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新闻传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
然而,与此同时,新闻传播也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给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指的是个人拥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悉、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公民有权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内享有安宁和自由,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扰。
但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公民的隐私权时常受到侵犯。
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所谓的“独家新闻”、“热点爆料”,不惜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公民的隐私信息。
比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跟踪、偷拍个人的生活场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的通信记录、医疗档案等敏感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更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践踏。
另外,新闻传播中的“过度曝光”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常见形式。
有时候,新闻报道在追求全面和深入的过程中,可能会无意中将个人的隐私细节过度暴露。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详细披露受害者的家庭背景、个人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这无疑会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新闻传播中的“错误报道”导致公民隐私权受损。
由于新闻工作者的疏忽或者信息核实不准确,可能会错误地将一些隐私信息公之于众,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和精神上的损害。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对于被侵犯隐私的公民个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遭受心理上的创伤。
个人的隐私被曝光,会让他们感到失去了安全感和对生活的掌控感,从而产生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
其次,这种侵权行为会破坏社会的信任关系。
当公众发现自己的隐私无法得到保障时,他们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会降低,进而影响整个新闻行业的公信力。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侵犯公民隐私权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那么,如何防止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呢?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
媒体从业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坚守新闻伦理底线。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随着社交媒体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交流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 隐私权。
新闻传播作为社会信息流动的重要部分,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而复杂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对隐私权的影响,并提出应对这一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
首先,新闻传播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权成为争议的焦点。
传统媒体的时代,新闻往往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渠道传递给大众,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也相对较少。
然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无处不在,个人的私密信息也变得容易被公众获取。
社交媒体平台、新闻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等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共享和传播机会。
例如,当某个社交媒体上公开分享的照片或个人状态被新闻媒体引用和报道时,个人的隐私可能会受到侵犯。
因此,新闻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隐私权。
其次,新闻传播的隐私权问题也涉及到社会议题和公共利益。
一方面,新闻传播对于揭露腐败、追求公正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报道事件和揭露社会问题,新闻媒体扮演着监察者和舆论监督者的角色,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民主。
然而,这种角色可能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另一方面,公众也有权利了解和关注公共人物的行为和私事,以便更好地评估他们的能力和品质。
这种信息的披露让公众更能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为了平衡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利。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政府应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公司的监管,限制其对个人隐私的获取和使用。
同时,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公民隐私权。
第二,媒体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在报道中尊重个人隐私。
新闻从业人员应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遵守法律和伦理规定,严禁侵害他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信息的使用需要谨慎权衡,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

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目录摘要 (1)Abstract (3)引言 (5)1.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理论及其冲突 (7)1.1新闻自由的基本理论 (7)1.1.1新闻自由的由来 (7)1.1.2新闻自由的价值 (9)2. 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10)2.1隐私权概念的历史由来 (10)2.2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现状 (11)2.3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13)3.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理论冲突 (14)3.1隐私权过度保护或导致新闻自由权受限 (14)3.2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16)4.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解决 (17)4.1隐私权保护的几种原则 (17)4.1.1公用利益优化原则 (18)4.1.2 权利人同意原则 (19)4.1.3 区分保护原则 (20)4.2法律法规的完善 (21)4.3隐私权宪法保护设想 (22)4.4隐私权民法保护设想 (22)4.5新闻行业内部的监管 (23)4.5.1建立监管组织 (23)4.5.2增强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 (24)4.5.3加强新闻行业标准 (24)结束语 (25)致谢 (26)参考文献 (27)摘要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这些年来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例屡屡发生。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延伸,他通过新闻媒体这个平台将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呈现在观众面前,满足着公众的知情权;隐私权始终在强调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排除外界一切干扰。
积极、能动的新闻自由与消极、静态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出现对抗。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新闻自由的概述。
文章介绍了新闻自由的含义,归纳总结出新闻自由的特点和含义,使我们更清晰了解新闻自由的这个概念。
同时对新闻自由的价值的分析和对新闻自由法律保护现状简要说明,让我们意识到新闻自由权利的不可或缺性。
第二是隐私权的概述。
文章介绍了隐私权的含义,归纳总结出隐私权特点,使我们对这隐私权的概念更理解。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的力量日益强大,它在为公众传递信息、监督社会、促进交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新闻传播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问题日益凸显。
这种侵犯不仅对个体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序良俗构成了挑战。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以及个人信息等方面。
公民有权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应保持私密。
然而,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公民的隐私权时常受到侵犯。
一方面,新闻工作者在追求新闻价值和公众关注度时,可能会过度挖掘个人隐私。
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获取更高的点击率和收视率,不惜采用偷拍、跟踪、暗访等手段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将其公之于众。
比如,某些娱乐新闻为了满足公众对明星私生活的好奇心,过度曝光明星的家庭状况、情感关系等,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提供了便利。
网络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
一旦公民的隐私信息被上传至网络,便可能在瞬间传遍全球。
而且,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使得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收集和整合,一旦这些信息被不当利用,公民的隐私权将面临巨大威胁。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被侵犯的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可能会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乱,甚至可能面临社会的歧视和误解。
例如,一个普通人因隐私被曝光而受到网络暴力的攻击,其身心健康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侵犯行为会破坏社会的信任关系。
当公众感到自己的隐私无法得到保障时,他们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会降低,进而影响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这也会削弱社会的法治观念,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为了防止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新闻从业者应加强自律。
他们应当牢记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在追求新闻的同时,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在获取和报道新闻时,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不采用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隐私信息。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摘要】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闻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经常出现,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新闻采访也存在隐私保护挑战,如何平衡新闻报道需要和受访者的隐私权利是一个难题。
