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大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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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文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文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合法性,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透明进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依法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业务科室,协助完成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透明度和效率;(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四)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文件、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等相关材料的审核;(五)收集汇总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编制相关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可以向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有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材料。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范围:(一)货物采购: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车辆、燃料、原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工程。

(三)服务采购:包括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培训、会议、印刷等。

第六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七条采购申请:(一)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采购计划予以批准。

第八条采购方式确定:(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采购实施:(一)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验收:(一)采购部门在收到货物、工程或服务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防范采购风险,减少采购成本,防止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界定政府采购业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与机构1、按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单位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执行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即一把手,下同)和班子成员组成。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没有专设的由办公室兼任)、政府采购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

单位纪检、内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全程监控。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控制1、单位业务承办、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2、年初收支预算时,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部门按批准的收支预算单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3、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分季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送财务部门汇总。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方参与者。

三、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主体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采购行政部门、采购人员、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

四、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首先需要进行采购需求确认,明确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数量、规格等,以及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等。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3.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标准等,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规范。

4. 招标公告发布:对于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信息。

5. 招标投标: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采购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候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6. 评标和成交: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建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签订采购合同。

7. 履约监督:监督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8. 结算支付:对于完成采购任务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及时进行结算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支付。

9. 评价考核:对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竞争原则:推动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充分竞争,选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二、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等工程。

(三)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设计、审计、检验、鉴定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

三、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单位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组织投标:采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人: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四、采购监督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一)采购单位内部监督:采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第八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投标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五)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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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 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且
❖ 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 额
❖ 我国法定条件:“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 货充足其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 实践中扩大适用趋势
实践中的“其他”采购方法
❖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 ❖ 电子采购与反向电子拍卖采购
质疑与投诉制度
观察(1):中国的早期实践
❖ 早期的个案型结构 ❖ 以外资参与为主 ❖ 在部门之间实践不一 ❖ 缺乏统一的政策法律规范 ❖ 个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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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三中全会 ❖ 建设部意见 ❖ 国务院关于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促进非公经济发展36条 ❖ 城市公用事业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 ❖ 一个观察:民间参与正在成为一个显著的政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
❖ 政府采购的商事目标与公共政策目标 ❖ 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共政策条款
- 社会经济政策条款(第9条) - 采购国货条款(第10条) ❖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的实施手段
社会经济政策条款
❖ 环保政策 ❖ 不发达地区 ❖ 少数民族地区 ❖ 中小企业 ❖ 其他:监狱产品、妇女企业、下岗工人再就
开标法律制度
❖ 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 ❖ 立即开标 ❖ 公开开标 ❖ 开标会主持人及程序 ❖ 所有投标书都应被开启 ❖ 开标记录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制度
❖ 评标委员会制度 ❖ “独立”评标制度 ❖ (1)外部专家 ❖ (2)评标权与定标权:中标人推荐权 ❖ (3)招标人需要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招标法的几个关键环节
❖ 适用范围 ❖ 采购方法 ❖ 公告 ❖ 技术规格 ❖ 等标期 ❖ 投标截至时间与公开开标 ❖ 评标与确定中标人标准 ❖ 分包与转包 ❖ 谈判
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策法律趋向
特许经营立法趋势
❖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 其他地方政府立法
立法目标(1)
❖ 促进私人参与及平等待遇 ❖ 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 寻求进入程序的公开、透明和竞争 ❖ 寻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 更大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场化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采购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1)公告? (2)适用条件: ❖ 其他采购方法:议标?
采购公告制度
❖ 确立了招标信息集中发布制度 ❖ 项目采购预告与具体项目招标信息
技术规格
❖ 技术规格及其意义 ❖ 招标投标法对技术规格的法定原则要求
中标人 ❖ 国务院可以对中标人的确定做出特别规定 。
如公共政策考虑。
评标因素
❖ 评标标准的先定性 ❖ 量化标准
授予合同标准
❖ 最低投标价格标准:价格为唯一考虑因素 ❖ 综合评标标准(多因素评价) ❖ 标底的作用
招标投标中的谈判问题
❖ 合同授予前的谈判问题 ❖ 确定中标人后的谈判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单一来源采购之含义与适用
❖ 含义 ❖ 唯一供应来源(可作扩大解释,补充适用不足) ❖ 紧急情况 ❖ 服务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添购,且金额不超过原
合同之10%,附加合同? ❖ 国防安全?例外适用之常用方法、公共政策考虑 ❖ 重复合同?反复购买 ❖ 季节性采购? ❖ 件
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
❖ 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 禁止转包 ❖ 限制分包及分包之条件
招标法的实施
❖ 行政监管部门 ❖ 缺乏独立的质疑投诉制度 ❖ 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 评标委员会 ❖ 在几个关键环节上的缺陷 ❖ (1)曲解立法精神 ❖ (2)合理违法:缺乏充分方法 ❖ 研究与能力建设
-对产品的描述不能直接指向唯一供应商或产品 -不能倾向于潜在投标人 -须执行国家强制技术规格:如环境标准、安全标 准、健康标准、其他公共政策考虑等。但必须法定 。 ❖ 政府采购法之要求:采购人承担非歧视义务
投标截止时间(等标期)
❖ 强制招标的项目,从发布招标文件到投标截 至日不能少于20日
❖ 拒绝接收已过投标截至时间的投标
❖ 向采购人的询问 ❖ 向采购人的质疑(7+7) ❖ 向监管部门得投诉(15+30) ❖ 采购暂停 ❖ 行政复议 ❖ 司法审查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监管
❖ 采购集中化趋势 ❖ 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 ❖ 部门集中采购 ❖ 集中采购机构设立概况 ❖ 对集中采购机关的监管
第三次浪潮: 特许经营立法的最近发展
2003年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 立法的又一座里程碑
政府采购法
❖ 适用范围 ❖ 公共政策目标 ❖ 一揽子采购方法 ❖ 质疑投诉制度 ❖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监管问题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 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 采购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 限额以上或集中目录以内 ❖ 例外
业、劳工政策
采购国货条款
❖ 应当采购“国货” ❖ “国货”定义 ❖ “合理商业条件”之裁量性 ❖ 采购国货政策实施之问题:来自产业的压力 ❖ 采购中心 ❖ 更多的质疑和投诉
采购方法:邀请招标适用 之完善
❖ 财政批准 ❖ 规定了两种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的法定适用条件
❖ 不能确定技术规格 ❖ 时间紧迫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公开招标采购失败:考虑原因?
竞争性谈判之程序方面
❖ 谈判组及其组成 ❖ 供应商最少人数要求 ❖ 顺序谈判 ❖ 最终最佳投标书 ❖ 授予合同标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竞争性谈判之问题
❖ 竞争范围 ❖ 信息转移 ❖ 评标标准的模糊性 ❖ 采购信息公告? ❖ 透明度?竞争性谈判中评标标准
-事先确定和公布 -是否尽可能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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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立法: 三次浪潮
❖ 中国招标投标法2000 ❖ 政府采购法2003 ❖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2004
中国招标投标立法 Regulation of Bidding Activities
概述
❖ 早期改革:70年代末-80年中 ❖ 立法高潮:80年代中后-90年代中 ❖ 招标投标法:1995年-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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