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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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

(二)划出职责1.拟定市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技工学校评估认定交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三)划入职责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职责1.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统筹整合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9•【文号】煤司办字[2000]第50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煤司办字[2000]第50号)局机关各司(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理司。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并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并政发〔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太原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委会组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长助理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药监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太原武警支队、市农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气象局、太原供电分公司、市执法局、市文物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文广集团、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局、市房地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并政发[2006]53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三)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并政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3号)、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14〕3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14〕13号),设置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取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将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职责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2.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工作职责。

3.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4.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太原市“质量强市、名牌兴并”发展战略,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市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晋政办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晋办发[2002]4号),组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正厅级建制,由省经贸委管理,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职能调整由省经贸委和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矿、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工业和国内贸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不包括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负责煤炭、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工业和国内贸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权;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晋政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七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四)增加牵头发展和规范中介服务业,建设中介服务体系框架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协调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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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9]14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简称市煤炭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1.原市经委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初审上报。

2.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职责
1.煤矿安全监管。

2.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落实。

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贯彻落实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初审意见。

(五)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
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市国资委和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煤炭运销管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上报等工作。

(九)对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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