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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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被告知义务的人知悉的行为。

文书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案件进展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作出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日。

对于一审判决书可以延长到十日。

二、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 书面送达:一般是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并由被告或代理人签收。

2. 邮寄送达:文书通过邮政递送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需要被告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

3. 电子邮件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发送给被告或代理人,并需要确认邮件是否已经成功发送和查阅。

4. 传真送达: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送至被告或代理人所在地。

5. 公告送达:在一定条件下,如对被告难以确定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是确认文书是否有效送达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院在进行文书送达时,应当妥善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文书的送达,并在收到文书后尽快了解文书内容,寻求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解决途径。

总之,文书送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作用。

通过明确的送达时限、多样的送达方式以及送达证明的提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文书送达最新规定

法院文书送达最新规定

法院文书送达最新规定法院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文书送达一直存在一些问题,如送达时效不稳定、法院文书送达困难等。

为了规范法院文书送达工作,最近,我国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送达规定。

首先,最新规定强调了“送达必验”。

法院要求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必须经过辨识确认,确保送达的准确性。

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必须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确认。

这些措施旨在避免送达错误或误导,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最新规定突出了“快速送达”。

法院要求送达人员在接到送达任务后,应当立即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行送达。

法院还建立了“送达时效奖惩机制”,对送达人员未按时送达的,将追究其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送达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最新规定规范了“电子送达”。

由于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电子送达成为一种新的途径。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正式启用电子送达。

法院将与当事人约定电子送达的方式和程序,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电子送达的实施,不仅提高了送达的效率,还节约了人力和物力资源。

最后,最新规定还对“异地送达”作出了规范。

在跨地区或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中,送达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新规定加强了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并规定了时间和方式。

法院将加强通信及数据互联互通,加强两地法院的信息交流,以提高异地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最新规定对法院文书送达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了送达的准确性、快速性和便利性。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国内送达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公平公正的司法提供坚实保障。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即时到达的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电子送达的规定相对宽松,但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并不明确,导致了电子送达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电子送达方式的具体规定。

传统的送达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政送达、法院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送达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邮政送达效率低、成本高,法院送达受到地域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公告送达缺乏实时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而电子送达则可以克服这些问题,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电子送达的技术手段及安全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当前信息时代,电子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这些通讯方式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问题也同样重要。

尤其是在司法领域,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法律权益的送达行为,对通讯数据的安全保障要求更高。

在建立电子送达制度时,需要考虑如何确保电子通讯的安全、可靠和隐私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立法规范,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操作流程及相关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电子送达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保障电子送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是推动电子送达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的完善。

加强对电子通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电子送达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技术的安全保障,建立电子送达的安全标准和保障机制,确保电子送达数据的安全、隐私的保护和通讯的可靠性。

四是培训和普及电子送达的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从事审判或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程序性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在电子送达时,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不适合电子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方式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

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

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二)应诉通知书;(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四)开庭传票;(五)听证通知书;(六)举证通知书;(七)执行通知书;(八)限期履行通知书;(九)缴费、缴款通知书;(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0〕11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效率,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2.《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二审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二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报备。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将本院制发的诉讼文书确认书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您,请您在收到确认书后务必进行查收及确认。

一、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及时限本院于XXX年XX月XX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本案诉讼文书确认书,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发送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查收,并以回复邮件形式进行确认。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书面送达。

二、电子邮件发送地址及确认方式请您确认您收到本院发送的电子邮件,确认方式如下:电子邮件发送地址:XXXXX确认方式:点击回复此邮件,并在邮件正文中简明扼要地确认您已收到诉讼文书确认书。

确认邮件中必须包含您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保密注意事项1.请您确保电子邮件地址的安全性,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2.请您注意保留相关邮件记录及确认邮件的副本。

3.任何对诉讼文书确认书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删除或变更。

四、其他事项1.如果您对本案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院提出。

逾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本院发送的诉讼文书确认书内容无异议。

2.若您需要变更电子邮件地址,请及时通知本院进行修改,并提供有效的变更证明。

3.若您收到本院发送的邮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邮件内容相冲突或矛盾,请立即向本院反馈,以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

最后,特此提醒您: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履行确认义务,确保及时确认收到本院发送的诉讼文书确认书。

如因未及时确认收到确认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XXX人民法院日期:XXX年XX月XX日。

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案例(3篇)

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通信手段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电子送达案例的分析,探讨电子送达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由于陈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陈某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向陈某送达:1. 向陈某的电子邮箱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件主题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

