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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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暂行办

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暂行办

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驻海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支撑公司拓展海外业务市场,培养海外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由本公司正式聘用,并派驻海外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海外员工定义:派往中国境外国家及地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连续工作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的员工。

不足一个月的视为出差。

第二章派驻海外人员待遇第四条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薪资收入由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项目提成三部分构成。

收入=国内工资+海外津贴+海外项目提成(一)国内工资,由公司按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内工资部分,其发放按公司正常发放时间和方式打入员工在国内的工资卡上。

(二)派驻海外期间,享受海外津贴。

海外津贴是给海外员工的伙食、交通与通讯等生活补助及海外服务补助。

海外津贴按300元/天/人计(津贴按照自然月的天数计算);享受海外津贴的就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公司可视拓展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海外艰苦补助津贴。

(三)海外项目提成,根据海外项目盈利情况计提。

第五条派驻海外员工的住宿由公司统一租房,房租、水电、宽带使用等相关驻外费用,全部由项目费用中核算报销。

第六条派驻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公司统一在国内按照国内工资标准参保,派驻地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要求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商业保险部分,除享受国内员工所享受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外,可根据派驻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必要的海外意外伤害险。

第七条派驻人员返回国内工作或休假期间,从返程之日起不再享受海外津贴。

薪酬待遇按照公司确定的国内薪资与福利标准发放。

派驻海外人员的管理第八条派驻程序(一)因海外业务需要,需派驻员工到海外工作的,由派出单位提出,并填写《派驻海外人员确定表》,经相关领导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二)公司可视其需要,要求派外人员于赴任前签订《派外人员承诺书》(三)派驻海外时,有关必要的文件,如往来机票、签证、工作证等,将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单位协助办理,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中兴通讯《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040602

中兴通讯《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040602

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规范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体现公司对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中心办、中兴通讯学院(以下简称各系统)长驻海外的中国员工。

3.定义3.1.常驻海外:工作常驻地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在常驻地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

3.2.连续常驻海外时间计算规则:3.2.1.短期因公回国,如陪同客户、参加公司、部门会议、培训回国等,且期间未享受年休假待遇,扣除回国时间后,连续计算常驻海外时间。

3.2.2.享受了年休假(不论休假几天)或配偶出国探亲待遇,从年休假销假,再次外派海外工作之日起,或配偶出国探亲之日起,重新起算连续常驻海外时间。

3.2.3.员工发生内部调动,但未回国,仍常驻海外,不影响常驻海外时间的连续计算。

3.2.4.公司每年1月对上年没休的年休假进行补偿后,连续常驻海外时间重新起算。

如果员工希望次年仍连续累计常驻海外时间,可以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事业部薪资管理员申请和备案,则次年1月暂不发放当年的休假补偿,次年常驻海外时间接续上一年连续计算,待再下一年1月一并计算两年的休假补偿。

4.年休假4.1.年休假条件注:本自然年内已享受配偶出国探亲待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2.年休假待遇4.2.1.符合年休假条件者,公司为其承担一次回国年休假所需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及出入境费用。

4.2.2.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4.2.3.员工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期间,公司支付其全额工资。

4.2.4.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在次年1月发放:补偿金额=标准工资金额×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休年休假天数4.2.5.员工满足年休假条件,但不回国休假(包括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选择在海外休假),公司每次发放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每年最多10000元人民币),不再承担海外休假产生的机票等费用。

【休假加班】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WORD6页)

【休假加班】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WORD6页)

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规范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体现公司对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中心办、中兴通讯学院(以下简称各系统)长驻海外的中国员工。

3.定义3.1.常驻海外:工作常驻地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在常驻地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

3.2.连续常驻海外时间计算规则:3.2.1.短期因公回国,如陪同客户、参加公司、部门会议、培训回国等,且期间未享受年休假待遇,扣除回国时间后,连续计算常驻海外时间。

