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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pdf 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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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1)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2)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第六节回购股份 (47)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9)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第九节股权激励 (52)第十节破产 (53)第十一节其他 (56)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5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66)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8)第一节暂停上市 (68)第二节恢复上市 (70)第三节终止上市 (7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79)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0)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0)第十八章释义 (82)第十九章附则 (84)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85)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0)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5)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0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2024年企业上市合作协议书范文

2024年企业上市合作协议书范文

2024年企业上市合作协议书范文甲方(企业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拟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资本的优化配置;乙方是一家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机构,愿意为甲方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服务,以促进甲方的上市进程。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1 甲方旨在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资本的优化配置。

1.2 乙方旨在通过投资甲方,分享甲方上市后的发展成果。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万元(¥____)作为投资款,用于甲方的上市准备工作。

2.2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投资款。

2.3 双方同意在甲方上市后,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获得甲方的股份。

第三条投资款的支付3.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甲方应于收到投资款后____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股份分配4.1 甲方上市后,乙方有权按照投资款占甲方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获得相应的股份。

4.2 股份分配的具体数额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投资款。

5.2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股份。

5.3 甲方有义务保证上市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乙方通报上市进展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份。

6.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

6.3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上市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及对方的商业秘密。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篇1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

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

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涵盖了主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

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按法定程序注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一定的经营期限和盈利条件。

2. 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公司财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出具有可比性和真实性的财务报表,通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对主板较为灵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条件,主要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 公司治理要求:创业板强调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开展独立董事会议。

3. 公司财务要求:创业板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较为宽松,适合初创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研发和创新情况等信息,但相对于主板较为简化。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上市规则,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上市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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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8806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标准版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
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
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
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
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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