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居间合同违约判决案例分析

买卖居间合同违约判决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买卖居间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的居间服务来达成买卖交易的

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一宗

买卖居间合同违约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A公司作为买卖居间服务提供商,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合

同约定A公司负责为B公司寻找买家,并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买卖交易。双

方约定,买方购买商品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B公司,并由B公司

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给A公司。

然而,在交易进行到一半时,B公司发现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存在拖延时间、未履行信息发布等违约行为。同时,B公司还发现A公司

与其他买家私下达成交易,并未通过买卖居间合同的方式进行。基于以上

情况,B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处理:

1.A公司是否属于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目的,A公司作为买卖居间服务提供商,其主要

义务是为B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其找到买家。然而,在案件中,A公

司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如拖延时间、未履行信息发布等。因此,可以认定

A公司存在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2.B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佣金及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对达到合同目的具有重大影响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A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给B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基于此,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三、案件结论

根据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

1.A公司存在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2.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

买卖居间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目的的达成。对于违约行为,双方应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适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总结:

通过对买卖居间合同违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居间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

买卖居间合同违约判决案例分析

买卖居间合同违约判决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买卖居间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的居间服务来达成买卖交易的 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一宗 买卖居间合同违约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A公司作为买卖居间服务提供商,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合 同约定A公司负责为B公司寻找买家,并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买卖交易。双 方约定,买方购买商品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B公司,并由B公司 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给A公司。 然而,在交易进行到一半时,B公司发现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存在拖延时间、未履行信息发布等违约行为。同时,B公司还发现A公司 与其他买家私下达成交易,并未通过买卖居间合同的方式进行。基于以上 情况,B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处理: 1.A公司是否属于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目的,A公司作为买卖居间服务提供商,其主要 义务是为B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其找到买家。然而,在案件中,A公 司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如拖延时间、未履行信息发布等。因此,可以认定 A公司存在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2.B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佣金及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对达到合同目的具有重大影响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A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给B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基于此,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三、案件结论 根据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 1.A公司存在买卖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 2.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佣金以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 买卖居间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目的的达成。对于违约行为,双方应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适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总结: 通过对买卖居间合同违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居间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被告:江苏某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案情陈述 原被告三方于2012年6月6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将被告徐某位于南京市xxx街xxx号xxx幢27室房屋出售给原告,约定由被告某房产公司为买方代办产权证和房屋交付,为卖方代办产权转移和房屋交付。三方在合同所附的付款约定中约定如甲方(即被告徐某)无法办理一手房产证资料,退还乙方定金壹万元整。签约当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徐某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向被告某房产中介支付了中介费4000元。 在签约时,被告徐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徐某于2013年2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起诉时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因两被告无法为案涉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因而无法落户而与两被告交涉,并且在被告徐某通知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不予配合,后被告徐某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来源:真实案例(2013)玄孝民初字第231号判决 二、诉讼请求 1.被告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被告某房产公司退还中介费4000元。 2. 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支付的定金10000元。(二)被告江苏某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支付的中介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律关系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五、其他法律关系 某房产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不动产管理部门对于案涉房产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六、争议焦点 (一)法院归纳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房产证资料”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证? 2.谁应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二)我的观点 1.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房产证资料”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证? 2. 谁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3. 为何法院没有适用《担保法》定金罚则,支持原告2倍定金的请求? 七、自己的看法 (一)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房产证资料”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证? 首先,我国采“房地一体”主义,根据实践经验,除有明确约定以外,房产证资料应当包含土地使用权证,除非合同明文约定排除土地使用权证。另外,虽然行政法有约束性规定,但在民事活动中,房产买卖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并不影响房屋的转让。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醒义务,则格式合同中载明的加重对方负担的条款无效。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会对原告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被告有义务在合同文本中明示,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及时告知。而合同文本中并无此明示规定,而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对原告进行口头告知,原告主张对此事不知,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知晓。虽然被告提出从价格上可以推定原告知道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由于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实力比较强大。因此,法律上对弱者权利有所偏向,

房屋居间合同中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违约案为例

房屋居间合同中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 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违约案为例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以居间人的名义和代理权,协调和促成房屋买卖、租赁、交换等交易行为的一类契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火热,房屋居间合同的争议和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法律问题亦愈加复杂。本文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违约案为例,探讨房屋居间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2016年,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协助买方陶 德华与卖方周女士进行一笔房屋买卖交易。交易过程中,周女士向买方陶德华提出额外的房屋装修费用要求,并表示若不支付则无法办理交易手续。陶德华同意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后来发现周女士并未如实向其交代真实的费用金额,遂以虚假陈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最终,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在居间合同中,合约双方分别为居间人和原合同各方,即买方和卖方,但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并未确定。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且确定,在明确确定的情况下方可成立,但在居间合同中,却可以在双方仍未确定的情况下进行订立。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居间合同在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成立并且有效。 二、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问题

