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欧洲专利侵权判定是指对专利权被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实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裁决。
在欧洲,专利侵权判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以及欧洲专利法(European Patent Law)来进行,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欧洲专利的框架。
本文将介绍欧洲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并进行详细说明。
1.专利权的要件在欧洲,为了得到专利权的保护,发明必须满足以下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要求发明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过;创造性要求发明对于专业领域的人士来说是不显而易见的;实用性要求发明能够应用于实际产业。
2.专利侵权的构成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形式。
直接侵权指被授权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例如制造、销售、使用等;间接侵权则是指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情况下提供或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3.确定专利侵权的标准欧洲专利法对于确定专利侵权提出了统一的标准,即满足字面上解释(即文字含义)和等同解释(即多种等效实施方式)两种模式。
这些解释模式的选择要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claim)来确定,权利要求是申请人对发明的范围和保护要求进行定义的部分。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应该被界定为广泛的范围,以尽量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4.授予专利权的后续规定专利权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时生效,持续至最后一个权利要求保护的期限结束。
权利要求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但针对某些技术领域,例如药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5.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事实,并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原告需要提供专利文件、专利权的转让证明或专利审查文件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而被告可以以无效宣告或者无侵权为辩护。
6.临时禁令和赔偿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来保护其专利权。
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决定是否给予临时禁令。
此外,原告还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被告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和损害程度赔偿原告。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word版知识产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本节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定义以及各类知识产权的分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本节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创造性作品、发明创造、商标标识等的保护。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责任本节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责任,包括知识产权的享有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终止本节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终止条件,包括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等。
第二章:专利法第一节:专利的定义和分类本节详细介绍了专利的定义和分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本节详细介绍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包括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审查要求等。
第三节: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本节详细介绍了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措施,包括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维权程序、维权救济等。
第三章:商标法第一节:商标的定义和分类本节详细介绍了商标的定义和分类,包括个人商标、企业商标、集体商标等。
第二节: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本节详细介绍了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流程,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管理要求等。
第三节: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权本节详细介绍了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权措施,包括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维权程序、维权救济等。
第四章:著作权法第一节:著作权的定义和分类本节详细介绍了著作权的定义和分类,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等。
第二节:著作权的和登记本节详细介绍了著作权的和登记流程,包括要求、登记程序、登记费用等。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本节详细介绍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措施,包括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维权程序、维权救济等。
第五章:商业秘密保护法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本节详细介绍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包括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专利侵权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PPT资料29页

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该专 利的权利要求1原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为权利 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 权利要求。因此该专利的原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ZL01257005.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 1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 的情况下,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 求。故本院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2的合并作为该专利 的权利保护范围。原告称由于权利要求1的无效,在确 定保护范围时不应当考虑权利要求1,对此本院认为只 有把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加在一起 才能重新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完整的技 术方案是专利保护的前提,而且离开了权利要求1,单 纯考虑权利要求2,会扩大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而原 告不应当因为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获得保护范 围被扩大的有利后果,因此原告的相关陈述不符合法 律规定。
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图(载货状态)
弹簧
货架总成底管 圆形金属盘 限位坐 支耳
限位座
货架总成
定位销
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图(载人状态)
主管
货架总成
支耳
限位座
限位座 弹簧
货架总成底管
定位销 圆形金属块
一、(一)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2、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原则:中心限定、周边限定、折衷 依据及效力顺序(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工
(二)侵权判定的原则
一、(一)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1、相关概念
权利要求:专利人申请保护并经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
技术方案。
专利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专利侵权法律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专利侵权法律规定,包括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1. 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专利权有效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专利权未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宣告无效。
2.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侵权:(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 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1. 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重合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
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重合,则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技术效果、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则认定构成侵权。
3. 功能性限定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进行解释。
如果实施行为符合功能性限定,则认定构成侵权。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专利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简称iPR)是指个人和组织在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领域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省略部分内容)…………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或者审判中,发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泄露、许诺或者给予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返还违法所得,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为20年。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工具、设备以及其他材料等,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被国家机关确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并向国家机关返还非法所得。
……………………(省略部分内容)……………………附件:详细的附件请查看附件文件。
附件文件:(在此处可以列出相关附件的名称和内容概要)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指个人和组织在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领域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2.专利权: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3.商标权:指对商品、服务商标的专属权利。
