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欧美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

欧美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公共采购,也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形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国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尤其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介绍美、欧等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美国、欧盟等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一)美国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法律渊源。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这一政治体制特点反映在政府采购制度上便形成了两种政府采购:联邦政府采购和州政府采购,它们的采购权利有着不同的法律渊源。
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政府支付债务并为美国人民提供国防和福利的服务,这是美国联邦政府进行政府采购的宪法渊源。
州政府的采购权利来自于州宪法,并由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其它法律予以补充。
绝大多数州都授予本州的县、市、镇等地方政府设立采购机构的权利。
美国联邦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则构成。
基本法律主要包括《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合同争议法》、以及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小企业法》;实施规则主要包括《联邦采购规则》以及联邦政府各部门为招标和补充《联邦采购规则》而制定的各部门采购规则。
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最值得一提的是国防部的《联邦国防采购补充规则》,该规则以其严密、完备的规定以及充分良好的执行闻名遐迩。
(二)欧盟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
欧盟在《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领域的“委员会指令”,共同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
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中,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有四种指令是关于招标采购的实体性法律。
谈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联 邦 采 购 条 例 规 定 ,政 府 机 构 应 该 建 立 合 同 官 的挑 选 、 任 命 和 终 止 机 制 。
合 同官 作 为美 国 公务 员队伍 及 政 府采
购 系统 的 一 部 分 , 必须 服从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 施 ,维护公共利益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与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相 比,美国
联 邦 政 府采 购 合 同 官掌 握 着 无法 比拟 的权
美国政府采购的合同官制度 , 将采购合 { 止 制 度
6 O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 1 ) 在政府 的招标 和管理 、商业性 购 买或有关领域 中的经验 ;
◆加强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能力培训 ◆逐步增大采购人权力和责任 ◆我 国暂不适合整体照搬合 同官制度
组 中不可或缺的特殊成员。 本文通过对美囤合同官制度的介绍与总结, 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提 出了建议。
谈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 同官制度 的
经验与启示
口 张光准
一
徐
轲
签订 合 同 。该 合 同对 政府 产生 法律 约 束力 。
力 。这 就 必 然要 求 要 有 一 个高 效 合 理 的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作管理中得到体现 。 他们需要保证评审小 组 内部沟通顺畅,并且通过分配工作任务、
协调技术小组和管理小组之间的进度 , 以保
证 评审 工作 按 时按 质按 量完 成 三是 确定 合
同相对人的权力。 合同官对评审人员推荐的 f 成果的作用 , 提高对合同官代表的管理水 候选供 应商有 自由裁量权。 尽管评审人员对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极富特色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多年的实践中取得 _ 『 优 异的成果。合同官作为政府的代表处理政府采购事宜,负责招标以 及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监督承包商项 目 进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介绍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介绍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域外经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介绍■ 赵勇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极富特色的一项制度安排。
政府采购合同官是公务员队伍和政府采购系统的一部分,有订立、执行、终止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力。
政府对合同官按照不同层级进行管理,一般根据可直接签署采购合同金额权限的大小,将政府采购合同官分为3级,级别越高,可签署合同的金额权限也就越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美国联邦政府约有3万名政府采购合同官。
行政机构以授权书的形式对政府采购合同官的授权范围和期限进行规定,并且向所有供应商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官在法律规定和权限范围内,可凭借自己的商业判断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对方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相关事宜,具体工作如下。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官负责选择采购方式。
为了顺利实施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类采购工作,在政府采购前,政府采购合同官要分析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即采购项目所需的功能、规模、质量、价格、进度、服务及环境等。
此外,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分析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经济特性、管理特征,然后科学合理地设定、安排采购实施的条件、范围、目标、方式、工作计划、措施等。
在前述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政府采购合同官决定最适合的采购方式并确定其中的评审方式和评价准则。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官对评审负责。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方式多样,政府采购合同官不仅对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负责,还要对方式的运用负责。
以竞争性谈判为例,竞争性谈判的对象、进程、程序等重要内容均由政府采购合同官负责。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与采购方式也有关系,公开招标只允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则需采用考虑非价格因素的综合评分法。
评审方法的公开是有限度的,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合同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要求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具体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仅要求公布评价准则。
即,当同时使用非价格因素与价格因素时,招标文件中应说明非价格因素与价格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显著比后者重要,还是两者的重要性大致相同,或是后者显著比前者重要。
211275796_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及启示

