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居间合同违约判决案例分析
购房居间合同中介虚假承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购房交易。
然而,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常常存在虚假承诺的现象,给购房者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购房居间合同中介虚假承诺案例的分析,揭示中介虚假承诺的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中介机构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的二手房。
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时,中介机构承诺该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贷款抵押等问题,且过户手续可以顺利办理。
然而,在张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中介机构却告知他房屋存在抵押贷款,需要解除抵押才能过户。
此时,张先生才发现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承诺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1. 中介机构虚假承诺的表现本案中,中介机构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事实,承诺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贷款抵押等问题,属于虚假承诺。
2. 中介机构虚假承诺的危害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给购房者带来了以下危害:(1)经济损失:购房者因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而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导致经济损失。
(2)时间损失:购房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房屋过户问题,耽误了购房计划。
(3)心理压力:购房者因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而产生心理压力,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不信任。
3. 中介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购房者应提高警惕,仔细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时,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3. 购房者可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贷款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核实房屋的真实情况。
4. 购房者可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避免上当受骗。
总之,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提高警惕,避免中介虚假承诺带来的损失。
中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中介方:AB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9年5月,张三通过ABC公司寻找购买二手房。
在ABC公司的协助下,张三看中了李四名下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
经过协商,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的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ABC公司作为中介方,负责协助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并收取中介费人民币2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仅为合同面积的80%。
张三认为,ABC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遂将ABC公司、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要求ABC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ABC公司是否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3. AB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ABC公司的审查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对委托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
本案中,ABC公司作为中介方,在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房屋面积、产权等进行核实。
然而,ABC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对房屋面积进行核实,存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行为。
3. ABC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ABC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面积存在重大差异,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AB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中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中介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店铺⼩编在这⾥为⼤家找到⼏件⾮常典型的中介纠纷案例,作了详细的分析,希望对您处理中介纠纷问题有帮助。
中介纠纷意向⾦不是定⾦是否可退案情: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套⼆⼿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周后签订买卖合同。
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
⼀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遭到中介拒绝。
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意向书对意向⾦的⽤途及处理⽅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转为购房定⾦,如承购⽅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则意向⾦由出售⽅没收”。
庭审中,中介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次⽇,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民币1万元。
据此,⼀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
秦某未上诉。
点评:意向⾦的处理不同于定⾦,其遵循“合同⾃由”原则,根据双⽅的约定处理。
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能否返还的关键。
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终⽌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应当返还。
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致或定⾦⽀付为准。
⼀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后,上下家产⽣定⾦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任何⼀⽅拒绝交易,都要按“定⾦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
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是意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约定;⼆是中介⽅应当履⾏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把意向⾦转为定⾦。
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元路上⼀套⼆⼿房挂牌出售,觉得⽐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1万元。
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为由拒绝卖房。
居间人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市居民,欲购买一处房产。
被告:李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人。
第三人:王某,某市居民,房产所有者。
2018年5月,张某通过李某所在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寻找购房信息,李某向张某推荐了王某的房产。
经协商,张某与王某达成购房协议,约定购房价格为100万元。
李某作为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了张某1万元居间服务费。
2018年6月,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某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情况,且抵押权人尚未解除抵押。
张某认为李某在居间过程中未尽职调查,导致其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居间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1.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购房信息,张某支付居间服务费。
因此,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2. 居间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订立的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订立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案中,李某作为居间人,有义务向张某报告订立的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订立提供必要的协助。
然而,李某在居间过程中未尽职调查,未告知张某该房产存在抵押情况,导致张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李某未能履行居间人的义务。
3. 居间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履行居间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未尽职调查,导致张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居间服务费的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居间人未履行居间义务,或者履行居间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居间人退还已支付的报酬。
案例分析-房地产经纪

案例分析温州的张先生在北京珠江骏景小区买了一套住房,后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以133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梁女士。
在梁女士支付了50万元定金,并已按约定提供了款项供张先生还清了银行贷款后,张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为此,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产证手续。
张先生同时也反诉要求撤销与梁女士房屋买卖合同。
4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梁女士赢得了这场官司。
