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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来水水价制度的改革实践

楚雄市自来水水价制度的改革实践马如彪;彭燕梅;雷玉锦;陈幽佳【摘要】本文阐述了城市自来水水价制度形成的自然和社会原因,剖析了楚雄市现行自来水水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具体实践并借鉴国内外城市自来水水价定价制度和改革经验,提出了对楚雄市自来水水价改革制度的思考和合理化建议.【期刊名称】《楚雄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9)003【总页数】8页(P73-79,108)【关键词】城市自来水;水价制度;制度改革【作者】马如彪;彭燕梅;雷玉锦;陈幽佳【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云南楚雄675000;楚雄师范学院地理科学与旅游管理学院,云南楚雄67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1 国内外自来水水价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在国际上,自来水水价改革存在两种对立的政策取向:一种是“全成本水价”就是改革成本全部由终端用户承担;另一种是“非全成本水价”,企业进行全成本核算,但一部分支付责任由政府承担。
对水价的调整,各国通常要考虑通货膨胀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宏观指导性干预,在保证一定时期 (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5年)水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政府机构或供用双方委托机构或供水单位及时调整水价。
美国制定水价一般按单个工程定价,每个工程制定自己的水价。
而在日本、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均明文规定,家庭用水水费应在平均家庭收入的3%以内,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多采用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其中,较为特殊的是菲律宾采取城市供水执行社会化水价政策,把大部分水费转嫁给富人,转给用水大户,城市居民用水按基本生活水费和商品水费收费,采取“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1]。
德国政府动用价格杠杆,采用阶梯式水价,居民用水越多每吨水价越高。
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多采用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
近20年来,我国大小城市供水价格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污水处理费也纳入了水价改革的范畴,改革的紧迫性和改革压力不断加大,城市供水基本完成了从福利型到商品型的转变,城市节水型价格的改革趋势和改革效果不断凸显,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为重点的改革框架正在形成与完善。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楚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和《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楚委〔2015〕7号),推动我州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楚雄州地处滇中干旱少雨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工程性、结构性缺水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
楚雄州多年平均降雨量仅850毫米,水资源总量68.6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562立方米,仅为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
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之一。
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用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全州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对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办发〔2016〕2号和云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关于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有关事宜的函

关于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有关事宜的函尊敬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写信是关于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事宜。
作为居民,我对此事尤为关心,希望能够向您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首先,我想强调供排水企业在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中的重要性。
供排水企业不仅提供居民所需的生活用水,还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供排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供排水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定程度上的调整水价是必要的。
然而,在调整水价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建议在进行水价调整前,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和费用分析。
这可以确保调整后的水价能够覆盖供排水企业的运营成本,并提供足够的利润用于未来的发展。
其次,水价调整应该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居民用水量的实际情况。
不同居民的经济状况和用水需求会有所不同,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水价政策,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我认为供排水企业在提供服务方面也有改进的空间。
通过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平和透明的收费,可以增加居民对水价调整的支持。
供排水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供水管网,减少漏水量,提高供水质量,并加强与居民的沟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水务服务。
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升供排水企业的形象,还可以增加居民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我认为政府在水价调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供排水企业的监管和协调,确保水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政府还可以制定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居民节约用水,推广节水设备和技术,提高供水效率,减少浪费。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政策介入,限制过度使用水资源,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在调整本区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平衡水价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除了调整水价外,供排水企业应该通过优化服务和提高运营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增加居民对水价调整的支持。
区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情况报告

区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情况报告区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切实推进市政府所在地区、玉龙县城供排水设施建设的发展进程,疏导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矛盾,经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排水价格的批复》同意调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排水价格听证方案的批复》同意按程序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同意召开市区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听证会的函》批复同意召开听证会。
按听证办法规定要求,在会前3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市电视台综合频道、日报进行了《关于市区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新闻媒体报名的公告》,会前17日,又再次进行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区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及参会听证代表名单公告,听证材料于会前15天送达26名听证代表手中。
现将听证会的情况作如下报告: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4月24日下午2:30分,在观光酒店四楼会议室由云南省发改委、市发改委共同主持召开了市区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首先,听证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听证会会议议程、注意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及出席会议人员;其次,听证人向听证会陈述《关于区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的听证方案》;接着成本监审员向听证会介绍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问题;按会议议程,听证会参加人员对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最后,省发改委价格处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听证主持人进行了总结发言;听证会参加人员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这次听证会共有26名代表,参会22名,4名因出差在外,特向本次会议请假,并委托听证主持人代其书面发言。
云发改价成20051116号