3.2.2.享受了年休假(不论休假几天)或配偶出国探亲待遇,从年休假销假,再次外派海外工作之日起,或配偶出国探亲之日起,重新起算连续常驻海外时间。

3.2.3.员工发生内部调动,但未回国,仍常驻海外,不影响常驻海外时间的连续计算。

3.2.4.公司每年1月对上年没休的年休假进行补偿后,连续常驻海外时间重新起算。

如果员工希望次年仍连续累计常驻海外时间,可以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事业部薪资管理员申请和备案,则次年1月暂不发放当年的休假补偿,次年常驻海外时间接续上一年连续计算,待再下一年1月一并计算两年的休假补偿。

4.年休假4.1.年休假条件注:本自然年内已享受配偶出国探亲待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2.年休假待遇4.2.1.符合年休假条件者,公司为其承担一次回国年休假所需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及出入境费用。

4.2.2.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4.2.3.员工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期间,公司支付其全额工资。

4.2.4.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在次年1月发放:补偿金额=标准工资金额×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休年休假天数4.2.5.员工满足年休假条件,但不回国休假(包括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选择在海外休假),公司每次发放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每年最多10000元人民币),不再承担海外休假产生的机票等费用。

公司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

公司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

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为了适应公司国外工程项目的工作需要,在对市场进行调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一、补助标准1、在国外工作超过25个工作日以上(含25日),每人每月工资待遇进行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

2、在国外工作不足25个工作日,按临时性补助,即每人补助按日进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以上特殊情况如有额外支出,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可据实报销。

具体补贴标准为:二、回国报批程序1、临时性回国驻国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回国时,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回国具体工作内容或办理事项,通过邮件或传真至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回国。

回国后须到集团公司行政部办理备案登记:填写《回国报备单》(表格见附件)。

2、个人原因回国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回国时,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回国事由,按公司事假流程进行办理。

个人原因回国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涉及借款或公司支付的,在当月工资和补助中扣除。

3、探亲回国3.1探亲休假标准凡在国外工作的员工,不享受国内节假日和加班的相关规定,统一执行探亲休假:连续工作三个月(含)以上的,工作允许情况下经批准回国探亲一次,每次探亲假为10天(含路途时间)。

一年内探亲总次数不得超过四次。

探亲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公司差旅费标准进行报销。

3.2探亲休假流程如需探亲休假,须至少提前半个月提出休假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须注明探亲假),邮件或传真至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回国探亲;回国后二个工作日内须到集团行政部办理休假手续。

三、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事部所有。

国境外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国境外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国境外工作人员休假制度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境)外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国外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各项目(分公司)所处地区的情况综合考虑,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及休假条件2.1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于国(境)外、属公司正式编制的员工。

2.2 在国(境)外项目连续工作满两年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可享受。

2.3 制度中所指休假主要用于工作在国(境)外的员工回国探望家属及处理个人事宜。

2.4 因私回国人员及由公司聘用工作于国(境)外的非管理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3. 休假规定及待遇3.1 符合休假条件的国(境)外项目(分公司)员工,根据工作情况,经本人书面申请,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备案,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安排回国休假一次。

3.2 符合休假条件的国(境)外员工回国休假时间统一为30天,不包含路程往返所需时间。

3.3 符合休假条件的国(境)外员工,往返国际机票由所在项目(分公司)负责承担,国内交通费用则依据所属项目(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回国休假期间享受国外工资待遇,其他相关福利及休假期间奖金不予享受。

3.4 符合休假条件的国(境)外员工,回国休假时间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执行:3.4.1 因私人原因超过休假时间未回项目(分公司)销假、工作,须书面报告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同意、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未经公司批准的不再享受任何待遇,经公司批准的按照请假制度享受国内待遇。

3.4.2 因工作需要,超过休假时间未回项目(分公司)工作,将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领导通过签发邮件告知项目(分公司),超期时间按照国内相关薪酬待遇享受。

