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苏价费[200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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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价水平的通知(苏价费〔2007〕48号)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各单位上报的基础上,经审定,现将在宁省管医疗机构部分单病种限价水平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选择相应的病种,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所选病种的实际限价,应在省定的限价水平内,以单病种临床路径为依据,按低于本单位该病种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5%-10%测定。
具体限价水平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在明确诊断后,对确定进入单病种限价诊疗的病人,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提供诊疗服务。
四、临床路径规定的是二等病房床位,病人实际住院床位等级高于或低于二等病房床位的可多退少补。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提供主要的临床路径和限价水平,与患者签订“单病种限价协议书”。
患者出院时,按“单病种限价协议书”明确的限价水平提供诊疗结算票据。
六、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病种限价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将加强对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开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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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开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开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1]391号2001年12月19日)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93号)等文件规定,我省已于2000年8月明确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其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目前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已基本完成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核定工作,为保证有关政策尽快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已登记认定并持有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缴销手续。
物价部门应及时予以核销,并收回其收费许可证。
二、各市物价局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录(含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以方便医患双方,并将有关文件及落实情况尽快报省局备案。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向社会开展医疗服务,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价格活动权利,即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实行自主定价。
四、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义务遵守下列价格行为准则:1、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及相关商品的定价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等价交换、合理定价、合法竞争。
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

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和有序发展。
一、诊疗费。
诊疗费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患者有权了解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并且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二、药品费。
药品费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药品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患者有权了解药品费的收费标准,并且不得存在任何价格欺诈行为。
三、检查费。
检查费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各种检查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检查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检查项目应当科学合理,患者有权了解检查费的收费标准,并且不得存在任何无效检查的情况。
四、治疗费。
治疗费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各种治疗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治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治疗项目应当符合医学规范,患者有权了解治疗费的收费标准,并且不得存在任何无效治疗的情况。
五、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提供的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护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护理服务应当符合医学规范,患者有权了解护理费的收费标准,并且不得存在任何护理不到位的情况。
总之,江苏省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和有序发展。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收费标准,不得存在任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患者的利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苏卫规财[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字〔2005〕206号、苏卫规财〔2005〕42号)各市、区卫生局、物价局,高新区、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经贸局: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苏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93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市场需求、本机构的人员、设备等条件,将拟从事的医疗服务项目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自主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但必须在报当地卫生、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见附表二)。