云发改价成〔2005〕11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逐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成本调查队)。
附件:《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办法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2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惠共印80份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定价成本的活动。
通过成本监审,逐步建立城市供水区域性平均成本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城市供水企业的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成本监审应以经过合法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账簿为基础。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坚持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与城市供水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各项财务指标及各种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或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章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构成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组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成规[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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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成规[201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提高供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
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含建制镇)供水价格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包括供水企业调价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成本监审结果公开、政府制定价格结论公开。
第四条企业调价成本公开。
城市供水企业在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调整时,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及当地媒体公开企业调价成本。
成本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附表一)、成本费用情况(附表二),以及与水价调整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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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宣传手册》(中共楚雄市委宣传部、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宣)目录一、我市水资源现状二、对城市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调整的必要性三、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原因四、我市城市现行供排水价格及与省内周边城市相比情况五、近年来我市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情况六、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经历了哪些程序七、水价改革调整的总体要求八、改革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政策依据九、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范围及原则十、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具体方案十一、调整后的水价结构十二、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执行时间十三、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是否完全反映成本十四、此次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如何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十五、此次水价改革调整对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有什么照顾性政策十六、进一步强化对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必要性十七、今后如何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一、我市水资源现状近年来,我省普遍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
当前,久旱少雨,旱情呈持续加快发展的态势。
截至5月18日,我市库塘蓄水4211.7万立方米,比去年同期10900.8万立方米少蓄3609.1万立方米,占2011年度蓄水计划12800万立方米的32.9%,九龙甸、西静河等水库蓄水量都较往年同期明显不足。
目前,旱情日趋严重,广大农村人畜饮水出现较大困难,城市供水压力不断加大。
全民节水、共度难关迫在眉睫。
二、对城市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调整的必要性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于2004年4月1日经省州发改委批准执行以来,对理顺楚雄市城市供水价格,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还贷问题,促进城市供排水体制改革,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城市引水、排水设施投入的加大,制水成本逐年增加,供排水企业的还贷负担加重,同时由于加大了对城市污水的治理力度,污水处理的成本和费用也在增加,现行的供排水价格已不能满足还本付息和补偿成本的需要。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推进楚雄市供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办通〔2006〕4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营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77号)文件规定和楚雄市实际,深化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供排水公司拟调价方案

