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司法鉴定范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发布时间:2016-03-09 16:23:39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哪些情形下会终止鉴定或补充鉴定

哪些情形下会终止鉴定或补充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终止: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辨认出委托鉴别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提出申请司法鉴定前,须要签定鉴别协议书,已经就鉴别的目的和用途作出了表明,在鉴别立案的同时,课堂教学上已经展开了审查。
在诉讼实践中,很少碰到本条规定中发生中止鉴别的情况。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
这样的证据是根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三、因鉴别材料不完备、不充份或者因鉴别材料用尽、损毁,委托人无法或者婉拒补足提供更多符合要求的鉴别材料的;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后已经向大家了解过了,鉴别就是依据就是当事人双方递交的鉴别材料,如果不能按照鉴别机构的建议提供更多这些材料的,必然引致鉴别程序的中止。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从司法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
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五、委托人不履行职责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予以协调,以致鉴别无法稳步展开的;本条的规定更多的彰显在“被鉴定人予以协调”的情况下。
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须要对患者展开现场检查,确认危害情况,如果患者没特定情况,无理由婉拒检查包含辅助检查的,导致鉴定专家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只能作出中止鉴别的同意。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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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1) [司法鉴定程序]2022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变化解读2022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变化解读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以下简称修订版《通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2022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比,主要有六大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性1、概念上,启用了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
本次修订,司法部将《决定》第一条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完整置于修订版《通则》第二条,作为该条的前半句。
2、修订后的“司法鉴定”具备三个特性:①启动程序的法定性,是指“司法鉴定”仅发生于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
修订版《通则》第二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规定,已显然明确了司法鉴定程序只能由办案机关委托而发动,将来司法鉴定机构恐不再受理司法机关以外的鉴定委托。
办案机关指的是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②待解决问题的专门性,且是针对已进入诉讼程序后所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
这体现在修订版《通则》第二条前半句。
前言之“已进入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包括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也包括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未正式受理之前,即先行启动鉴定程序,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再正式受理案件之情形。
③鉴定意见的辅助性,这一点是司法鉴定的本质所决定的。
变化二对鉴材的审查有所不同1、旧版规定。
根据2022版《通则》,鉴定机构对送检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实践中,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有的法院会将此问题一并提交鉴定机构审查判断。
如此,此种审查具备了实质性的司法审查的性质。
2、新版的变化之处。
司法鉴定补充要求有哪些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司法鉴定补充要求有哪些(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而补充鉴定,是区别于重新鉴定的,这点大家一定要区分清楚。
鉴定材料往往不能做的尽善尽美,那么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鉴定材料不符合需要的时候。
这时候就需要一些补充来进行完善。
对于鉴定补充的相关材料,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免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是整理的有关司法鉴定补充要求,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相信您阅读后,会对司法鉴定补充有一定的认识与处理方法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求司法鉴定补充要:一、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
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
三、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补充报告是在原先司法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对于某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和结论的补充说明。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定义、作用、编写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定义司法鉴定补充报告是在原先司法鉴定报告中无法完全回答的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或分析的问题,通过补充调查、检验、实验等方式,提供更全面、准确的结论和意见。
三、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作用1. 补充不完整的鉴定结论:有时初步鉴定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通过补充报告可以进一步澄清问题,提供更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
2. 引入新的证据: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可以在初步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引入新的证据进行分析,从而对案件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 解答法律问题: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可以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 提供专业意见: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可以对鉴定对象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和解释,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司法鉴定补充报告的编写要求1. 清晰准确: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当表达清晰、准确,避免歧义或错误信息的出现。
应使用权威的科学术语和专业名词,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 详尽全面: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提供全面的证据和数据,确保结论的可信度。
3. 逻辑严密: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按照严密的逻辑顺序进行组织,使各个部分之间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
4. 语言精练: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不使用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修辞手法,以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报告内容。
5. 结论明确: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应在报告的结尾部分明确表述最终的鉴定结论,并对该结论的依据进行简要说明。
五、结论司法鉴定补充报告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法庭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和意见。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2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2号《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核心内容: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司法鉴定的程序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