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认定(鉴定)享受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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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西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西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江西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法规定了江西省的工伤待遇标准和范围。

以下是江西省工伤待遇一览表:一、医疗费用1. 工伤保险提供工伤医疗期内的全部治疗费用。

2. 工伤医疗期为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年,严重的职业病可延长至5年。

3. 工伤医疗期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伤残的,按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给予5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 二级伤残:给予4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 三级伤残:给予3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 四级伤残:给予2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 五级伤残:给予1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2. 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伤残,但不符合伤残等级评定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生活补贴1. 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因伤残、职业病需要就业转岗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

2. 生活补贴金额根据就业转岗所需的费用和失能程度确定。

四、工亡补助金1. 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因伤亡的,给予家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主要扶养人死亡:给予6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 其他亲属死亡:给予3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2. 工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丧葬补助金1. 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因伤亡的,给予家庭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 主要扶养人死亡:给予10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 其他亲属死亡:给予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2. 丧葬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康复费用1. 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因医疗需要而出现的残余伤病,提供康复治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

2. 工伤康复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以上为江西省工伤待遇一览表的基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政策执行。

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公司或工会申报工伤,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以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赣人社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8元。

上饶市工伤赔偿标准

上饶市工伤赔偿标准

上饶市工伤赔偿标准
上饶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赔偿,具体如下: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7个月;
2.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
3. 其他费用: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2.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
3. 其他费用: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3个月;
2.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
3. 其他费用: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1个月;
2.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
3. 其他费用: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条例
39、
37、
40

供养亲属抚恤金
(统筹地社保部门适时调整)
配偶
本人工资(按月支付)(工龄)
注: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40%
其他亲属
30%
孤老孤幼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1、工伤治疗;
2、康复性治疗;
3、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
4、工伤复发,鉴定需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期所规定的待遇
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0%
基金支付。
交通食宿费
按因公出差标准0%
基金支付
(经医院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人工资(工龄)
(轻伤01~12个月,重伤12~24个月)
100%
单位按月支付
(1、按医院诊断意见确定;2、双方对诊断意见有异议,由鉴定委确认;3、重伤须鉴定委确认。)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工龄)
27个月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一次性支付;未参加的,由单位一次性支付。




退







条例
32、
34、
35、
40条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伤残津贴
1、统筹地社保适时调整
2、低于最低工资基金补
一级
90%
1、参保的,伤残津贴由基金按月付;未参的,单位按月支付。津贴实际低于最低工资的,基金补足。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赣州工伤赔偿标准

赣州工伤赔偿标准

赣州工伤赔偿标准赣州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劳动保险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赔偿标准来确定。

根据不同职工伤残等级、工龄、工资以及事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下是赣州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一、伤残赔偿金:1. 临时伤残:(1)一级伤残:根据原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为伤病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

(2)二级伤残:每月按照伤病期工资的7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为伤病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

(3)三级伤残:每月按照伤病期工资的6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为伤病期限,但不得超过9个月。

(4)四级伤残:每月按照伤病期工资的5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为伤病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2. 永久伤残:(1)一级伤残:根据伤残程度和原工资标准,分别按照相应的赔偿系数进行计算并支付。

(2)二级伤残:每月按照伤病期工资标准的8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为伤病期限。

(3)三级伤残:每月按照伤病期工资标准的7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为伤病期限。

(4)四级伤残:每月按照伤病期工资标准的6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为伤病期限。

二、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按照治疗及恢复期的实际支出为依据,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和政策进行报销。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分别按照相应的赔偿系数进行计算并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根据职工的供养亲属情况和被供养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五、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支付根据职工的丧葬费用实际支出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赣州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还会受到相关政策和新规定的影响,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最新公布为准。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2.多发待遇追回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申请人待遇。出现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符合领取条件或丧失领取条件后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错发待遇等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其领取待遇的银行账户扣回,或采取协议分期还款、从相关待遇中协助抵扣和行政非诉等措施追回;仍无法追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审批日期:
打印日期:
医疗费
2
康复费
3
辅助器具配置费
/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
5
市外交通食宿费
/
6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待遇汇总
补扣款金额

待遇发放时间
年月
接收款项银行账户信息
直接对机构拨付
银行名称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单位
银行名称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个人
银行名称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告知事项
1.重核情形: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未公布,如此次工伤待遇中涉及以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的待遇暂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发,待新标准公布后,我局(中心)将对您的工伤待遇进行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请确保您的银行账户状态正常以保障补发差额到账。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工伤发生时间
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能力鉴定时间
伤残等级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
本人工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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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保险认定(鉴定)享受待遇一览表一(2014)
江西省工伤保险认定(鉴定)享受待遇一览表二(2014)
注:1、江西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73元;
2、江西省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3582元;
3、GB/T16180-2006》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以上补偿项目,在已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单位只须承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伤残津贴(只适用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情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余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为依据截止于2014年4月18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数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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