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修正)(1987年3月1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甘肃省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五条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施行日期】1988.07.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实事求是,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其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议事权限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三)制定、修订、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四)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八)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九)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二)任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十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十七)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8年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4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案的提出第四章审议和表决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符合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2月1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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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1.28
【实施日期】1999.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8日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任务:补选甘肃省省长。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省长,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