在房屋交易中,居间人是起到协调和促成交易的作用。居间人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维护当事人利益、提供必要的资讯、对当事人保密等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如果发现任何与交易不符的情况,居间人必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取得必要的授权,否则,如该情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居间人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杨某委托居间人做卖房事宜,在卖房过程中,居间人出现了失误和疏忽,导致杨某损失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陈某通过居间人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居间人的疏忽致使合约内容存在逻辑错误,造成买方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司法机构认为,作为专业的房屋居间人,居间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纪律和行业标准尺度,履行诚实信用及保密等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订立合同时,各方当事人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确定性和非法性问题,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要履行其职业责任和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三、毁约责任问题 在房屋居间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执行合同,会面临毁约的风险。那么毁约后,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完整版)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例分析集锦~

『中介纠纷案例分析一』一房二卖的代价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3日买受人钟先生与出卖人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套私有住房以120万元卖与钟先生。合同签订当日,钟先生交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后,由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琐,双方协商一次性付款。但双方对一次的付款方式以及时间并未达成一致。后刘先生发给钟先生一份电子邮件,以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为由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上述房屋以125万元的价格另行出售与他人,也办理完了产权过户手续。钟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最后做出了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双倍返还钟先生定金20万元。 律师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是否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如解除合同只能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法定解除的情形,按照《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五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琐,双方协商改为一次性付款,但如双方对变更付款方式未能达成

一致的,应当依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因此双方对变更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并不能成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相反,在钟先生与刘先生协商付款过户的过程中,刘把房屋另行出售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刘与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刘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钟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构成根本违约的刘先生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约定就应当遵守”,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的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也给当今房屋买卖中的出卖人一个警示:不要因房价在涨就随意违约,否则,不仅仅要付出的道德上的代价,还要付出金钱上的代价。 『中介纠纷案例分析二』约定就应当遵守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10日董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董某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董某应于2005年3月25日支付首付款20万,余款以商业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同时董某支付张某定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董某嫌价格偏高,便以自己不能办理贷款为借口,也未依约支付首付款,并于2005年4月10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张某提出因上述原因致不能履行,要求解除该合同并退还定金6万元。2005年10月,由于房价持续上涨,该争议房屋市场价已涨至90万元左右,董某再次函告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获张某同意,便于2005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董某违约在先,该合同已解除,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诉请。

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卖方基本信息:北京市某家具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 乙方:买方基本信息:广州市某酒店,法人代表张某,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 合同交易物品:某特种木材家具 一、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卖方身份:北京市某家具公司 2. 卖方权利:提供合法 的家具产品,交付买方指定的地点;收到合法的货款。3. 卖 方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的家具产品;按照买方的要求送货上门或者在指定地点交货。4. 卖方履行方式:卖方按照 合同规定提供合法的家具产品,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买方指定的地点。5. 卖方期限: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 6. 卖方违约责任:如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的家具产品、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家具产品,将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身份:广州市某酒店 2. 买方权利:按照合同规定 收货并支付货款。3. 买方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按 照卖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收货。4. 买方履行方式:按照合同 规定支付货款,按照卖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收货。5. 买方期限: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6. 买方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未按照卖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收货,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卖方和买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卖方的权利是提供合法的家具产品,交付买方指定的地点,并收到合法的货款;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法的家具产品,并按照买方要求送货上门或者在指定地点交货。买方的权利是按照合同规定收货并支付货款;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按照卖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收货。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卖方和买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应当得到充分履行,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强制执行。 五、其他内容 本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如果出现争议,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是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按照法律的要求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发生纠纷。如果不确定某些条款的含义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租房合同纠纷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李先生,出租人,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张小姐,承租人,身份证号:**************,地址:************* 案情简介: 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乙方将甲方出租的房屋租用至合同期限结束。然而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乙方拒不搬离,甲方提起了房屋产权纠纷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品、租金、租期、使用目的等内容。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已经签订租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租金及租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在租期结束之前搬离房屋。因此,乙方未按照约定搬离居住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

