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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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一、什么是公民隐私权

我们在隐私权中所说的隐私,是指公民在日常个人私下的生活中不愿意告知他人的或者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秘密。隐私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个人的生理或身心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私人的日记和信函、生活习惯、内心思想等等。隐私是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空间中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对自己的隐私具有隐私权。

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有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愿意公开让大众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或个人生活自由的区里,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利。1982年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第一次做出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歌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虽然这条法律并没有直接的提出来保护隐私权,但是如上所述,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受《宪法》的直接保护,隐私权自然也被包含其中,因此隐私权也理所当然的也受《宪法》的保护。

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有: 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2、个人活动自由权。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5、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受法律和公众的社会利益的限制的,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到底底线的。

二、新闻传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形式

而新闻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的主要表现主要是未征得公民的同意而擅自公布散播他人不想被大众知道的隐私,从而使被公开者由于隐私被公开而受到伤害的行为。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他人隐私被报道出来,但是新闻传播业者本身并不知道自己暴漏了别的人隐私;2、新闻传播业者认为被采访者或被报道者在同意接受采访时,讲述出来的这些情况就意味着同意将信息传播出去;3、新闻传播业者不了解有关公民隐私权或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认为自己是处于良好的目的而公布;4、为了私心目的,比如扩大获得轰动效应来获得知名度或收视率的效果。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这是区别一般民事侵权和新闻侵权的标志;2、新闻作品中包含着他人隐私;3、受害人可以被指认;4、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5、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事件

作为新闻从业者,首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基本原则,保守机密原则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传媒业者在日常的工作中,由于自己掌握的特殊的工作权利,或多或少的都会掌握一些他人的私隐信息或机密文件、企业或组织的机密信息。对于企业或组织来说,机密信息攸关企业组织的生存发展,如果被泄漏,可能会对企业组织的运营者造成巨大打击,其损失将是无法挽回的。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并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隐私权是否能得到尊重也事关个人尊严的建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和维护社会道德存在的重要前提。因此,综上所述,新闻传媒业者应该责无旁贷的对所掌握的相关隐私机密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不能无意或由于经济诱惑而泄漏隐私,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这也是别的职业者天经地义要做的。

但是所有的事不是高举旗号就可以解决的,实际上,每天还是有很多的人由于媒体泄漏了隐私而遭受痛苦。陈凯歌导演于2012年拍摄了一部电影《搜索》,此部电影讲述了一个叫叶蓝秋的妙龄女子由于在公交车上没有给老人让座出言不逊而被互联网这个新闻宣传媒体大肆报道,导致叶蓝秋最终不堪其苦只能以自杀来永久的结束。

透过电影来看现实,有的时候就是因为某些不成立的或者莫须有的原因就把能别人的个

人生活个人私隐作为新闻报道出来,或大肆渲染,或歪曲事实,这些媒体的目的大都在于只一味的要收视率或者追求自身的知名度。类似这种为了获得轰动效应而通过新闻擅自发布别人隐私就是典型的新闻侵害隐私权利。

四、怎样维护隐私权

公民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正式针对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但是还有一些规定是比较明显的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司法保护。

《宪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捍卫自己的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保护其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权利。新闻传播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某种冲突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出于新闻界的舆论监督的职权来看,如果隐私权范围过于扩大,新闻界将无法实施自己的权力。而新闻媒介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也必须谨慎对待、处理公民的隐私,避免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推卸应负的法律责任。新闻传播与公民隐私权之间必须和谐并互相制约,才能使二者和谐统一,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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