3.5 符合休假条件的国(境)外员工,休假时间须在上次休假时间后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再次休假。

3.6 符合休假条件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假期的国(境)外员工,由项目(分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批准后可补发一次往返机票费用及所在项目一个月的国外工资,不再享受当年度休假。

驻外人员探亲管理制度

驻外人员探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外人员探亲行为,保障驻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外人员及其家属。

驻外人员是指由公司派遣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探亲资格、探亲期限、探亲费用及审批程序等内容,确保驻外人员及其家属在探亲过程中得到合理保障。

第二章探亲资格第四条驻外人员探亲资格如下:(一)已婚且配偶在国内的驻外人员;(二)已婚且子女在国内的驻外人员;(三)未婚或丧偶的驻外人员。

第五条符合探亲资格的驻外人员,其配偶或子女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探亲。

第三章探亲期限第六条驻外人员探亲期限如下:(一)已婚且配偶在国内的驻外人员,探亲期限为60天;(二)已婚且子女在国内的驻外人员,探亲期限为30天;(三)未婚或丧偶的驻外人员,探亲期限为30天。

第七条探亲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过规定期限者,需按实际情况申请延期。

第四章探亲费用第八条驻外人员探亲期间,公司负责以下费用:(一)往返国际或国内机票;(二)探亲期间住宿费;(三)探亲期间国内交通费。

第九条驻外人员探亲期间,如需额外消费,自行承担。

第五章探亲审批程序第十条驻外人员申请探亲,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驻外人员探亲申请表》;(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四)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五)批准后,办理探亲手续。

第十一条驻外人员探亲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探亲期限,需在探亲期限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延期。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保障驻外人员及其家属在探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制度范本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制度范本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驻外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外员工,包括在海外分支机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外工作场所的员工。

第三条休假类型公司驻外员工休假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年假: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相应的带薪年假。

2.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3. 病假:员工因病需要请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4. 探亲假:员工因家庭原因需要回国探亲,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5. 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休假安排1. 员工休假计划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安排。

2. 公司驻外员工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员工在休假期间,如需延长休假时间,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根据公司规定审批。

第五条休假待遇1. 带薪年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及福利。

2. 事假、病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 探亲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及探亲路费。

4. 婚假、产假、丧假等: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其工资及福利。

第六条休假管理1. 员工在申请休假时,应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

2. 上级领导应在收到休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3. 员工在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纪律。

4. 员工在休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岗,继续从事工作。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并根据公司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及福利。

2. 员工在休假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派人员回家探亲管理制度

外派人员回家探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派人员回家探亲的管理,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外派人员的归属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派驻国内外合作企业或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东道国相关法律,维护公司形象,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章探亲政策第四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原则上每年享有一次探亲假,具体天数根据外派地区、工作性质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原工资水平。

第六条外派人员探亲期间,公司负责探亲往返路费,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交通费用。

第七条外派人员探亲期间,如需延长假期,应提前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外派人员探亲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如家庭紧急情况等,需提前向公司说明,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探亲。

第三章探亲手续第九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条外派人员请假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需按照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需向公司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公司将对探亲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东道国相关法律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回家探亲期间,如有突出贡献,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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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
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
(试行)
1.目的
为规范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体现公司对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中心办、中兴通讯学院(以下简称各系统)长驻海外的中国员工。

3.定义
3.1.常驻海外:工作常驻地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在常驻地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

3.2.连续常驻海外时间计算规则:
3.2.1.短期因公回国,如陪同客户、参加公司、部门会议、培训回国等,且期间未享受年休假待遇,扣除回国时间后,连续计算常驻海外时间。

