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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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1982-12-3执行日期:1982-12-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园林绿地的管理第四章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第五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

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2.24•【字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四章树木管理第五章公园管理第六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CJJ75-1997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75-19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1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2011 年9 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年12 月8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村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哈政办综[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的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生态死角”遍布市区,市场摊区管理混乱,市容卫生状况较差,建设与管理工作脱节,以及市民公德意识淡薄等问题,努力创建优美、整洁、通畅、和谐的城市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二)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委员会作用,明确市、区、街、社区以及各部门在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任务,形成市区结合、部门联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努力做到整治与规范并举、当前与长远并重,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四)坚持绩效评价、奖惩激励。

建立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管理成效兑现奖惩。

(五)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坚持疏堵相济、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整治城市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目标任务针对当前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集中开展15项专项整治行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辖七个区大队)依照市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职责如下:(一)在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对乱扔乱泼、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焚烧晾晒、落地牌匾广告、随地屠宰禽兽和进行污染环境卫生作业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二)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个人建造住宅、小型公建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三)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侵占损毁绿地、设施和砍伐、折损树木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违法占道的商贩和无证商贩实施管理和处罚;(五)在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对损坏设施、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侵占人行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街面饮食服务饮食服务业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液化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液体,露天烧烤食品,沿街商亭原煤散烧烟污染,随意熔化沥青,施工噪声,烟尘、粉尘,道路存放煤矸石、煤灰、石灰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七)承担城市管理中经市政府授权的突击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加大城市绿化科研经费投入,保障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及用地,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滩涂、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育、引进适应本地的优良植物品种,促进城市绿化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9日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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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10.20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0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专用绿地的实施计划,由专用绿地建设单位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应当求进行编制,并限期完成,由所在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指导。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准改作它用。

经批准改作它用的,除赔偿所占绿地的建设费用外,并以同等面积的非绿化用地予以补偿。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一)城市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或改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干道红线间横断面宽的百分之二十。

(四)苗木生产基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城市新建区或旧城改建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绿化建设费,并负责统一绿化。

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绿化,并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绿
化建设费标准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完成绿化任务的,退还保证金;未完成的,不退还保证金,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绿化建设费和保证金应专款专用。

统一绿化、自行绿化完成的时间,均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条公共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和主干道的绿化建设:
(一)必须符合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应当求。

(二)从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资格。

(三)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证书》。

(四)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保证质量。

专用绿地的绿化建设,必须符合专用绿地实施规划的应当求。

第十一条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搞好引种驯化,培育优良品种,逐步实现苗木自给,保证城市绿化需应当。

第三章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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