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发布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浙财农〔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6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我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立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生态循环农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一)突出生产应用。
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体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适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
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推介发布2017年宁波市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推介发布2017年宁波市农业主导品
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7.03.05
•【字号】甬农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推介发布2017年宁波市农业主导品种和主
推技术的通知
甬农发〔2017〕32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农机局(站),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区经发局,局各单位:为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成果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产业布局,我局组织遴选了2017年46个主导品种和30项主推技术,其中种植业主导品种31个、主推技术10项,畜牧业主导品种16个,主推技术10项,农业机械化主推技术10项,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和当前备春耕生产实际,选择适宜本地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强宣传、培训、示范和推广,提高广大农民
科学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意识,提升我市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水平。
附件:甬农发32号
宁波市农业局
2017年3月5日。
浙江省2017年审定通过的水稻新品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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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9 ( 4 ) : 2 1 — 2 3 .
加, 秧苗在育秧盘 内根系盘结力越强 , 活力下 降旧, 大 苗移栽 时根系更容易受损 。 但是在研究 中也发现 , 大苗 机插处理基腐病发病 最重 ,这可能与机插分 苗时瞬间
( N i n g b o P l a n t i n g Ma n a g e m e n t S t a t i o n , N i n g b o , Z h e j i ng a 3 1 5 0 1 2 , C h i n a ;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l a n t P ot r e c t i o n a n d Mi c ob r i o l o g y , Z h e j i a n g Ac a d e my o f A g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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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2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和“五区一园”建设,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能力和培育工作基础保障能力,2017年培育各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不少于100万人。
二、重点任务和内容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等四个计划,着力做好七方面工作。
(一)选准培育对象。
以县为单位开展从业人员摸底调查,按主导和优势特色产业建立培育对象库,遴选有意愿、有需求的农民参训。
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APP在线报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对象遴选分别按农办科〔2016〕21、22号文件精神落实,优先培育“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人员。
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对象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商扶贫部门确定,京津冀协同落实好“万名脱贫带头人培育行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学员遴选按农办人〔2017〕23号文件精神落实。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家禽新审定品种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家禽新审定品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浙农专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家禽新审定品种的通知(浙农专发〔2006〕60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等规定,经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三届三次全体会议审定通过,确定缙云麻鸭、仙居鸡肉用系、绍兴鸭·镇海青壳系、“光大梅岭”土鸡配套系、宁海土鸡商用组合、绿牧草鸡WJX 商用组合等为浙江省家禽新品种(品系、配套系、商用组合)。
现公布如下:1.品种名:“缙云麻鸭”。
包括缙云麻鸭I系、II系、青壳系3个品系,为专门化蛋用品种。
该品种的知识产权属缙云县畜牧兽医局和缙云县绿生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所有。
2.品种名:“仙居鸡肉用系”。
该品系为肉用品系,知识产权属仙居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和浙江省仙居种鸡场共同所有。
3.品种名:“绍兴鸭·镇海青壳系”。
该品系为专门化蛋用品系,知识产权属浙江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和宁波市镇海江南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共同所有。
4.品种名:“光大梅岭”土鸡配套系。
包括梅岭土鸡L系、梅岭土鸡B系、梅黄土鸡05系、梅黄土鸡18系四个纯系;梅岭1#、梅岭4#、梅黄1#、梅黄2#四个商品组合,为肉用配套组合。
该配套组合的知识产权属浙江光大种禽业有限公司。
5.品种名:宁海土鸡商用组合。
包括宁海土鸡Ⅰ号、宁海土鸡Ⅱ号二个商品组合,均为肉用商品组合,知识产权属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
6.品种名:绿牧草鸡WJX商用组合。
该商品组合为肉用商品组合,知识产权属台州市畜牧兽医局、温岭市绿牧畜禽有限公司双方共同拥有,公司方可长期无偿使用。
