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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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吉市安委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吉市安委办发〔2013〕30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要求,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和我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现将《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相关企业。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8月1日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视频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和我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一步督促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彻底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吉政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其成员由省委、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省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的省安委会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安委会职责:(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四)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五)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六)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十)监督检查各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十一)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文号】安委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决定》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宣传贯彻好《决定》,对于动员各有关方面抓住机遇、创新措施、攻坚克难,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宣传贯彻《决定》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安委会要对宣传贯彻《决定》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召开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宣传贯彻《决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并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奋斗目标。

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幅度有所降低,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安委办明电[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但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重大事故多发,特别是2月份以来重大事故连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日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截至2月28日,全国已累计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148人死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起、44人。

其中,煤矿事故2起,危险化学品事故1起,冶金事故1起,道路交通事故4起,水上交通事故2起,渔业船舶事故1起。

分别是:1月3日,湖南省境内沪昆高速湖南怀新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重伤;1月4日,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兰海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重伤、36人轻伤;2月2日,广东省汕尾市汕尾海域一艘渔船遇风浪沉没,造成3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境内洞庭湖小山塘水域,一艘运砂船沉没,造成1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境内207省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23人受伤;2月18日,福建省泉州湾至湄洲湾海域,一艘广西籍货船机舱进水导致船体沉没,造成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1人受伤;2月20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铸钢厂铸钢车间一钢包发生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境内207国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9人受伤;2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克尔化工厂硝酸胍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6人死亡、43人受伤。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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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
决定》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决定》)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培训决定》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安全培训决定》是有史以来专门就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下发的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的一部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第一个决定。

文件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各级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
域)深入学习《安全培训决定》,深刻领会《安全培训决定》的精神实质,牢牢把握《安全培训决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培训决定》实施方案,切实把《安全培训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安全培训决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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