第五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执行全省统一归并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并辅以必要的说明。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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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2002年11月19日)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项目、形式和基本条件(一)特诊部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
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
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
参加特需诊治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患者由专人带往诊治、检查。
(二)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除应具备上述特诊部基本条件外,诊治专家还须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
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三)病房特需病房(含母婴同室特需病房)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苏价费[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来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并经有关医疗专家认证,现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定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制定。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完善项目内涵和调整价格部分
三、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苏价费[2007]4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41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将《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省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认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方法,参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新增项目的申报(一)新增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科学论证(鉴定)并通过临床试验,有确切疗效(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名称命名的;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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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粘电凝镊、特 殊引流管、分流 管[2007]395;止 血头皮夹 [2010]180 颅脑外引流器 不含植皮 假体 包括脓肿切开引流。包括头皮下积液 穿刺术([2006]447) 包括脓肿引流 不含开颅脓肿切除术 包括火器伤 硬膜修补材料 含碎骨片清除 包括假体植入 修补材料
330201012 330201013 330201014 330201014-a 330201015 330201016 330201017 330201018 330201019 330201020 330201021 330201022 330201023
编码
项பைடு நூலக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吻合器、缝合器 、闭合器、钛夹 、钢板、钢钉、 可吸收缝线、一 次性使用医用拉 链、彭氏多功能 手术解剖器、微 创穿刺器、一次 性刨削器、一次 性冲洗管、一次 性汽化电烧头、 复合人工鼻/过滤 器([2006]136)、 特殊穿刺针、支 架、特殊缝针、 钛钉、钛板、扩 张器、固定器、 可吸收止血材料 、特殊粘合剂、 修补材料、一次 性电刀头(笔) 、一次性穿刺型 负压引流器、人 工植入体 ([2007]395)抗菌 手术薄膜、锯片 [2009]57
颅内血肿清除术 开颅颅内减压术 经颅视神经管减压术 颅内压监护传感器置入术 侧脑室分流术 脑室钻孔伴脑室引流术 颅内蛛网膜囊肿分流术 幕上浅部病变切除术
330201024
330201025 330201026 330201027 330201028 330201029 330201030 330201031 330201032 330201033 330201034 330201035 330201036 330201037
支气管内麻醉 术后镇痛 侧脑室连续镇痛 硬膜外连续镇痛 椎管内置管术 心肺复苏术 气管插管术 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
包括各种施行单肺通气的麻醉方法, 双腔管 及肺灌洗等治疗 包括静脉硬膜外及腰麻硬膜外联合给 腰麻硬膜外联合 药。 套件、镇痛装置 镇痛装置 镇痛装置 包括神经根脱髓鞘等治疗 不含开胸复苏和特殊气管插管术 指经口插管 包括经鼻腔、经口盲探、逆行法;包 括纤维喉镜、气管镜置管 含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心率变异 分析、ST段分析、无创血压、有创血 压、中心静脉压、呼气末二氧化碳、 一次性传感器 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 [2009]395 气量、气道压、肺顺应性、呼气末麻 醉药浓度、体温、肌松、脑电双谱指 包括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心率变 异分析、ST段分析、无创血压、有创 血压、中心静脉压、呼气末二氧化碳 、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 通气量、气道压、肺顺应性、呼气末 麻醉药浓度、体温、肌松、脑电双谱 含血红蛋白测定 (Hb)、红细胞比积测 定(HCT) 一次性使用氧饱 和度接头[2011]1
33-b 33-b 33-c 33-d 33-e 33-f 33-g 33-h 33-i 33-i 神经导航系统及定位加收 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加收 使用螺旋水刀加收 氩氦刀超低温治疗术 结扎速血管闭合系统加收 微创手术加收 微创手术加收 含一次性介质桶 含治疗计划设计 刀头 氩气、氦气、动 脉穿刺鞘、穿刺 针、生物止血胶 、超冷刀 指颅内手术的病灶定位
