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简介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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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

欧美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

欧美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公共采购,也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形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国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尤其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介绍美、欧等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美国、欧盟等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一)美国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法律渊源。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这一政治体制特点反映在政府采购制度上便形成了两种政府采购:联邦政府采购和州政府采购,它们的采购权利有着不同的法律渊源。

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政府支付债务并为美国人民提供国防和福利的服务,这是美国联邦政府进行政府采购的宪法渊源。

州政府的采购权利来自于州宪法,并由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其它法律予以补充。

绝大多数州都授予本州的县、市、镇等地方政府设立采购机构的权利。

美国联邦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则构成。

基本法律主要包括《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合同争议法》、以及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小企业法》;实施规则主要包括《联邦采购规则》以及联邦政府各部门为招标和补充《联邦采购规则》而制定的各部门采购规则。

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最值得一提的是国防部的《联邦国防采购补充规则》,该规则以其严密、完备的规定以及充分良好的执行闻名遐迩。

(二)欧盟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

欧盟在《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领域的“委员会指令”,共同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

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中,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有四种指令是关于招标采购的实体性法律。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FAR)概览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FAR)概览
 
B编为采购计划,主要是规范采购前期活动。内容涉及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来源确定、供应商资质要求等等,并要求采购前期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体现竞争;
 
C编为采购方式及采购合同种类,涉及简易采购程序、招标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紧急采购程序及相应采用的合同类型;
 
F编为特定采购相关规定,如:大型设备采购规定;研发采购规定;服务采购规定;定期采购规定;信息技术采购规定;公用服务事业采购规定;
 
G编为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及审计,合同变更,分包的条件及程序,政府财产,质量保证,运输,工程可实施性评估,合同解除,特别合同及安全法,供应商使用政府资源;
 
目前FAR最新修订版为2008年6月12日版。当前版的联邦采购法规(FAR)共计8编53章。
 
A编为概要,其中各章节主要涉及联邦采购法规(FAR)在联邦采购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部门采购规章的关系,专业术语定义,采购活动中不当商业行为与个人利益冲突,采购行政事务;
 
D编为政府采购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即政府采购应扶持小型企业,促进劳动法在政府采购中的适用,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再生能源技术,保护个人隐私,扩大美国产品销售,以及其他政策目标;
 
E编为具体的采购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数据及版权规定,担保及保险规定,税收规定;成本会计标准管理规定,合同成本定价原则及方法规定,合同资金支付规定,合同异议、争议及申诉规定;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概览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144914/" title="陈晓云"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陈晓云</a>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介绍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介绍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介绍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域外经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介绍■ 赵勇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极富特色的一项制度安排。

政府采购合同官是公务员队伍和政府采购系统的一部分,有订立、执行、终止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力。

政府对合同官按照不同层级进行管理,一般根据可直接签署采购合同金额权限的大小,将政府采购合同官分为3级,级别越高,可签署合同的金额权限也就越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美国联邦政府约有3万名政府采购合同官。

行政机构以授权书的形式对政府采购合同官的授权范围和期限进行规定,并且向所有供应商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官在法律规定和权限范围内,可凭借自己的商业判断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对方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相关事宜,具体工作如下。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官负责选择采购方式。

为了顺利实施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类采购工作,在政府采购前,政府采购合同官要分析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即采购项目所需的功能、规模、质量、价格、进度、服务及环境等。

此外,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分析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经济特性、管理特征,然后科学合理地设定、安排采购实施的条件、范围、目标、方式、工作计划、措施等。

在前述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政府采购合同官决定最适合的采购方式并确定其中的评审方式和评价准则。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官对评审负责。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方式多样,政府采购合同官不仅对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负责,还要对方式的运用负责。

以竞争性谈判为例,竞争性谈判的对象、进程、程序等重要内容均由政府采购合同官负责。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与采购方式也有关系,公开招标只允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则需采用考虑非价格因素的综合评分法。

评审方法的公开是有限度的,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合同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要求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具体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仅要求公布评价准则。

即,当同时使用非价格因素与价格因素时,招标文件中应说明非价格因素与价格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显著比后者重要,还是两者的重要性大致相同,或是后者显著比前者重要。

高度集中的美国政府采购体制(一)

高度集中的美国政府采购体制(一)