4.著作权:指对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性作品的权利。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经注册的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不得⾮法侵犯他⼈的注册专利,如果侵犯注册专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效裁判⽂书等⽅式执⾏,产⽣的费⽤由⾏为⼈负担。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法计算:(⼀)以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因侵权⼈的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的实际经济损失。
(⼆)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侵权⼈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法,⼈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
当事⼈双⽅商定⽤其他计算⽅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民法院可予准许。
专利侵权赔偿计算⽅式⾼院规定第⼆⼗条第三款:“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般按照侵权⼈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1)第1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第1节基本概念 (1)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1)2.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2)3.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2)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2)5.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3)6.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3)7.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 (3)第2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4)1.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4)1.1折衷原则 (4)1.2整体原则 (4)1.3公平原则 (4)2.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4)3.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 (4)4.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5)4.1“先内后外” (5)4.2修正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10)4.3解释权利要求的注意事项 (12)5.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13)5.1技术术语 (13)5.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15)5.3功能性技术特征 (16)5.4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7)5.5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6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7方法权利要求 (19)5.8含有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21)5.9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封闭式与开放式 (22)第2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23)第1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客体 (23)第2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与原则 (23)1.技术特征划分 (23)2.全面覆盖原则 (24)3.相同侵权 (26)3.1相同侵权的定义 (26)3.2相同侵权的判定 (26)4.等同侵权 (28)4.1等同侵权的含义 (28)4.2等同侵权的判定 (28)5.等同原则的限制 (36)5.1禁止反悔原则 (36)5.2捐献原则 (39)5.3适用等同原则的其他限制 (40)第3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抗辩 (42)第1节现有技术抗辩 (42)1.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及性质 (42)2.现有技术范围 (42)2.1公开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 (43)2.2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43)2.3非公有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44)2.4不能被援引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类型 (44)3.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45)3.1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45)3.2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判断标准 (45)3.3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注意事项 (46)第2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46)第3节权利用尽抗辩 (47)1.权利用尽抗辩的注意事项 (47)2.专利权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 (48)第4节先用权抗辩 (48)第5节临时过境抗辩 (51)第6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51)第7节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51)第二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53)第1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53)第1节基本概念 (53)1.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图案、色彩 (53)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54)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55)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 (55)5.申请文本、授权公告文本或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55)6. 设计要点 (55)第2节保护范围的确定 (56)1.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56)1.1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56)1.2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 (57)1.3对外观设计作整体性理解 (57)1.4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58)2.确定保护范围的几种典型情形 (59)2.1成套产品、组件产品、变化状态产品 (59)2.2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请求保护色彩 (59)2.3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 (60)2.4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和产品用途 (60)2.5省略视图的情况 (61)2.6平面产品图案纹样连续情况 (61)2.7简要说明中的其他说明 (62)2.8视图之间存在矛盾或存在视图错误 (63)第2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63)第1节判断主体 (63)第2节判断客体 (64)1.涉案专利 (64)2.被控侵权产品 (64)第3节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66)1.相同种类的产品 (66)2.相近种类的产品 (66)3.产品用途的确定 (67)3.1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 (67)3.2简要说明 (67)3.3产品图片或照片 (67)第4节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对比判断 (68)1.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 (68)1.1直接观察 (69)1.2单独对比 (69)1.3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 (69)1.4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69)1.5 组件产品与变化状态产品 (69)2.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70)2.1外观设计相同 (70)2.2 外观设计近似 (71)第5节几种类型产品的近似性判断 (78)1.包装类产品 (78)2.型材类产品 (80)3.汽车 (80)第3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抗辩 (81)第1节概述 (81)第2节现有设计抗辩 (81)1.现有设计的范围 (81)2.判断方式 (82)3.判断基准 (82)3.1现有设计公开内容的确定 (82)3.2属于现有设计的判断 (84)3.3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88)3.4几点说明 (89)第三编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90)第1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90)第1节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界定 (90)1.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0)2.销售上述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 (91)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 (91)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91)5.其他使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91)第2节专利标识标注权与标注行为 (92)1.标识标注权 (92)2.标注行为 (92)第3节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 (93)1.行为主体 (96)2.行为形式 (93)2.1标注字样 (95)2.2技术方案 (95)3.行为载体 (96)4.时间性要求 (97)4.1专利权终止 (97)4.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98)第4节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98)第2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 (99)第1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9)1.已申请专利但并未获得授权 (100)2.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 (100)2.1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状态 (101)2.2专利权因欠费而终止 (101)2.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102)2.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02)3.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102)第2节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 (103)1.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103)2.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104)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105)第3节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1.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2.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7)第4节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108)1.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108)2.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 (108)3.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 (109)第3章当事人申辩 (110)第1节专利权有效证明 (110)第2节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 (110)第3节不知情销售 (111)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一、专利侵权行为定义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1.同一发明创造: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产品或方法相同或等同,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产品或方法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许可: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则构成专利侵权。