住,构成违约行为。法院判决乙方立即停止在甲方房屋内居住及使用,并要求乙方在15日内搬离,甲方还可以就此事项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租金,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买房合同纠纷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王先生,购房人,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李太太,销售商,身份证号:**************,地址:************* 案情简介: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同,约定乙方将房屋出售给甲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日期,李太太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甲方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取得双方一致的意见,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数量、交付方式、价格等内容。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买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李太太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团队再添胜诉案件,该案件由张仁藏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全程负责指导。在接受委托后,团队成员讨论确定案件基调,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针对案件进行方案设计,各成员分工负责跟进案件各个环节,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案件经过 1.当事人咨询 2021年9月李女士向张仁藏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称其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在交付100万定金后,却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欲解除合同。李女士因年事已高,急于改善住房条件,出售案涉房屋目的在于购置新房,现案涉房屋无法出售,剩余购房款无法获得,导致李女士和案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达成,李女士卖房买房均陷入困境。 2.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4日,李女士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025万,购买房屋定金为10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6月29日,李女士开始购置新房,与

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80万元定金。7月25日,赵某向李女士告知,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未予同意。因赵某一直未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故李女士也无力支付购买新房的款项,后李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解约协议,支付的8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未予退还。9月8日,李女士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 3.诉讼过程 诉讼中,李女士主张赵某不再购买涉诉房屋,直接导致其无法与案外人履行合同,只能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赵某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1)请求判令解除李女士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 万元。赵某对于李女士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支付购房款是因为遭遇诈骗团伙,购房款被骗尚未追回。赵某在得知后第二天,就告知李女士,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李女士后另售房产,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李女士诉请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以降低。 4.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女士、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赵某逾期支付购房款,且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购房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于2021年9月8日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即行使解除权。李女士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

生活中中介合同小案例

生活中中介合同小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9日,聂某(甲方)与某房屋中介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确认书》,协议约定,乙方将陈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某处的房屋以的成交价卖与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3000元。协议第五条对甲方向乙方的付款约定为:甲方于2006年4月19日交付定金1万元,4月23日交付其余元,并交付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涉税费。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为:因甲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或使合同无法履行,属甲方违约,甲方已付定金及居间费不退;因乙方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属乙方违约,乙方应如实返还甲方所交定金。协议签订后,聂某向该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1万元,中介公司出具了代收收据。后来,聂某发现该中介公司吃房屋差价,遂于4月21日,向中介公司提出不购买该房,也未支付居间服务费。4月23日,聂某、中介公司与产权人在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聂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未果,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购买确认书兼具有居间合同和房屋认购的性质,从而认定聂某违约,判决聂某败诉。 二、关于本案的分析意见 (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购买确认书当且仅当认定为居间合同。

1.确认书符合法律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在确认书中关于乙方为甲方购买特定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的约定,显然符合法律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甲方系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乙方系居间合同的居间人。 2.因欠缺法定要件,合同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合法有效的 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居间人不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 从民法典关于居间人的规定来看,由于居间人大多为掌握大量息等资源的中介组织,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讲,其很难有实力与其对抗。因此,在对居间合同进行规定时,明确表明居间人并不会因为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也要求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居间人不应该有偏袒某一方委托人的意思和行为。若居间人站在某一方委托人的立场上,在收取委托人的居间费用的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就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磋商、谈判和签约,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房合同违约赔偿 事件背景: 2010年2月1日,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A公司位于某新楼盘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15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小明需在2011年5月1日将全款支付给A公司。 事件经过: 201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住宅交付时间将推迟一个月至2011年6月1日。小明同意此变更,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房屋交付期限推迟后,A公司开始提出违约要求。他们请示了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支付全款并接受交付,他将要赔偿A公司50万元。

2011年6月1日,小明仍未支付全款给A公司,并以项目进展缓 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A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分析与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约,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 的或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八条,小明需在特定日期支付全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否则 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明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然而,根据判决 结果来看,但凡是购房合同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 人士的质疑。 律师点评: 该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的购房合同违约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因 为房屋交付时间的推迟是由A公司造成的,被告小明拒绝接受交付不 再支付全款是合理的。

然而,法院仍然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强势的合同一方(A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购房人的利益。购房合同违约赔偿应以合同违约的情况为基础,判断双方责任和损失后,给予合理的赔偿。 总结: 这一案例揭示了购房合同违约赔偿问题中常见的不公平现象。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律师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和损失程度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确保双方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案件概述 房东李某委托房屋中介公司王某帮助出售自己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一套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中介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李某介绍买房客户。然而合同期满后,王某没有向李某介绍任何客户,导致李某无法成功出售房屋,并损失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李某起诉王某返还服务费和赔偿损失。 二、双方基本信息 李某:房东,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王某:房屋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 三、约定事项 1. 权利与义务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李某介 绍买房客户,录入客户信息并与其联系,介绍房屋信息并协助李某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李某则应当主动配合王某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和任何需要的文件,如产权证、房屋证明等,以协助王某快速完成交易。 2.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利用自己的销售资源、 经验和技能,以及在房屋中介行业的合法地位,为李某提供有