高度集中的美国政府采购体制(一)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培训团赴美考察报告(上)为进一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2005年10月10日至30日,由国管局牵头,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等12个单位共同组成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培训团,对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市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学习和考察。

培训期间,培训团走访了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联邦总务署、加州政府服务总署、戴维斯市政府、联邦技术中心、马里兰州技术服务中心、世界银行、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福特汽车公司、英特尔公司等单位,并与有关官员进行了座谈。

美国政府采购在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采购方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方面都有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政府采购立法始于1809年,发展到现在,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部。

美国政府采购总体上分为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2种,国防采购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民用采购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美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GSA)负责。

2004年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3000亿美元,其中联邦总务署供应服务中心(FSS)采购400亿美元,其他大都是国防采购。

1.政策上高度统一。

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成立于1974年,为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下设职能机构,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统一政策管理,不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

设立OFPP的目的: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发挥总体指导和协调功能,它通过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美国政府采购

美国政府采购

美国政府采购展开全文美国政府采购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的政府采购金额最大的国家。

各级政府每年的采购总额近3万亿美元,采购商品的品种范围广泛。

除办公用品,文具,家具,机械,办公设备,公共设施,印刷品,服装,纺织,五金及IT产品之外,还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等。

一般采购金额的大小可分为四类:100万美金以上的大型采购,100―10万美金的中型采购,10万美金以下,2500美金的小型采购和2500美金以下的微型采购。

学校,监狱,政府使用的一般用品特别是印刷品,塑料品,家具,办公用品等,一般不会要求质量最好的,而且购买的东西大都属于消耗品。

大概一到二年之内要进行重复采购,这种重复性可分析出其规律。

让供应商可以有计划的生产和竞标,而且美国政府采购中蕴藏着极高利润。

这就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特点。

美国的政府采购除药品,武器和部分农产品等很少从国外进口外。

一般政府采购商品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从国外进口。

而是采购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对当地企业的优惠条件,一般只是针对招标中的价格,比如美国当地企业商品价格即使比其他地区提供的价格高出10%,也要选择当地企业,这就意味着我们提供的商品价格要比当地企业低10%才行。

这里要说明的当地企业或许是美国的一个洲或一个市。

但要求参加投标的公司必须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

如果通过在美国中标的企业,接他们的外包业务,就不用在美国设立分公司。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和政府机构采购规则对采购流程做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以下三个阶段的程序:一是政府采购计划制定程序;二是合同签订程序;三是合同管理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既要满足采购需求,同时也要符合所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需要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协同合作,采购计划的制定涉及缔约人员,规划人员,会计人员,法务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专家。

制定计划前进行市场调研,估算采购价格。

采购力求详尽。

采购机构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规模和条件,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概述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概述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XXX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1]而涉密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

严格地讲,涉密采购即是属于特殊的政府采购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所实施的政府采购”。

[2]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美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采购整体规模基本维持在3万亿美元左右。

政府采购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761 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1809 年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

到目前为止,在政府采购领域,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健全的立法体系,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多达500余部,4000多款。

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有统一的采购条例,即《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

通过研究分析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以了解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1 《联邦采购条例》简介至今美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却有统一的采购条例。

在美国的联邦行政法规(CFR)的48卷内容即是联邦采购体系(FARS),包括《联邦采购条例》(FAR)及其补充规定,其中,FAR 为联邦采购条例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美国联邦采购活动规范的核心。

美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分国防军事采购和民用采购,前者采购主要由美国国防部负责,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和《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后者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其后制定的《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虽然遵循《武装部队采购法》,但不适用《武装部队采购条例》,而是执行《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

美国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体系
张莹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4(000)01M
【摘要】政府采购的公共管理性源于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和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对公共采购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采购资金的有效利用,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以及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

在我国,政府采购刚起步,对政府采购理论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张莹
【作者单位】浙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管理学博士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771.231
【相关文献】
1.《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研究》读后体会(1) [J], 何录华;
2.《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研究》读后体会(2) [J], 何录华;
3.美国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体系 [J], 张莹
4.高度集中的美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及其启示 [J], 吴正合
5.对美国政府采购管理的一点认识和启迪 [J], 贺知辛;樊丽丽;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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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高瑞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4期高瑞(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010070)摘要: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保证政府采购依法有序地进行的各种方式和程序的总和。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增大,政府采购对我国社会经济、国计民生的影响日益加大,政府采购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证我国政府采购依法、合理、高效地进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分析,从而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启示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65-03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末的开始试点,到今天的深入发展,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问题,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差较远。