2. 向陈某的微信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图片,并在朋友圈发布送达公告。

3. 通过短信向陈某发送送达通知,告知其电子邮箱、微信及朋友圈中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案例分析1. 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本案中,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陈某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2. 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2)送达地址准确无误;(3)送达内容完整、清晰。

本案中,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陈某电子送达的相关事宜,且陈某未提出异议,因此,电子送达符合适用条件。

3. 电子送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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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先行,一步到位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首先要建立一个 明确的制度规范,包括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案件和文书的
范围、具体的使用规则和流程要求、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 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送达的效力与争议的处理、电子邮箱 的使用期限、保存送达记录的载体以及与服务供应商协调 的义务等等,以保证有章可循。
(一)全省适用、一个平台
从我省各地法院开展电子送达的情况来看,存在问题不少。 一是模式不一,如东莞法院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加电话录音、
深圳法院的电子邮件、佛山南海法院的手机短信、禅城法
院的专用送达系统、天河法院的专用电子邮箱等。
二是适用的案件范畴不一,一般而言,仅在部分民商事案 件中适用,有的仅适用于涉外案件,有的仅适用于执行案 件,但基本上都只适用于一个程序,甚至只能适用于一审 程序,只在一个法院适用。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2、一案到底原则 只要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选择了接受电子送达,无论 此后案件经过多少程序,均无须再重新填写电子送达确认 书。如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二审、 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除非有 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同意才能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固定的, 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人无论身 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时地收到 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 我省已实现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 相关的案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 为三级法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只要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就一案到底,既便利当事人, 也便利法院自身。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需要明确的,《规定》所讲的电子送达,仅指电子邮件方 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电话录音等方式,配套的手机短 信通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不属送达的内容,不 产生法律效力。
(一)基本原则 1、电子送达优先原则 鼓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可能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是《规定》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并且发挥最大效应的起点。 因此,《规定》要求,除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 理由外,均应当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这是《规定》最重 要的一个原则,也是推行电子送达首先应当坚持的一个原 则。虽然法律规定有选择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 求,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何为“正当理由”?大凡 以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等皆是可以考虑的因素,由 大家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这是诚信诉 讼的要求,也是理性诉讼的要求。如果任由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适用,则鼓励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 玩失踪。因此,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 当尽量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
三是由于合法性问题,无法扩大适用,造成效果不彰,没 有真正起到提高送达效率,降低送达成本的作用,有时反 而成为负担。从重庆法院了解的情况,由于需要在内、外 网之间摆渡,甚至扫描上传,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反而不 如原来传统的司法专邮一寄了之。
由省法院统一规划,可以避免各地法院各自为战,与相应 的软件公司、服务供应商分别谈判,难以形成规模优势, 无法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即将开始的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 管的司法改革,也需要对此类问题未雨绸缪。我省已实现 三级法院联网,统一使用同一个案件管理系统,相关的案 件流转制度也已规范实施,运转有序,客观上也为三级法 院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编者 :郭信主
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印发的《关于诉 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做 简单的解读。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送达, 仅指电子邮件方式的送达,不包括传真、 电话录音等方式,我们配套的手机短信通 知,仅是一种附加的“福利”。
一、《规定》的总体设计思路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电子送达条款, 从立法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性。但由于地区发展的差 异以及人类行为的惯性规律,对新事物的认识与应用均需 要一个过程,电子送达也不例外。这也是为何在立法后的 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制度尚未普遍推行的主要原因。所谓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良好的制度必须有人推行才能 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送达难” 的问题不断累积的今天,充分发挥已有法律制度的效益, 从细微处入手,以小博大,寻求一条既适合现实,又能降 低法院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 路径,我们自感责无旁贷。根据我省及全国其他地区对电 子送达探索的情况,我们认为,最好的选择是建立全省法 院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

(四)内网操作,减负增效 在设计中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电子送达的推行不增加“两 个负担”,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的负担,一个诉讼参与人的 负担。调研时了解到,其他法院开发的电子送达系统因为 需要在内外系统之间转换或需要其他操作,增加法官、书 记员工作负担,大家在使用时有抵触情绪,这次在系统开 发时,我们着重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办案人员只需要自己 的办公电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操作即可完成诉讼文书电 子送达的收发工作,简便易行,高效环保。不但即时可达, 而且法院可以即时确认,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不易、确认 不易的问题,为案件的审理扫清障碍。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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