关服务。在服务期内,王某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李某介绍买房客户,并及时对房产市场的动态进行分析和反馈,以协助李某更好地决策。 3. 期限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六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4. 违约责任若王某未能在服务期限内向李某介绍符合条件的买房客户,或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因王某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服务费和赔偿因王某原因导致的损失。 四、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本案。 五、权力与义务 1. 权力李某享有要求王某向其介绍符合条件的买房客户的权利,以及向王某索要服务费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王某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以及向李某介绍买房客户的权利。 2. 义务李某有义务向王某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和任何需要的文件,如产权证、房屋证明等,以协助王某快速完成交易。王某有义务利用自己的销售资源、经验和技能,以及在房屋中介行业的合法地位,为李某提供有关服务。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依法订立的,关于买卖货物的权利义务关系, 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可 能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下面将以一起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案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一批电子产品,并根据合同约定在付 款后48小时内由乙方发货。然而,在付款到期日后,乙方未按时发货, 导致甲方损失了与乙方的交易机会,甲方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买卖合同违约纠纷的主要争议点是合同是否存 在违约,是否应该解除合同以及违约方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关 键问题是乙方未按时发货是否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在付款到期日后48小时内发货,而乙方未按时发货,这无疑是对合同约定的违背行为。违约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 义务,否则应被认定为违约。因此,乙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 接下来要分析的是,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 方违约后,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在本案中,乙 方未按时发货,已经违约,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买方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催告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催告是一种法 律行为,通过催告可以让对方知道自己对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并保留自己 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甲方应当书面催告乙方,要求其 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乙方仍未履行,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需要分析的是乙方是否应该赔偿甲方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返还已收取的款项、

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甲方已经付款但未收到货物,因此应该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外,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失去了与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机会,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这起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例中,乙方未按时发货构成了合同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甲方应当书面催告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和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赔偿由于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双方基本信息 卖方:李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买方:王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 1. 卖方身份:李某某为房屋的所有者,享有出售该房产 的权利。 2. 买方身份:王某某为房产买家,其享有依照本合同购 买该房产的权利。 3. 权利与义务 (1)卖方权利:卖方完全保证其拥有出售该房屋的权利,并负责按照本合同提供的约定出售该房屋,问卖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致使该房产不能被出售的情况下,享有收到买卖房款的权利。 (2)卖方义务: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权属 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保证该房屋权属纯正且该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性权利、质押权、抵押权、

征收或拆迁问题,若卖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买方权利:买方有权在购买该房产后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并享有该房屋合法所产生的全部收益。 (4)买方义务: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并按期付款,房款应用于房产的购买,并及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4. 履行方式及期限 (1)付款方式: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卖方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剩余房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付清。 (2)履行期限: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买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房款,卖方随后将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权证。 5. 违约责任 (1)付款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期付款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房屋总款额的1%。 (2)权属问题违约:如因卖方未能证明该房屋不存在限制性问题、已存在权属纠纷所造成的问题,该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管理费用、变更手续费用、差价等相关费用。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典型中介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中介纠纷案例分析 意向金不是定金是否可退 案情: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金。一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拒绝。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金,意向书对意向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庭审中,中介出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金次日,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万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秦某未上诉。点评: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行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还的关键。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定金支付为准。一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金后,上下家产生定金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金。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意向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二是中介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自把意向金转为定金。 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 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广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上家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但张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常见案例分析 一、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 乙方: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卖方;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货款;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且货物质量、数量应符合约定;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发货;期限: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发货;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买方;权利:乙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包括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支付相应的货款;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履行方式: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违

约责任: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及时支付货款; 3.甲方应确保货物质量、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4.乙方应在揭示货物后尽快进行验收并确认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应对货物进行包装、运输等必要的保管和措施; 6.乙方应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货物不受损失或损坏; 7.甲方、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本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3.若各方违反合同约定引起合同纠纷,应尽快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4.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方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六、其他

房地产交易纠纷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房地产交易纠纷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例分析房地产交易纠纷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李先生与王女士的房产交易纠纷 案情概述: 时间:2008年6月 地点:中国某大城市 李先生(以下简称李)是一名房地产中介,而王女士(以下简称王)则是一名购房者。王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找到了李,希望购买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优质住宅。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李为王找到了一套心仪的房产,两者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在2008年8月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中国发生了一场金融危机,房地产市场遭受重创,房价急剧下跌。王对房地产市场的变动十分担忧,因此决定终止购房交易并选择放弃购买该房产。王与李进行了交流,并表示自己不再购买该房产,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10%定金。