以下主要以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为例进行探讨。

一、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美国是较早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18世纪末就开始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其后不断修改和完善,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有系统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在美国,关于政府采购有系统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规制度有500多个,涵盖了涉及政府采购行为的所有方面。

其核心是《联邦采购法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种类和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还主要有《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合同纠纷法案》、《联邦采购规定》、《反回扣法案》等。

i这些法律体系为政府采购的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系统地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保证了采购的公开、公正,兼顾了公众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维护了政府的信誉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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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简介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吕汉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博士史丁莎由于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发起国之一,因此,研究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我国在加入GPA谈判过程中逐步完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推动国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作为世界上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具有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其政府采购规模大、范围广、法律体系比较健全。

由于美国的政府采购经费来自于纳税人,因此政府采购主体必须向公众保证节俭、合理、合法和诚实地使用有关税收资金,并通过政府采购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并直接或间接地维护公共利益或为公众谋取福利。

为此,美国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1761年通过的《联邦采购法》至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4000多个,构成了体系复杂而又相对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体系,该体系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特定的方式和程序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效地保证了美国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框架结构,大体可划分为四个层面:一、基本法美国的政府采购分为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

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是分别立法的,前者遵循的是《武器装备采购法》,后者遵循的是《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

但无论是国防部门还是民用机构,都要统一执行《联邦采购法规》(FAR,也称《联邦采购条例》)的相关规定。

《联邦采购条例》(FAR)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规。

FAR统一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行政机关采购工作的政策和程序。

该基本法主要规定了联邦政府及相应州政府的采购要义,旨在为美国政府采购提供一种一般的普适原则,引导各级政府部门有序且富有成效地进行采购活动,促进政府活动的合理开展。

二、基本程序法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委员会(国会的机构)在1972年确认了4000多个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下统称法律)。

其中至少有50部法律涉及到采购程序的规定,最主要的程序法有:(1)修订法案中的第3709条款。

该法案制定于1809年,规定了除极少数情况可实行协商谈判外,政府采购必须采用招标程序;要正式发布公告;实行密封投标;采购合同要授予给最低评标价供应商等。

此法案曾在19世纪上半叶作过几次修订,自1860年以来有关条款未作改动,至今仍然适用。

(2)《武器装备采购法》。

该法案制定于1947年,规定采购程序应更具灵活和更具建设性,采购合同可以根据第一战争权力法案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签订。

该法案于1948年颁布,适用于国防部、国家宇航局,也适用于战争期间的沿海防御。

武器装备采购法案从广义上说明各机构签订合同的程序,同时也特别授权国防部长有权签署执行法规。

该法也经过了多次修订,增加的内容重点放在采购程序的具体执行方面。

武器装备采购法案是美国立法史上的一部经典之作,篇幅不长,简单明了,是国防法的重要基石。

(3)《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

该法制于1949年颁布实施,规定了联邦财产的采购程序,正式引入了协商的采购方式,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集中采购的政策、方法等。

该法案适用于各部门和机构,但不包括武器装备采购法案的适用机构。

同时,美国联邦政府依据该法案设立了联邦总务管理局,规定联邦总务管理局有权负责发布政府采购法规。

这部法案还包含一条“无损害”规定,即联邦总务管理局颁布的法规不能有损于原子能委员会(现在的能源部)的职责。

这个“无损害”规定成为能源部单独制定采购法规的法律依据。

2000年11月国会对该法案进行了重新的修订。

(4)《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

该法案于1958年颁布实施。

联邦政府根据此法案设立了国家宇航局,替代以前的航空顾问委员会,是武器装备采购法案的一个适用机构。

该法案赋予宇航局局长很多特权,如“制定、发布、废除、修改有关工作和权力的规章制度”。

国家宇航局在武器装备采购法案授权和法律语言的基础上,颁布了国际宇航局采购条例,规定了国家宇航局特殊物品的采购程序。

该条例应是继武器装备采购法案、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案之后的第三部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法规。

(5)《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

该法案于1974年颁布实施。

根据国会在1974年颁布的《公共法案93—400》,在总统行政和预算管理办公室设立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进行协调,避免政府采购立法的平行、重叠等混乱状况的进一步发生。