对上述新审定的家禽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9号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8aa6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1.png)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点项目储备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14〕8号)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工程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资金整合。
进一步整合集聚项目资金,优化资金投向,确保产业类资金存量继续统筹70%以上,增量全额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优先扶持列入农业“两区”建设规划和“五水共治”等省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强化规划引领。
坚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快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优势区域布局及产业集聚区建设,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三品一标”建设,体现生态循环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和发展设施农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动制度列入生产主体黑名单,以及违规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律不予立项支持。
三、明确项目主体。
支持对象原则上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经济合作社、国有示范农场、专业大户、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推广机构。
优先支持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较大作用的主体。
对农业企业的扶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
其中,畜牧项目按转型升级要求优先扶持省级新型畜牧产业体系试点单位所属的规模养殖场(户)。
四、落实监管职责。
各地要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明确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其中实施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需另附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浙农专发〔202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1月5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
农作物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救灾恢复生产和市场风险调节,兼顾其他需要。
第四条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
设区市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落实。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
各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信息化平台,加强储备种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七条储备种子以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
具体包括:(一)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早稻、特早熟晚粳(籼)稻、小麦,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的叶菜、根菜等品种;(二)生产需求大、繁制种风险高的主导品种;(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品种。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浙农计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2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和《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统称“新产品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产品与范围列入中央补贴的产品为单轨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机、热泵型谷物烘干机等3类。
列入省级补贴的产品为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自走式大豆采摘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等5类。
列入中央和省级补贴产品的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于可以进行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
中央补贴的产品还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2.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证明;3.产品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情况。
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实施。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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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目录
一、水稻(19个)
早籼稻:中早39、中嘉早17 、金早47、甬籼15、温926
常规晚粳稻:秀水134、嘉禾218、嘉58、宁88、浙粳99
杂交晚籼(粳)稻:中浙优8号、中浙优1号、深两优5814、春优84、甬优1540、甬优9号、甬优538、甬优15、甬优17
二、玉米(10个)
普通玉米:济单7号、郑单958、登海605
糯玉米:美玉7号、美玉8号、浙凤糯3号
甜玉米:金玉甜2号、先甜5号、浙凤甜2号、金银208
三、大豆(6个)
春大豆:引豆9701、沪宁95-1、浙农6号、浙鲜9号
秋大豆:衢鲜5号、衢鲜1号
四、油菜(5个)
浙油50、浙大619、浙油51、浙大622、中双11
五、西瓜(4个)
早佳、浙蜜5号、早春红玉、拿比特
六、小麦(4个)
扬麦12、扬麦19、扬麦20、苏麦188
七、棉花(2个)
中棉所63、中棉所87
八、大麦(2个)
浙啤33、秀麦11
九、马铃薯(2个)
中薯3号、东农303
十、甘薯(2个)
浙薯13、心香
十一、蚕豌豆(2个)
蚕豆:慈蚕1号
豌豆:浙豌1号
十二、蔬菜(45个)
青花菜:绿雄90、台绿1号、浙青95
花椰菜:浙017、瓯松90天、浙农松花50天
番茄:浙杂503、浙粉706、钱塘旭日、浙樱粉1号白菜:青丰1号、早熟8号、浙白6号、双耐
榨菜:余缩1号、甬榨2号
瓠瓜:浙蒲6号、越蒲1号、浙蒲8号
辣椒:浙椒3号、采风1号、衢椒1号
茄子:浙茄3号、杭茄2010
黄瓜:浙秀1号、碧翠18
南瓜:科栗1号、华栗
甜瓜:甬甜5号、哈翠、沃尔多、翠雪5号
萝卜:白雪春2号、浙萝6号
甘蓝:晓春
豇豆:之豇616、之豇108
菜豆:浙芸3号
砧木(西瓜):甬砧1号、甬砧8号
草莓:红颊、越心
茭白:金茭1号、浙茭6号、美人茭
十三、食用菌(17个)
香菇:L808、庆元9015、武香1号、L135、241-4、庆科212、浙香6号黑木耳:浙耳1号、新科、Au916
蘑菇:As2796、W2000、W192
金针菇:江白2号
秀珍菇:农秀1号、杭秀1号
灰树花:庆灰151
十四、中药材(13个)
杭白菊:小洋菊、早小洋菊
浙贝母:浙贝1号、浙贝2号
元胡:浙胡1号、浙胡2号
芍药:浙芍1号
白术:浙术1号
玄参:浙玄1号
温郁金:温郁金1号
西红花:番红1号
益母草:浙益1号
铁皮石斛:仙斛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