法律资料编成全国共同的法律的过程。

罗马法对这次改造工作也有一些影响。

于是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就产生了。

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

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线式。

在普通法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一道成为普通法法系的核心,而加拿大。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逐渐成为普通法法系的骨干成员。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在民法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大规模的法律改革。

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触动普通法,在宪法领域,君主和贵族的特权被留了下来;在一般实体法领域,中世纪侵权行为法的分类和概念一直被保留到现在;在今天的英国和美国,诸如“普通法婚姻”和“普通法犯罪”之类的传统法律制度仍被适用或具有某种影响;在程序法方面,英国在1875年以前,令状制的诉讼形式,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在普通法法系,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

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

此外,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因此,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其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

在英国和美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法官们通过司法实践实现的;而诸如美国宪法那样的制定法,其发展也与司法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普通法往往被称为“法官法”(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许多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同样有效,这就使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成为庞杂的法律体系。

判例法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卷帙浩繁、汗牛充栋的判例汇编不仅使外行人士感到神秘莫测,就连法律职业者也常望而兴叹。

其次制定法也大都不过是对既存法律的汇编,大多数被称为法典的制定法,内容冗长,其中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用语也缺乏明确性。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庞杂和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分类造成的。

在民法法系,一般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不承认这种划分,美国的一些学者只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便利,才在某些场合采用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这种划分对实践中法律的实际分类仍影响不大。

普通法法系最基本的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此种分类源于英国法发展的特定历史。

(六)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在民法法系的法律发展中,由于大学法律教育特别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民法法系更重视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普通法法系则相反,强调的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霍姆斯(Holmes,1841-1935)所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此外,19世纪以前,英国和美国所有的法学家都是法官或律师或具有从事司法实践的经历,其学说与过去的个人经验密切相关,探究的重点是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理论原则也不感兴趣。

直到现在,这种传统在英国和美国仍很牢固。

(七)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英国法在概念术语上,曾受到民法法系的影响。

英国的法律用语是英语与拉丁语及法语的混合,在1362年前,法语一直是英国法院所使用的法定语言,用法应挥作法学著作的做法持续到16世纪;在1731年之前,拉丁语一向是英国法院文件中所使用的正规语言。

因此,英国法中的许多词语来源于拉丁语或法语。

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有很大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院的判决一般使用演绎法推理形式,简单扼要,判决以法院的名义作出。

传统上,普通法法系法院的判决在推理形式上采用归纳法,现在也使用演绎法,但每个判决都很长,很像一篇法律论文;判决以法官的个人名义分别作出,法官们对同一案件所持的不同意见亦在判决汇编中得到详细反映,但在效力上,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参考文献:(1)[前苏联]前苏联司法部全联盟法学研究所《国家与法权通史》第二分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译,第322 页。

(2)《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深析》,韩慧。

(3)《英国法的域外移植》,高鸿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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