根据法案规定,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有权制定政策指导,如果国防部、服务总局、国家宇航局等机构不能恰当的方式发布执行法规,那么就由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来制定这样的法规。

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不是一个程序性法案,但却是使各个政府采购法案在程序保持一致性的权威机构。

此法案最初的有效期为5年,在1979年和1983年分别重新赋予有效4年,最后成为一个永久有效性法案。

(6)《合同竞争法》。

该法案于1984年颁布实施。

这个法案第一次对武器采购法案和联邦财政和管理法案作了重大修订,使这两部法案的有关规定尽可能趋向一致。

这些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新明确竞争性程序的方式,这些方式既可以是招标投标,也可以是协商谈判;二是扩大了协商谈判的适用范围;三是强化公开竞争机制,严格限制采购官员在控制竞争范围和预期投标商的数量方面的权利。

同时,该法案还大量增加“该怎么办”的详细指导,例如如何开展市场调研、制定超前计划、确定估价因素等等。

此法案将协商谈判采购方式纳入竞争性采购程序范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突破,改变了长期以来国会坚持的招标方式优先、谈判不属于竞争方式的观念。

(7)《联邦采购简化法》。

该法案于1994年颁布实施。

这是一个修订性法案,重在使采购程序简单化和合理化,特别是对民用机构的采购程序作出变革。

核心在于尽可能采购商业化产品,减少政府采购特制商品。

优化采购程序、削减政府支出,实现物有所值。

此法案作出最重要的改变主要有:(1)小额采购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美元;(2)招标文件要强调性能标准;(3)对政府采购的商品进行重新定义;(4)政府无论什么时候采购商业产品,都必须遵守商业市场上的定价规则以及利用商业市场上提供的维修等服务;(5)将谈判真实性法案的最高限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

同时,还要求将简化的采购程序转换为电子商务。

(8)《克林格尔——卡享法》也称《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

该法案于1996年颁布实施,这是将1995年的联邦采购改革法案和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等两独立法案在修改的基础上合并为一体的法案。

此法案的重点,不仅是简化采购过程,扩大谈判真实法案中供应成本或价格的例外情况范围,增加了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考虑供应商和合同商的资格等条款,并且还规定政府信息技术机构要向有效率的盈利企业那样经营。

技术的采购、规划和管理都必须作为“资本投资”。

联邦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技术设备不再由服务总局统一采购,采购权下放到各部门。

三、国内其他相关法在美国,除了上述影响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法律之外,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有的规范采购程序,有的是对采购过程提出的要求,但二者通常是很难区分的,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谈判真实法》和《小企业和劣势小企业分包合同法》等。

《购买美国产品法》于1933年颁布,规定除个别情况外,联邦政府采购必须购买美国产品或用国内原材料加工的产品,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

目前,该法案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际法规所适用的采购项目,也不适用于与北约国家或其他国家达成的互惠备忘录;《谈判真实法》于1962年颁布,规定每个缺乏充分价格竞争且价值超过50万美元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必须获得投标商提供的成本和价格方面的材料,投标商必须保证提供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授予合同之前,采购机关对合同价格要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并且价格偏高,则要求供应商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目的是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小企业和劣势小企业分包合同法》于1978年颁布,规定所有获得超过5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和100万美元的建筑合同的一级承包商,都必须提交分包合同计划,将合同价的40%分包给小企业等。

此外,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规制政府官员和承包商之间的贪污和欺诈行为的法令,如《贪污受贿、渎职及利益冲突法令》、《反回扣法令》和《虚假赔偿法令》等。

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和政府采购赔偿方面的法令主要有《及时支付法令》、《司法平等法令》等。

同时,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还必须遵守大量的其他社会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中小企业法》、《合同工作时间和安全标准法》、《公平劳动标准法》、《清洁空气和水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

四、国际法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该协议成为美国对外协定法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79年,美国颁布了《政府采购守则和WTO政府采购协定法案》,该法案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禁止联邦机构从非GPA或其他贸易协定缔约方的国家购买商品和服务。

由于《政府采购协议》本身例外情况很多,同时美国不仅在谈判中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并且在执行相关产业政策中也设置了一些显性和隐性的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因此,该协议对联邦政府采购的影响并不大。

由于受到英美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影响,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包括大量的行政和司法判例。

总审计署办公室、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都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事务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判例和法律解释的权力。

如果这些判例被归入普通法律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都对政府采购事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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