中国招标/ 2023年第6期信息安全关乎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能够正常运行,即能够防止信息资源的丢失、泄露以及未经授权访问、修改或删除,从而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和信息已成为各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生产要素。
政府采购涉及很多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是维护数据和信息安全的重要节点。
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信息安全的风险和挑战也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加强信息安全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梳理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笔者分析和总结了其安全审查制度的经验,希望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审查制度有所启示。
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审查制度概况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审查制度涉及多部法律和政策,在信息技术采购中,安全审查是重要的保障措施。
如表1所示,《克林格一科恩法》和《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从采购资金计划和预算控制、职责分工、保护信息安全计划等方面提出了对采购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控制和评估要求,《联邦风险和授权管理计划》对联邦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提出了安全评估和持续性监控的要求,《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从采购预算、监管责任、购买外国信息技术和服务、禁用供应商名单等方面提出了对供应链安全审查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联邦采购条例》要求落实信息技术安全制度中提出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并在“信息技术采购”这一部分中规定了风险控制的方法。
国家安全系统和国防系统的采购因涉及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所以在信息安全审查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
《国家信息保障采购政策》《管理信息保障和实现信息保障的信息技术产品采购的国家政策》规定所有国家安全系统中采购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满足安全评估和验证要求,并明确了采购中各方主体的责任。
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
个 环节都有相应 的评价标 准。这对于采购 中的错误 ( 二)政府采购 的执行 、管理机 构坚强有力 为保证 政府 采购 目标 的实现 和采 购过程的顺利进
使用统 一的格式和条文对合 同实行规范化管理 。采 购 行为 ,具有可追溯 性和可补救性 。
和交货 追查 五个方 面制定 了科 学严密 的标准 和规 范。 以便今后对 物资和项 目使用情况跟踪调查 。 的来看 , 总 公开招 标要按照规定 的招标 步骤和程序 ,对招标 的管 整个 采购过程都要按 照既定 的程序和规范来进行 ,每
理人员 和操作 人员进行职责定位 , 制定统一招标单 据 , 作业实行标准 化操作 , 即将采购活动分解为多个步骤 ,
的政府采购制度 ,并 分析其对我 国政府采 购制度建设 审计监察按 内容 、形式可分为采购 审计 和管理 审计 、 的借鉴意义 。
一
定期 审计和不定期 审计 、内部审计和外部 审计等 ,以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的特点
确保 采购行为 的合理 、 规范 。 交货追查分 为三个 步骤 :
第 一步 ,根据送交 的档案 核查招标采购部 门的作业情
、
( 一)政府 采购管理制度科学严密
况 、工作范 围及采 购程 序是否合法 ,催促供应商按 时
科学、 严密是美 国政府采购管理 制度 的重要特点 。 完成 。第二步 ,检查交货 情况 ,督促供应商按 时、按
根据 《 联邦采购法》 《 和 采购工作细则 》 等法律法规, 质 、按量完成交货义务 ,一旦 发现疑点 ,立 即采取惩 美 国在 公开招标 、工作程序 、供应商评审 、审计监 察 罚 和补救措施 。第 三步 , 交货完成后 , 整理资料归档 ,
中美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制度浅析

浅析中美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制度摘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由于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购买所达到的规模效益,它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政府采购已逐渐渗透于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和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本文以代表性国家美国为例,力图通过对其进行剖析,挖掘其优势,帮助中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提升和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中国、美国、财政支出一、美国政府采购特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及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招标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具有政策性、公平性、守法性和社会责任性等一般特点。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作为先行者之一,其政府采购可以追溯到1792年,200多年间共颁布相关法律500多部,其经验也被世界各国所广泛借鉴。
接下来,我们将对美国政府采购的特点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其优势进行提取。
1.管理体制高度集中、部门分工明确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分别表现在了政策、执行管理和预算管理上的高度集中,OFPP(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GSA(联邦总务署)及OMB(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三分权能,不得越权执行。
同时,国家对于政府采购配置标准实行严格的统一规定,整合购买力资源,统一政策、合同,发挥集中规模优势,大大降低采购成本(平均降低15% 左右),更好地发挥政策调节功能,配置标准会随形势变化而调整,追求稳中有变,因此并不显刻板。
2.合同履行方式相对稳定目前,美国最为普遍的采购方式是合同采购,即与供货商预先签订一定期限内的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到期可续签;大多为无数量合同),为联邦机构提供采购服务。
美国政府采购

美国政府采购展开全文美国政府采购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的政府采购金额最大的国家。
各级政府每年的采购总额近3万亿美元,采购商品的品种范围广泛。
除办公用品,文具,家具,机械,办公设备,公共设施,印刷品,服装,纺织,五金及IT产品之外,还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等。
一般采购金额的大小可分为四类:100万美金以上的大型采购,100―10万美金的中型采购,10万美金以下,2500美金的小型采购和2500美金以下的微型采购。
学校,监狱,政府使用的一般用品特别是印刷品,塑料品,家具,办公用品等,一般不会要求质量最好的,而且购买的东西大都属于消耗品。
大概一到二年之内要进行重复采购,这种重复性可分析出其规律。
让供应商可以有计划的生产和竞标,而且美国政府采购中蕴藏着极高利润。
这就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特点。
美国的政府采购除药品,武器和部分农产品等很少从国外进口外。
一般政府采购商品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从国外进口。
而是采购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对当地企业的优惠条件,一般只是针对招标中的价格,比如美国当地企业商品价格即使比其他地区提供的价格高出10%,也要选择当地企业,这就意味着我们提供的商品价格要比当地企业低10%才行。
这里要说明的当地企业或许是美国的一个洲或一个市。
但要求参加投标的公司必须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
如果通过在美国中标的企业,接他们的外包业务,就不用在美国设立分公司。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和政府机构采购规则对采购流程做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以下三个阶段的程序:一是政府采购计划制定程序;二是合同签订程序;三是合同管理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既要满足采购需求,同时也要符合所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需要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协同合作,采购计划的制定涉及缔约人员,规划人员,会计人员,法务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专家。
