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执业登记土地估价师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条件、材料、程序

房地产估价师名单
准予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可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初始注册公告栏中查询。
领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准予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按注册初审机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特殊情况说明
被不予注册或者注销、撤销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初始注册。
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六)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中带“*”的项目为必填项,没有内容的填
写“无”,填写完成后提交打印;
1.打印统一用A4纸,一式两份,分别附(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并按先
后顺序装订成两册;
2.申请人应签字确认,以示对所填写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注册初审机构可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的“注册受理部门”中查询。
(三)注册初审机关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的;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
合格标准的;
(二)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三)年龄在65周岁以内;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初始注册需准备的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模板下载)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要求);
最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一)按照挂牌《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鉴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作步骤: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3、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取得合同编号及开具地价款及契税缴纳单据(二)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金4%的比例缴纳契税,到政务大厅领取相关资料(三)申请土地初始登记工作步骤:1、按照要求规定,完善齐备资料并盖章2、太原市政务大厅国土局窗口签发受理单(四)实地勘察工作步骤:1、按照勘察要求规定,完善勘察所需资料2、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承诺时间:9个工作日(五)大厅窗口人员审查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六)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步骤:1、登记中心初审2、主任审核3、地籍处初审4、处长审批5、局领导签批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七)公告公告时间:15天(八)缴费(公告费用)(九)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所需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到政务大厅领取)(2)法人、委托人证明书(3)出让批准文件及附图(原件)(4)出让合同(原件)(5)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6)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7)契税缴纳票据(第四联)(8)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及附图(指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需附上红线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的凭据)(9)地上附着物证明(地上原有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0)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字:年 月曰说 明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通过中估协网站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 )填写并打印《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申请表》;从业机构意见(机构盖章)年 月曰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审核意见年 月曰(2 )注册申请报告;(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 )身份证复印件;(5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5)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6)能有效证明登记申请人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近2年学时相关证明;(8)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须提供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证明。
执业登记申请人须将以上要求提交的材料复印件一份一并报中估协。
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盖章):身份证号学历、学位我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签字并盖章:年月曰说明一、执业土地估价师以下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1)姓名;(2)性别;(3)身份证号;(4 )政治面貌(5)学历、学位、职称;(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股东(合伙人)或雇员身份;(7 )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办理变更登记,须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填写《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盖章确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报中估协或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地协会。
三、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第一条中第(1)(2)(3)项变更的,由各地协会对《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所填变更事项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名单提交中估协由中估协予以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网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条件:
以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出让、有偿使用用地的应缴清地价款;属划拨用地的应缴清土地配套费。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公告)——记载于登记簿——缴费——发证。
三、提交材料(应提交原件,如只要求复印件的还需提供原件核对):
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政府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暂由登记机关内转);
7、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或使用)合同书(复印件);
8、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9、契税完税凭证。
注:属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交第7、8、9项的材料。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公告的,另加35天)。
五、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
分段累计,最低收费为100元/宗。
A、个人:150㎡以下,1元/㎡;151㎡以上,0.8元/㎡。
B、单位:150㎡以下,1元/㎡;151--500㎡,0.8元/㎡;501--1000㎡,0.6元/㎡;
1001--3000㎡,0.4元/㎡;3001--10000㎡,0.3元/㎡;10001㎡以上,0.25元/㎡。
2、工本费:10元/本。
注:权属登记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现行政策执行。
土地评估所需资料

土地评估所需资料第一篇:土地评估所需资料土地评估所需资料清单1、估价对象土地权属证书;2、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3、估价对象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书及主要建筑工程指标;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资料(总平面图等);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8、估价对象他项权利(抵押、租赁、共有、入股)详细说明;9、决定企业评估目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上级政府文件等);10、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篇:土地评估所需资料纯土地评估所需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或年检登记表(股权结构有变更的提供变更协议或股权说明);3、企业简介,项目简介(房地产开发地块包括楼盘规模、档次、主力户型、销售定价等;工业、其它地块包括规模、布局、用途等),☆贷款情况说明(贷款用途、期限、还款来源等);☆4、国有土地使用证(若总证涉及土地分割的还需要提供分割测绘资料),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单,规划要点;☆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供地协议书以及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契税付款凭证;若是转让获得的,则需提供转让合同及付款票据;若是改制获得的,则需提供改制文件及产权交割书;☆6、若地块尚未完成征收补偿,则需提供摸底明细(户数、栋数、结构、面积、人口数等)或补偿概算书;7、若地块已进行开发,则需提供已投入成本资料;8、视项目进度,需提供施工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9、若土地上有未办房产证的房屋,需提供一份声明书;☆10、土地评估委托承诺函。
第三篇:土地抵押所需资料土地抵押登记所需资料1、2、3、4、5、6、7、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及房产证他项权利证原件、复印件(净地除外)借款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抵押物清单土地评估报告银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8、抵押人身份证明(抵押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书面申请)9、土地交易手续及交易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估协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六条中估协将定期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工作,并由中估协将年检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七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已从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八条 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予以登记。
第十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具有其他固定职业的人员);(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2(三)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七)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九)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
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执业登记是指土地估价师申请正式执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
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不具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
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实践考核委员会在各省级行业协会所在地设立实践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各考核点的考评工作。
相邻考核点可联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七条实践人员应在实践单位由指导教师指导完成专业实践。
由实践人员自行选择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实践期内可以变更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三)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的学时。
第九条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3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指导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专业问题的能力;(五)同期指导的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

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制度,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或合伙组织,并专门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中介机构和在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包括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执业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注册、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介收费的土地估价业务。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办理全区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注册、推荐及年检工作,负责区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其他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
第四条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五条协会每年4月至9月集中办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变更工作。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为全国范围执业、全区范围执业、所在地市(县)范围执业三类。
变更执业范围须按照“所在地市(县)—全区—全国”的渐进顺序申请。
由本会推荐,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拟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向协会申请注册,核发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
协会在受理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充缺件,材料提交齐全后,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分批次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合格者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并予以通告,对不予注册的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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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与取消执业登记
流程图
初始执业登记土地估价师所需纸质材料
1、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申请书;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省协会系统“执业登记”专项服务模块下“表格下载”中打印,需一份);
3、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状况(将申请初始执业登记土地估价师加入其中,省协会系统“执业登记”专项服务
模块下“表格下载”中完成修改并打印,需一份);
4、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中估协系统(需两份)及省估协系统(需一份)填报,按照表格内容完成
本人签字、法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5、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省估协系统下载填报,需一份,按照表格内容完成法人签字,加盖机
构公章);
6、初始执业登记证明材料;
①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②身份证;
③协会会员证;
④土地估价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收据)及养老保险手册;
⑤人事档案原件及人事档案存放协议书(合同);
⑥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⑦2006年以后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估价师需提供包含本人姓名的《通过实践考核名单》(中估
协网站公告中打印)及继续教育学时查询记录(中估协“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打印);2008年以前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需提供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
⑧土地估价师从业证明及近3年参与的土地评估报告或与土地评估科技相关的成果报告三份;
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转到河北省执业的还应提交本人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在地
户口本或房产证(居住证);
⑩退休人员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提交《退休证》;
以上材料原件均由协会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