供排水公司拟调价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企业对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需求也逐步提高。
同时,我国供排水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供排水行业的投资、运营成本不断攀升,导致部分供排水公司资金紧张,运营困难。
因此,为了保障供排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调整水费等收费标准已成为必要措施。
目的本次拟定调价方案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反映供排水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投资成本;•维持供排水公司良性运营;•优化供排水行业的发展环境。
调价范围根据调研结果,本次拟定的调价范围包括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工商业用水等几个方面。
居民用水居民用水是供排水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目前市场供水价为1.5元/m³,而供排水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运营成本,拟将居民水费调整至每立方米1.8元,涨幅为20%。
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商业、工业等单位的用水。
考虑到不同类别单位的用水特点、流量大小等因素,供排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量,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最大程度地保障用户的需求和利益。
工商业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类似,工商业用水也将根据各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和流量大小,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调价原因本次供排水公司拟定的调价方案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全国供排水行业运营成本和投资成本呈现上升趋势;•运营成本包括供水成本、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成本、人力资源等多个方面;•供排水公司的收入与运营成本之间的差距逐步加大,为保持正常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价后效果根据市场分析和经济预测,供排水公司本次调价后将取得以下效果:•较大程度地弥补供排水公司的差距,保障连续稳定的水源供应;•维持供排水公司的良性运营,在保障公司良性发展的同时,维护员工的根本利益;•优化供排水行业的发展环境,为行业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结本次供排水公司拟定的调价方案是基于市场需求和运营成本调节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水资源稳定供应,维护供排水公司良性运营,为供排水行业的正常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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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宣传手册》(中共楚雄市委宣传部、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宣)目录一、我市水资源现状二、对城市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调整的必要性三、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原因四、我市城市现行供排水价格及与省内周边城市相比情况五、近年来我市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情况六、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经历了哪些程序七、水价改革调整的总体要求八、改革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政策依据九、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范围及原则十、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具体方案十一、调整后的水价结构十二、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执行时间十三、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是否完全反映成本十四、此次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如何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十五、此次水价改革调整对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有什么照顾性政策十六、进一步强化对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必要性十七、今后如何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一、我市水资源现状近年来,我省普遍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
当前,久旱少雨,旱情呈持续加快发展的态势。
截至5月18日,我市库塘蓄水4211.7万立方米,比去年同期10900.8万立方米少蓄3609.1万立方米,占2011年度蓄水计划12800万立方米的32.9%,九龙甸、西静河等水库蓄水量都较往年同期明显不足。
目前,旱情日趋严重,广大农村人畜饮水出现较大困难,城市供水压力不断加大。
全民节水、共度难关迫在眉睫。
二、对城市供排水价格进行改革调整的必要性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于2004年4月1日经省州发改委批准执行以来,对理顺楚雄市城市供水价格,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还贷问题,促进城市供排水体制改革,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城市引水、排水设施投入的加大,制水成本逐年增加,供排水企业的还贷负担加重,同时由于加大了对城市污水的治理力度,污水处理的成本和费用也在增加,现行的供排水价格已不能满足还本付息和补偿成本的需要。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推进楚雄市供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办通〔2006〕4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营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77号)文件规定和楚雄市实际,深化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通过调整价格更好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三、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原因1、解决现行分类水价执行不合理的需要。
目前在楚雄市执行的分类水价中,工业用水与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同类价格,造成工业用水的节约用水意识不强,且排放的污水处理成本较高,没有体现水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的“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原则,综合考虑楚雄市各类用水的结构,将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
2、运用价格杠杆,加大对城市地下水开采管理调控的需要。
据水利部门的统计,2008年楚雄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约136万立方米,相当于楚雄市年供水量1807.3万立方米的7.5%。
使用地下水后排出来的污水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处理,但是污水处理费无法收取,同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还影响自来水正常供给。
因此在对城市地下水开采开展清理整顿和强化监管的同时,须较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执行城市供排水价格,运用价格杠杆加大对地下水的调控力度,抑制城市供水量的不合理下降。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需要。
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市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的批复》(楚发改价格〔2009〕7号)精神,从2009年2月1日起,楚雄市市管水利工程的工业和城市生活原水价格从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元调整为0.57元,每立方米上调0.32元。
以近三年平均年供水量1807.3万立方米计算,供水企业年平均增加原水成本578.34万元。
4、城市规模扩大,供水范围大幅度增加等推高企业刚性成本支出的客观要求。
随着城市的扩大,楚雄建成区面积由2004年的20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35.1平方公里,供水范围大幅度增加。
供排水企业必须进行的管网建设、改造等增加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贷款解决,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负债建设。
至2010年末,楚雄市两户供排水企业累计亏损1368万元,2010年银行贷款金额为5993.5万元,企业每年需偿还贷款利息33.6万元。
5、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的需要。
根据省政府安排要求,我省地州所在城市的污水处理价格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80元。
为提高污水处理率,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06〕144号)文件批准。
楚雄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9962万元,目前已向中央、省争取到资金4051万元,资金缺口仍较大。
污水处理成本为每立方米0.86元,污水处理量为1377万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收入641.39万元,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为每立方米0.465元,按照保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需适当提高污水处理价格。
6、七年未调价,积累的价格矛盾突出。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2004年确定的,多年来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加的制水、供水成本需要合理解决。
四、我市城市现行供排水价格及与省内周边城市相比情况楚雄市现行城市供排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与污水处理价格之和)是2004年4月1日经省发改委批准调整的,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80元;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80元;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0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
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其它各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60元。
与省内周边城市相比,我市现行水价普遍偏低。
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例(元/立方米):昆明3.45元、昭通4.10元、红河3.30元、曲靖3.20元、文山3.20元、普洱3.10元、丽江3.10元、大姚2.50元、双柏2.00元、南华1.90元。
五、近年来我市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情况目前,我市建城区面积已达35.1平方公里,城区自来水供水范围日益扩大,日需供水量为8.5万立方米,现有供水设施只能实现日供水量6万立方米,平均每天供水缺口1.5万立方米,相当于周边近5个县城的日供水量。
现在的城市供水状况与城市的发展和广大市民的愿望极不适应,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这一矛盾将越来越尖锐,这个片区供水,另一个片区就停水的城市供水现象越来越频繁。
要有效缓解城市供水压力,必须加大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力度。
近年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市输水工程、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第二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城区排水管网工程等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项目,总投资达6.8129亿元。
设施建成投产后,近期自来水供应每日可达到12万立方米,远期可达到18万立方米。
然而供排水企业必须进行的管网建设、改造等增加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贷款解决,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负债建设。
至2010年末,楚雄市两户供排水企业累计亏损1368万元,2010年银行贷款金额为5993.5万元,企业每年需偿还贷款利息33.6万元。
六、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经历了哪些程序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是经经营者申请市政府同意,报楚雄州发改委批准后,于2009年开始着手进行的。
针对楚雄城市的缺水现象,以及水价与城市的发展极不相适应的状况,市委、市人民政府多次进行了现场调研,充分听取了广大用水户的合理建议,分析了楚雄市水价构成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决定对现行水价进行改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并经过多方的论证,通过城市供水制水成本、财务成本监审,形成了调整的初步方案,并先后完成了成本监审、成本公开、风险评估工作,于2011年4月召开了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消费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城市供水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了水价改革方案。
市人民政府按照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了水价调整方案,同时将调整方案报送云南省物价局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州相关部门接到楚雄市报送的方案后,派出工作组到楚雄市调研并认真审核后,省发改委于2011年5月批准我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在此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和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市供排水价格。
这次水价调整,充分考虑到了水资源节约、水价改革、水质保障、居民利益、企业后劲和城市建设等众多因素,酝酿充分,程序周全。
七、水价改革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要统筹社会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
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
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八、改革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36号)2、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3、《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规定》(云计价格〔2001〕1263号)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5、《楚雄州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办通〔2006〕49号)6、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9、《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营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77号)九、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范围及原则改革调整的范围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
改革调整的原则是:1.“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