制定计划前进行市场调研,估算采购价格。
采购力求详尽。
采购机构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规模和条件,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概述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XXX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1]而涉密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
严格地讲,涉密采购即是属于特殊的政府采购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所实施的政府采购”。
[2]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美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采购整体规模基本维持在3万亿美元左右。
政府采购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761 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1809 年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
到目前为止,在政府采购领域,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健全的立法体系,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多达500余部,4000多款。
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有统一的采购条例,即《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
通过研究分析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以了解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1 《联邦采购条例》简介至今美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却有统一的采购条例。
在美国的联邦行政法规(CFR)的48卷内容即是联邦采购体系(FARS),包括《联邦采购条例》(FAR)及其补充规定,其中,FAR 为联邦采购条例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美国联邦采购活动规范的核心。
美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分国防军事采购和民用采购,前者采购主要由美国国防部负责,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和《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后者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其后制定的《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虽然遵循《武装部队采购法》,但不适用《武装部队采购条例》,而是执行《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之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从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伊始,就与财政支出体制的改革密切相关。
所以,在制度设计与功能的定位上,与美国政府采购有很大的区别。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设。
但如何进一步加深对政府采购功能和作用的认识,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运作,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1 . 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制度是依法规范和运作的,建立完整统一、协调一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
美国政府采购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直接或间接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从宪法到政府机关的采购规章,从成文法律到司法判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为了避免法律、规章和程序的冲突,保证政府采购法规的一致性,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行总体的指导,同时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以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财政部于1999年4月17日发布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部门规章;各地也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这些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原有与《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亟需修改,同时也迫切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配套的规章制度。
我国法的渊源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等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
下阶位的法必须与上阶位的法保持一致,所有的现行法按一定的标准,组合若干部门法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法的体系。
政府采购法作为部门法之一,是《政府采购法》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构成,本文所指的政府采购法是广义的政府采购法,狭义的政府采购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政府采购法》。
基于狭义的认识,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协调和适用《招标投标法》成为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
《招标投标法》主要规范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明确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一规定,并非排斥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而仅仅就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仅仅是工程采购的一个阶段,政府采购工程除招标投标外,还应包括前期采购计划的制订、后期采购合同的履行和资金的支付等。
所以,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要统一适用。
《招标投标法》应该说也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之一。
广义的政府采购法,包含《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不必再争论《招标投标法》的性质,我们所要建立的是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唯有如此,才是真正意义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法制有机的组成部分。
这是我们首先要澄清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方式和程序,所以,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法》时,迫切需要实施条例及配套的规章制度。
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实施条例将对法所涉及的基本定义进行解释,明确基本的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细化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但实施条例并不可能对具体的制度做详尽的规定,所以,还需要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制定具体办法。
就《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框架而言,具体办法应该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办法》、《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人员考核与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办法》等。