3.商业目的: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被控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构成专利侵权。
三、侵权赔偿确定1.权利人损失: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侵权获利: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3.许可费用:根据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协商的许可费用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在无法确定上述三种情形下,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四、抗辩理由及处理1.现有技术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2.权利用尽抗辩: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将产品或方法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则再次使用该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3.先用权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产品或者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4.合理使用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使用该产品或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5.强制许可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强制许可的目的使用该产品或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五、行政救济途径1.向专利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发现有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专利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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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本文作者列出专利侵权的几个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就不侵权。
2、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3、改劣发明: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多余制定原则(贯彻全面覆盖原则时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缺少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则任判定为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
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前面探讨的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什么情况下,被控物为侵权,下面谈一下,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
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
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
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
第二节等同原则前面所讨论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上述的案例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案例,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
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
而且,即使在专利保护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对此问题,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
我国实施专利法不到20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实施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我国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很多的都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因此,在探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时,研究美国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更能够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则,进而找到适用于我国的等同判断标准。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一案是美国最早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一。
威南设计了一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力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
丹麦德设计了一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八角形,下部为到金字塔形。
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立。
美国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造出一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足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一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
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
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
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
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
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专利侵权成立。
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
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
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美国法院最设立等同原则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专利,以做非实质性改动来逃避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被告没有进行抄袭的情况下,能否适用等同原则。
多数国家的法院都自动适用等同原则,而不考虑被告是否有抄袭行为,我国也采用此观点。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等同原则的本意在于公正合理的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被告故意为前提条件,如果认定抄袭后才能够适用等同原则,无疑等于承认了故意为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1983年休斯航空公司诉政府一案中,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一次将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
休斯航空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有两项技术特征,一个是位于卫星上把卫星运行姿势的有关数据传送给外部控制系统的装置,另一个是位于卫星上用于从外界接收调整卫星运行姿势的信号装置。
一审判决认为,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及其等同物,因此不构成侵权。
二审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被控物都具有喷气式发动机、日光感应器和无线电器械,区别在于被控侵权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来取代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一审法院关于只有被控物具备了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或等同物时,才算侵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法院应该把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和整个被控物进行比较,如果被控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并且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法院就应该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联邦上诉法院把“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并且明确指出,即使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规定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的时候,专利侵权也有可能成立。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体现出的最重要的思想就是,等同是指整体等同,而不管被控物中是否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
这种思想无疑是对专利权人是有利的,但同时这种思想又带来了另外的问题,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会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模糊不清。
因为正常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的各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权利的保护范围,被控物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才能够构成侵权,而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被控物缺少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特征仍能构成侵权,公众会变得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1987年的潘沃特公司诉威兰德公司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在判决中对等同原则做了与前一个介绍的判决不同的论述。
潘沃特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个自动分类机,包括:1、根据被分选物的重量发出相应信号的电子秤量装置;2、用于预定基数的第一基准信号装置;3、用于比较电子秤量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一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一比较装置;4、根据被分选物的颜色发出相应信号的光学探测装置;5、用于比较光学探测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二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二比较装置;6、根据被分选物的位置变化发出相应信号的里程装置;7、根据里程装置和第二比较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在电子称量装置与光学探测装置之间传送过程中的位置变化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8、根据里程装置、第一比较装置和第一位置指示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被称量后位置变化的第二位置指示装置;9、根据第二位置指示装置决定被分选物类别的卸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