••2007年8月23日,张先生作为出卖人与梁女士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服务费为25200元。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第二部分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26万元,张先生应当于2007年9月1日前向梁女士交房,双方应当于2007年11月1日前与中介公司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在该部分中明确,均已知晓张先生所卖房屋没有产权证。
同日,梁女士与张先生又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126万元整,梁女士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房款定金50万元,在办理过户并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款(已付定金转为房款)。
合同签订后,梁女士将购房定金50万元支付给张先生。
同日,梁女士与张先生还签订了《无产权证明特别协议》,明确梁女士明知张先生的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当中,并愿意在产权证明下发之前同张先生签订居间及买卖合同;张先生承诺在2007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完毕。
••••10月4日,张先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梁女士,后梁女士入住了这套房屋。
11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梁女士同意在总房款12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79800元。
张先生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在2007年12月15日前负责还清银行贷款并解除抵押,款项由梁女士负责作为已付房款。
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张先生取得房产证五日内需配合梁女士办理完公证或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地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
被告在收到购房款项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隐瞒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
原告在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
四、法院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判决如下: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3.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理由阐述1. 合同无效:由于被告存在隐瞒房屋纠纷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2. 返还购房款项: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3. 赔偿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产生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
4.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 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赔偿损失;2. 被告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返还购房款项、赔偿损失等义务;3. 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不得再就此事进行纠缠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
七、后续事宜1. 双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 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示例文章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我所知道的那些事儿》嗨,大家好!我今天想和你们聊聊一个有点复杂,但又超级有趣的事儿——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我先给你们讲个我身边发生的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是个小生意人。
有一次,他和另一个人签了一个买卖合同,叔叔呢,要给那个人提供一批特别的手工制品。
按照合同,那个人得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在收到货后的一个月内把剩下的钱结清。
叔叔可认真啦,他精心准备那些手工制品,花了好多时间和精力,还请了好几个帮手呢。
可是,到了该收货的时候,那个人却突然说有困难,想晚点收货。
叔叔想着大家都不容易,就同意等一等。
结果这一等,就等出了大问题。
等那个人终于收货了,却拖着不给剩下的钱。
叔叔可着急了,这钱对他来说很重要啊,他还要给帮忙的人发工资呢。
叔叔就去看合同,发现合同里写了如果违约要付违约金,而且还有逾期利息这一说。
叔叔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他想,哼,你不遵守约定,那就得付出代价!于是叔叔就去咨询律师啦。
律师给他讲了好多以前类似的判例呢。
就像有一个案子,和叔叔的情况有点像。
那个卖家提供了货物,买家却没有按时给钱。
卖家就把买家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啊,就看合同里关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规定是不是合理。
如果规定的违约金不是高得离谱,那一般都会按照合同来判。
比如说,合同里规定违约金是货款的百分之十,这个比例在当时的市场情况和交易习惯下是合理的,法庭就判买家要付这个违约金,还有按照一定利率算出来的逾期利息。
这就像一场公平的游戏,大家事先说好规则,谁违反了,就得接受惩罚。
还有一个例子呢。
有个大公司和一个小供应商签了买卖合同。
大公司财大气粗的,觉得小供应商好欺负。
他们就故意拖欠货款,想着小供应商也拿他们没办法。
小供应商可不甘心啊,他虽然是小本生意,但也有合同保护自己呢。
小供应商就去打官司。
在这个案子里,大公司还狡辩说违约金定得太高了。
毕业作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在某市某区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屋原业主的多次协商,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某支付房屋总价款的50%作为定金,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依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原来,该房屋的原业主在2017年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债权人所有。
尽管原业主已履行了相应的还款义务,但房屋的产权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地产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2. 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房地产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公平交易。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不得欺诈、隐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方,有义务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房地产公司应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尽职调查:1. 查询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2. 查询房屋的司法拍卖信息;3. 查询房屋的行政处罚信息;4. 询问房屋的原业主和相关知情人员。
经查,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张某某在购房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存在的产权纠纷。
因此,房地产公司未能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二)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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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居间合同违约判决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买卖居间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的居间服务来达成买卖交易的
一种合同形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一宗
买卖居间合同违约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A公司作为买卖居间服务提供商,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合
同约定A公司负责为B公司寻找买家,并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买卖交易。
双
方约定,买方购买商品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B公司,并由B公司
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给A公司。
然而,在交易进行到一半时,B公司发现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存在拖延时间、未履行信息发布等违约行为。
同时,B公司还发现A公司
与其他买家私下达成交易,并未通过买卖居间合同的方式进行。
基于以上
情况,B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处理:
1.A公司是否属于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目的,A公司作为买卖居间服务提供商,其主要
义务是为B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其找到买家。
然而,在案件中,A公
司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如拖延时间、未履行信息发布等。
因此,可以认定
A公司存在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2.B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佣金及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对达到合同目的具有重大影响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给B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
基于此,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三、案件结论
根据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
1.A公司存在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2.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
买卖居间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目的的达成。
对于违约行为,双方应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适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总结:
通过对买卖居间合同违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居间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
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