3.2.2.享受了年休假(不论休假几天)或配偶出国探亲待遇,从年休假销假,再次外派海外工作之日起,或配偶出国探亲之日起,重新起算连续常驻海外时间。

3.2.3.员工发生内部调动,但未回国,仍常驻海外,不影响常驻海外时间的连续计算。

3.2.
4.公司每年1月对上年没休的年休假进行补偿后,连续常驻海外时间重新起算。

如果员工希望次年仍连续累计常驻海外时间,可以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事业部薪资管理员申请和备案,则次年1月暂不发放当年的休假补偿,次年常驻海外时间接续上一年连续计算,待再下一年1月一并计算两年的休假补偿。

4.年休假
4.1.年休假条件
注:本自然年内已享受配偶出国探亲待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2.年休假待遇
4.2.1.符合年休假条件者,公司为其承担一次回国年休假所需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及出入境费用。

4.2.2.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4.2.3.员工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期间,公司支付其全额工资。

4.2.4.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在次年1月发放:
补偿金额=标准工资金额×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休年休假天数
4.2.
5.员工满足年休假条件,但不回国休假(包括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选择在海外休假),公司每次发放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每年最多10000元人民币),不再承担海外休假产生的机票等费用。

4.2.6.员工年休假期间停止发放海外津贴。

4.2.7.年休假不可累计,每一自然年最多休假30天。

4.2.8.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年休假的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公司《假期管理规定》中的年休假。

5.配偶出国探亲
5.1.配偶出国探亲条件
5.1.1.员工连续长驻海外满1年,其配偶可到海外探亲1次。

5.1.2.本年已休年休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5.2.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5.2.1.公司承担配偶出国探亲国内和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国内指配偶所在地到乘国际航班所在地之间),行李超重费用自行负担。

5.2.2.公司为出国探亲的员工配偶提供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救援险。

5.2.3.公司为出国探亲的员工配偶发放30天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出国(境)人员差旅费使用标准及报销管理规定》中员工常驻国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两项合计的1/4计算。

5.2.4.如果常驻海外员工有一个以上长驻地,公司只承担配偶到达一处长驻地机票。

长驻地之间机票自行负担。

员工配偶生活补贴标准从高发放。

5.2.5.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5.2.
6.配偶办理出国手续签证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他相关费用自负。

5.2.7.配偶由于所驻国签证等原因而离境、入境发生的相关费用(含交通费)自理。

6.年休假与配偶出国探亲管理
6.1.各系统相关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办理签证等因公回国安排和员工个人需要,排定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和配偶探亲计划。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保证员工的合理年休假和配偶探亲。

年休假如果选择回国休假,应尽量在因公回国时安排。

6.2.申请年休假填写《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配偶出
国探亲填写《常驻海外员工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结婚证。

6.3.申请年休假和配偶出国探亲,普通员工审批到主管三层领导即可,四层及以上
管理干部审批到事业部总经理。

6.4.年休假和配偶出国探亲自满足条件开始,到当年12月31日有效。

6.5.如果下半年才满足年休假或配偶出国探亲条件,有效期可延后到次年12月31日,前提是员工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事业部薪资管理员申请和备案,则次年1月暂不发放当年的休假补偿,待再下一年1月一并计算两年的休假补偿。

6.6系统薪资管理员负责本系统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和配偶出国探亲的台帐记录,并在员工内部调动时,向新单位提供该员工的记录。

各薪资管理员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认真管理台帐记录。

如发现虚假记录,公司将对相关薪资管理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关于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7.配偶出国探亲经过领导审批同意后,薪资管理员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报HR部备案,以便及时为员工配偶办理相应保险。

6.8.每年1月15日前各系统薪资管理员计算年休假补偿金额,报公司HR部。

7.费用报销
按照《出国(境)人员差旅费使用标准及报销管理规定》中第五条“报销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公司财务报销程序执行,凭票据实报实销;配偶费用报销和补贴由各系统办公室审核,主管三层领导审批,交财务凭票据实报实销。

8.本制度由人事中心HR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申请表》
附件2:《常驻海外员工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
附件1:
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申请表
员工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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