《政府采购法》还授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法》的有效实施,有待上述实施条例和各项办法的制定颁布。
除外,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本地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但应当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一致。
各地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程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具体的贯彻。
由此可见,从政府采购法律到政府采购规章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是联邦政府采购法规、规章和程序的专门协调机构,保证了联邦政府采购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所以,笔者认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
2 . 政府采购应当落实社会政策目标。
纵观各国政府采购立法,都将政府采购作为实施社会政策目标的主要手段。
在美国,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这一政策目标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来实施,或者是在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体现。
如《小型企业法》要求采购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小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拥有的企业。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融入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要求承包商对其雇员采取公平的雇佣政策,遵守清洁环境的倡议等。
我国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产生了巨大的节资效应。
但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
政府采购具备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功能和作用,这种功能和作用是政府采购的深层次目标,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制度价值。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淋漓尽致的,产生了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这在各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和政府采购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了这些功能。
《政府采购法》中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在实施过程中,一是如何确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二是如何确定倾斜的幅度。
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2003年2月,国家经贸委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
关于倾斜的幅度,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美国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以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
在我国究竟采用门槛优惠法,或价格优惠法,或配额优惠法,还是采用其他更好的方法,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但对一般的倾斜幅度和比例应当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政府采购社会政策目标的具体办法,同时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
至于如何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体现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美国政府采购合同中融入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要求承包商对其雇员采取公平的雇佣政策,遵守清洁环境的倡议等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制定有关社会政策条款,把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融入具体的合同条款中。
3 . 明确、协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机构的关系。
美国政府采购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有美国国会下属的联邦会计总署(GAO)和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的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法规,并监督、协调联邦政府采购法规的实施。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采取非集中化的组织方式,绝大多数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联邦政府中的行政部门直接进行采购。
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无论民事采购还是军事采购,集中化的采购趋势在加强。
美国联邦政府总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采购条例(Federal Procurement Regulation),有权为几乎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进行采购,有权设立标准和规范等,职权范围相当广泛。
在美国,无论是分散采购机构,还是集中采购机构,都是在联邦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下运作。
GAO、OFPP只是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律、协调采购机构的规则中发挥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肇始于财政支出体制改革,政府采购机构大多设在财政内部。
于是,如何将采购执行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使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相互独立,各尽其职,便成为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步骤。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包括;结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和程序;指导采购人和执行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接受供应商的投诉;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
集中采购机构属于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性是确保其能依法运作的前提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仅就采购法律关系而言,是接受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人。
集中采购机构不是一般代理法意义上的代理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权的取得不是由采购人的任意委托,而是基于《政府采购法》之授权,其采购权是法定的。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当然,在具体的采购事项上,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该通过委托协议加以明确。
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的目的,在于使两者职责明确,依法独立运作,而不是对立。
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政府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同样是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采购权,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执行。
在美国,政府采购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有联邦会计总署(GAO)和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但不存在与采购机构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