社交媒体的普及使隐私泄露风险进一步放大,个人信息可能被滥用。
强调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利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势在必行。
法律法规在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执行。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必要性十分重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键词】新闻传播、隐私权保护、隐私泄露、新闻报道、采访、社交媒体、风险、权利、必要性、意识、法律法规、作用1. 引言1.1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隐私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尤其是在新闻传播领域。
随着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泄露风险。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承载着大量关于个人的信息,如何平衡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摆在新闻从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隐私权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人的信息安全,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新闻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常常引发争议,一些媒体为了追求独家报道或者吸引眼球,不惜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加强隐私保护意识,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至关重要。
只有在媒体自律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利,避免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
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在新闻传播中,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挑战,更是一项伦理和社会责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利的有效保护。
2. 正文2.1 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泄露问题在新闻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隐私泄露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不当地获取、传播或使用,给个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记者在某新闻节目中报道了一起重大社会事件,该事件涉及多位公众人物。
在报道过程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当事人的一些私密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认为记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遂将记者及其所在媒体单位告上法庭。
二、案情分析1. 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私人活动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当事人的私密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法律规定,记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3. 媒体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为记者所在媒体单位,其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媒体单位在发布新闻报道前,应当对记者提供的稿件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在本案中,如果媒体单位未对记者提供的稿件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隐私权被侵犯,媒体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是否履行管理职责。
媒体单位对记者的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对记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在本案中,如果媒体单位未对记者进行相关培训,导致记者侵犯他人隐私,媒体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记者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判决记者及其所在媒体单位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法院要求媒体单位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四、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保护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在新闻传播领域,记者在报道社会事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未经同意擅自公开当事人的私密信息。
2. 媒体单位的法律责任媒体单位在本次事件中,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和管理职责,导致记者侵犯他人隐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一、什么是公民隐私权
我们在隐私权中所说的隐私,是指公民在日常个人私下的生活中不愿意告知他人的或者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秘密。
隐私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个人的生理或身心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私人的日记和信函、生活习惯、内心思想等等。
隐私是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空间中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
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对自己的隐私具有隐私权。
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有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愿意公开让大众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或个人生活自由的区里,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利。
1982年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第一次做出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歌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
虽然这条法律并没有直接的提出来保护隐私权,但是如上所述,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受《宪法》的直接保护,隐私权自然也被包含其中,因此隐私权也理所当然的也受《宪法》的保护。
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有: 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个人活动自由权。
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5、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受法律和公众的社会利益的限制的,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到底底线的。
二、新闻传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形式
而新闻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的主要表现主要是未征得公民的同意而擅自公布散播他人不想被大众知道的隐私,从而使被公开者由于隐私被公开而受到伤害的行为。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他人隐私被报道出来,但是新闻传播业者本身并不知道自己暴漏了别的人隐私;2、新闻传播业者认为被采访者或被报道者在同意接受采访时,讲述出来的这些情况就意味着同意将信息传播出去;3、新闻传播业者不了解有关公民隐私权或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认为自己是处于良好的目的而公布;4、为了私心目的,比如扩大获得轰动效应来获得知名度或收视率的效果。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这是区别一般民事侵权和新闻侵权的标志;2、新闻作品中包含着他人隐私;3、受害人可以被指认;4、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5、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事件
作为新闻从业者,首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基本原则,保守机密原则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传媒业者在日常的工作中,由于自己掌握的特殊的工作权利,或多或少的都会掌握一些他人的私隐信息或机密文件、企业或组织的机密信息。
对于企业或组织来说,机密信息攸关企业组织的生存发展,如果被泄漏,可能会对企业组织的运营者造成巨大打击,其损失将是无法挽回的。
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并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隐私权是否能得到尊重也事关个人尊严的建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和维护社会道德存在的重要前提。
因此,综上所述,新闻传媒业者应该责无旁贷的对所掌握的相关隐私机密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不能无意或由于经济诱惑而泄漏隐私,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这也是别的职业者天经地义要做的。
但是所有的事不是高举旗号就可以解决的,实际上,每天还是有很多的人由于媒体泄漏了隐私而遭受痛苦。
陈凯歌导演于2012年拍摄了一部电影《搜索》,此部电影讲述了一个叫叶蓝秋的妙龄女子由于在公交车上没有给老人让座出言不逊而被互联网这个新闻宣传媒体大肆报道,导致叶蓝秋最终不堪其苦只能以自杀来永久的结束。
透过电影来看现实,有的时候就是因为某些不成立的或者莫须有的原因就把能别人的个
人生活个人私隐作为新闻报道出来,或大肆渲染,或歪曲事实,这些媒体的目的大都在于只一味的要收视率或者追求自身的知名度。
类似这种为了获得轰动效应而通过新闻擅自发布别人隐私就是典型的新闻侵害隐私权利。
四、怎样维护隐私权
公民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正式针对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但是还有一些规定是比较明显的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司法保护。
《宪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捍卫自己的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保护其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权利。
新闻传播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某种冲突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
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出于新闻界的舆论监督的职权来看,如果隐私权范围过于扩大,新闻界将无法实施自己的权力。
而新闻媒介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必须谨慎对待、处理公民的隐私,避免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推卸应负的法律责任。
新闻传播与公民隐私权之间必须和谐并互相制约,才能使二者和谐统一,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