李对王的决定感到非常失望,并认为王毁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合同约定,如果王在约定的时间内毁约,将不仅损失10%的定金,还需支付违约金50%作为违约损失赔偿。李向王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的约定,并支付违约金。 王对李的要求表示不满,并认为自己终止交易是由于市场变化, 属于情节变更。她没有违约,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案件进展: 时间:2008年8月 地点:中国某大城市 李在收到王的回应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他选择了一 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支付违约金。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辩论。李提供了 大量的证据,证明了王毁约的事实,以及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王则 辩称,自己放弃购买是由于市场变动,不属于毁约。 法院认为,虽然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是不可控因素,但作为购房者,王在决定购买房产时应该预见到市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谨慎考虑自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分析标题: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以最新法条为依据,深入分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首先,介绍案例的背景和基本事实,然后从法律角度对违约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法条阐述法律责任和解决途径。最后,对此案例进行综合评述和启示,为类似情况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案例背景和基本事实 该案例涉及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签订的合同。甲作为卖方,应将其名下位于XX小区XX号的房屋按照约定交付给乙作为买方。然而,甲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无法按时入住并产生经济和精神损失。 二、违约行为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未能按照约定的交房期限交付房屋,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三、法律责任和解决途径 1. 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乙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金,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无法按时入住而造成的额外租赁费用、交通费及精神损失等。 2. 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乙可以与甲进行协商,以期就违约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和赔偿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

(2)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不成,乙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四、综合评述与启示 此案例中,甲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致使乙受损。鉴于此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约定交房期限,并加入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保证交易的及时性和双方利益的合理保护。 (2)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事项,以避免因违约而引发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3)在遭遇违约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解决。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中,根据最新的法条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买卖双方,确保合同的具体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并加强友好协商是防范和解决类似纠纷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合理约定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类似案例的发生,并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和指导。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分析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写信是为了对您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经过仔细研究和调查,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个全面的分析,以帮助您了解并解决涉及的问题。 案情回顾: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作为买方和卖方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您同意购买位于XX街XX号的房屋。然而,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您。您认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并且希望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来保护您的权益。 违约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卖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您,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法中,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您的利益受损,您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向您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解决这一违约案例。 1. 协商解决:在寻求法律救济之前,您可以尝试与卖方进行协商解决。您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提交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的证据。通过友好合作和沟通,双方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减少时间和费用。 2.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您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您可以雇佣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代表您提起诉讼,并收集证据来证明卖方的违约行为和您的损失。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3. 寻求赔偿:如果诉讼成功,您将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可能包括违约金、滞纳金、法律费用和其他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您可以与律师商讨具体的赔偿要求,并寻求法院的支持。 结论: 根据我们的分析和建议,您在这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中具有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您与卖方尝试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建议您与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合作,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一般的案例分析和建议,并不能代替具体的法律咨询。我们建议您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请咨询一位专业的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最后,希望我们的分析和建议为您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并帮助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问候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朱芳花、赵建忠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朱芳花、赵建忠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4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新林蔡惠群刘运充 【审理法官】姜新林蔡惠群刘运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芳花;赵建忠 【当事人】朱芳花赵建忠 【当事人-个人】朱芳花赵建忠 【代理律师/律所】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刘正安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杨林锋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刘正安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杨林锋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东荣刘正安杨林锋 【代理律所】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芳花;赵建忠 【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基本原则管辖权异议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上诉的其余部分,本院不作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芳花诉求赵建忠偿还其20万元借款及利息,理据是否充分。朱芳花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其向赵建忠出借了20万元。赵建忠确认收到该款项,但辩称该款项的性质不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赵建忠需提供证据证明朱芳花向其转账20万元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赵建忠主张朱芳花转账的20万元系支付朱芳花购买商铺的差价,但其提交的永拓公司证明,因永拓公司未派人出庭作证,缺乏应有的证据效力,并且,因该证明未提及涉案商铺的单价是否9000元/平方米,故亦难以证明赵建忠的主张。虽然赵建忠在一审申请的证人胡永锋作证称涉案商铺所在地段的销售单价是8000-9000元/平方米,但其陈述与赵建忠自身购买的同一地段商铺单价亦是5000元/平方米的事实相悖,而赵建忠未能提交书面协议以证明其与朱芳花达成了以9000元/平方米购买涉案商铺的合意,并且按照其陈述,朱芳花需要向赵建忠支付的房款差价至少为140平方米左右×(9000-5000)元/平方米=572000元,而现有证据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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