33-i
微创手术加收
33-i
微创手术加收
33-i
微创手术加收
33-i 33-i 33-j 33-m 3301 3301-a 330100001 330100002
微创手术加收 微创手术加收 使用电热能手术系统加收 使用二氧化碳激光仪加收 1.麻醉 内镜下使用气管内管加收 局部浸润麻醉 神经阻滞麻醉 含热能剪
经迷路前庭神经切断术 迷路后前庭神经切断术 经内镜前庭神经切断术 经乙状窦后进路神经切断术 经颅脑脊液耳漏修补术 脑血管手术 颅内巨大动脉瘤夹闭切除术
330100002-a 神经阻滞麻醉 330100003 椎管内麻醉
330100003-a 330100004 基础麻醉 330100005 全身麻醉
330100005-a 全身麻醉 330100006 血液加温治疗
330100007 330100008 330100008-a 330100009 330100010 330100011 330100012 330100013 330100014
330201040
经口腔入路颅底斜坡肿瘤切除术 包括经蝶入路颅底斜坡肿瘤切除术 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 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 330201041 颅底肿瘤切除术 、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 、颈静脉孔区肿瘤;不含胆脂瘤、囊 330201042 经颅内镜第三脑室底造瘘术 330201043 经脑室镜胶样囊肿切除术 330201044 脑囊虫摘除术 330201045 经颅内镜经鼻蝶垂体肿瘤切除术 330201046 经颅内镜脑内囊肿造口术 330201047 经颅内镜脑内异物摘除术 330201048 经颅内镜脑室脉络丛烧灼术 330201049 终板造瘘术 330201050 海绵窦瘘直接手术 包括额窦修补、前颅窝、中颅窝底修 330201051 脑脊液漏修补术 补 指单纯脑脊膜膨出。包括头部脑膜修 330201052 脑脊膜膨出修补术 补术,脊柱脊膜膨出整复修补术 ([2006]447) 含骨性结构减压、小脑扁桃体切除、 330201053 环枕畸形减压术 硬膜减张缝合术 330201054 经口齿状突切除术 330201055 颅缝骨化症整形术 330201056 骨纤维异常增殖切除整形术 330201057 颅缝再造术 330201058 大网膜颅内移植术 含大网膜切取 包括血肿、脓肿、肿瘤;含取活检、 330201059 立体定向颅内肿物清除术 取异物 330201059-a 颅内瘤腔内化疗放疗药物注入术 包括治疗帕金森氏病、舞蹈病、扭转 330201060 立体定向脑深部核团毁损术 痉挛、癫痫等;包括射频、细胞刀治 330201060-a 330202 颅神经手术 330202001 三叉神经感觉后根切断术 330202002 330202003 330202004 330202005 330202006 330202007 330202008 330202009 330202010 330202011 330202012 330202013 三叉神经周围支切断术 三叉神经撕脱术 三叉神经干鞘膜内注射术 颞部开颅三叉神经节切断术 迷路后三叉神经切断术 颅神经微血管减压术 面神经简单修复术 面神经吻合术 面神经跨面移植术 面神经松解减压术 经耳面神经梳理术 面神经周围神经移植术 含腮腺浅叶切除;包括面神经周围支 支配的外周部分 包括三叉神经上颌支部分切除术
含表面麻醉 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 经阻滞 腰麻硬膜外联合 包括腰麻、硬膜外阻滞及腰麻硬膜外 套件、硬膜外套 联合阻滞。含椎管内置管 件 含强化麻醉 含气管插管;包括吸入、静脉或吸静 一次性无菌喉罩 复合以及靶控输入 [2011]1 不插管全身麻醉。包括无痛检查、人 工流产麻醉 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 升温毯[2011]1
330201038 330201039
大静脉窦旁脑膜瘤切除+血管窦重 包括矢状窦、横窦、窦汇区脑膜瘤 人工血管 建术 包括脑室内肿瘤、海绵状血管瘤、胼 胝体肿瘤、三室前(突入到第三脑室) 幕上深部病变切除术 颅咽管瘤、后部肿瘤、脑脓肿,不含 矢状窦旁脑膜瘤 包括小脑下蚓部、四室室管膜瘤、四 第四脑室肿瘤切除术 室导水管囊虫;不含桥脑、延髓突入 四室胶质瘤 经颅内镜脑室肿瘤切除术 包括听神经瘤、三叉神经鞘瘤、胆脂 桥小脑角肿瘤切除术 瘤、蛛网膜囊肿;不含面神经吻合术 、术中神经电监测 脑皮质切除术 大脑半球切除术 不含术中脑电监测 选择性杏仁核海马切除术 胼胝体切开术 不含癫痫病灶切除术、术中脑电监测 多处软脑膜下横纤维切断术 包括病灶切除、软脑膜下烧灼术、脑 癫痫病灶切除术 叶切除;不含术中脑电监测 含手术计划系统、CT定位、24小时脑 癫痫刀手术 电图动态监测、皮层电极 脑深部电极置入术 包括小脑半球胶质瘤、血管网织细胞 小脑半球病变切除术 瘤、转移癌、脑脓肿、自发性出血 包括中脑、桥脑、延髓、丘脑肿瘤、 脑干肿瘤切除术 自发脑干血肿、脑干血管畸形、小脑 实性血网 包括垂体瘤、鞍区颅咽管瘤、视神经 胶质瘤;不含侵袭性垂体瘤、突入到 鞍区占位病变切除术 第三脑室颅咽管瘤、鞍结节脑膜瘤、 下丘脑胶质瘤 垂体瘤切除术 含取脂肪填塞;包括经口腔、鼻腔 生物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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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手术治疗
说明 1.本类包括麻醉、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口咽、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造血及淋巴系统、 手术项目。 2.探查术只适用于术前诊断不明确或手术中因无法完成原定手术而中断的手术,不能与其他手术项目同时 3.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 4.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特殊穿刺针、特殊导丝、导管、支架、球囊、特殊缝线、特殊缝针 体、人工植入体等均为除外内容,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单独收费。([2007]395) 5.相同的手术,采用腔镜进行手术治疗的,或其他应加价的项目,在原计价基础上按规定的价格标准加收 6. 1).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及以上不同的手术,其中第二及以后的手术按规定价格的50%计收。([20 2).一次进行不同手术的,其中主要手术按全价收取, 次要手术 按70%收取。([2007]395) 3).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第二个切口按50%加收;([2007]395) 4).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且计价单位为“单侧”的,其中一侧按全价收取, 另一侧 按50%收取 以上四种情况加收的,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2007]395) 7.中医传统手术项目如肛肠、中医骨伤,需在中医相应的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8.同一编码下,所有切开术均含吻合。 33-a 33-a 33-a
栓塞材料 生物胶、人工硬 膜、钛钢板 重建硬膜及骨性 材料
特殊固定材料
引流 药物
包括三叉神经、面神经、听神经、舌 咽神经、迷走神经 包括肌筋膜悬吊术及神经断端直接吻 合,及局部同一创面的神经移植 包括面副神经、面舌下神经吻合、听 神经瘤手术中颅内直接吻合 移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