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安全管理,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含了众多条文,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其中的几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条:公路适用本条例。
公路是指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
这一条文定义了公路的范围,只有符合“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这些条件的道路,才能被认定为公路。
另外,这个条文还指出了公路应该具备的一些标志和设施,在实际的公路管理中也很有借鉴意义。
第十五条:向未实行电子收费或尚未实行电子收费网络化改造的公路收费站设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收费亭和人行横道的,应当予以改造或拆除;收费站的大型广告牌应当符合相关公路交通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了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要求。
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收费站设置应该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另外,对于大型广告牌,也应该符合相关的公路交通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因广告牌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行车安全需要,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对于新建、改建和重要交通路段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这一条文强调了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公路的行车安全,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根据需要设置交通标线、标志、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则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
在建设新公路或改建公路时,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这样才能确保公路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和规范,这些规范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公路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条例》实施以来的成效(一)加强了公路设施的全面保护《条例》在明确公路保护对象时,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隧道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在设立义务主体职责时,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路政执法(突出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在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治超源头管理等多方面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这一系列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路的全面保护。
(二)健全完善了公路超限治理长效机制《条例》颁布实施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苦工作,要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并从根本上防止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还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来加以保障。
《条例》在管理手段上进一步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逐一作出规定,力求环环相扣。
这些制度设计,有力地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江苏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在大力宣传超限运输危害性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超限检测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堵截作用,通过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治超活动,不断强化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厅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动作为,积极向省厅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主动与运管部门沟通协调,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信息的共享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为联动处罚奠定了基础。
(三)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四)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张雅萍一、出台背景(一)公路立法的现状条例出台前公路立法的框架主要由一法两条例和21部规章组成。
一法是1997年7月公布的《公路法》;两条例是1987年公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和2004年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法》作为母法,全面但是又比较原则;《公路管理条例》内容陈旧,许多内容已被《公路法》代替,一些内容因与《公路法》抵触已不适用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则是针对收费公路的专项性规定。
因此,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针对公路保护还缺乏系统又明确的规定。
(二)公路安全保护上面临的问题公路在大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在保护和使用管理上的很多问题和困惑。
损毁公路和占路问题、遗洒、掉落物问题、公路衔道化问题、超载超限问题等。
公路保护面临着上述种种问题,现有法律又不能很好地预防和制裁,所以就必然催生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二、主要内容(一)立法目的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管理范围公路的含义。
《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公路渡口。
从公路的范围看,条例明确排除了专用公路的适用.专用公路就是由企业自建、自养和自管,主要为本企业使用的道路。
村道参照执行.(三)管理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三条。
这个条款有四层意思,一是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保护;三是国、省道的保护主体由省政府决定;四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上述层级具体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四)管理制度条例确立的制度主要有九个方面。
(一)明确各自职责从部的层面看,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制定,国道的规划和行业指导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路保护的职责主要有:(一)将公路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及公路发展的需要,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持人】2011-03-1415:01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
条例从多方位、多角度对公路安全保护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为了便于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对这部条例有一个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这部法规,我们特邀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何建中司长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何司长您好!【何建中】2011-03-1415:02你好!大家下午好!【主持人】2011-03-1415:03何司长,首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何建中】2011-03-1415:05制定这个条例主要出发点是要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
【何建中】2011-03-1415:10大家知道,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何建中】2011-03-1415:16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卓有成效地开展车辆超限治理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有益地探索了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新机制、新举措,进一步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_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_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为确保公路安全、减少公路交通事故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
该条例于1984年1月1日正
式实施,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公路交通安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公路建设标准、公路行车规定、机动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从细节上保障了公路交通安全,确保了驾驶员和行人的人身安全。
首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建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都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规划标准进行建设。
这些标准包括了公路的路基、路面、路段标识、隧道、桥梁等各个方面,另外还规定了公路的附属设施包括了路灯、护栏、防撞设施等等。
其次,条例对公路行车规定进行了规定。
包括了驾驶员的行车注意事项、车速限制、超车禁止等等。
条例还规定了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不得喝酒、不得疲劳驾驶、不得在行车途中吸烟等等。
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规定了机动车的通行管理。
包括了机动车年检、机动车保险、临时通行证申领等等。
这
些规定从源头上保障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最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在发生公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理流程。
该条例规定,一旦发生公路交通事故,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处理受害者伤亡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保证社会舆论监督。
总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建设、减少公路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未来,我们期待这项规定能够进一步得到完善和落实,从而保障广大司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公路的安全与健康管理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公路安全提出了许多规定。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内容及意义等方面,详细阐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定。
一、条例背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指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公路安全,防止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项规定。
国内公路交通事故每年都有很多,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全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条例内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共分成八章,共六十三条。
其中包括管理、监测、监督、安全等全方位的内容。
以下是部分主要规定:1、公路使用者的安全义务民用公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交通规则和管理规定,做到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不占用公路附属设施,不影响公路安全,不污染公路及环境,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还应遵守车辆限载、限速、限高规定,保证车辆稳定并且安全载运。
2、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的责任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施工、管理、运营和维护措施,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按照规定进行承包、施工、管理和维护。
同时,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路运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3、公路安全设施的要求公路安全设施包括路网、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卫星设备、监控设备等等。
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执法,规范道路标志履行,对于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要及时更换修复。
对于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交通警示设施,防止危险的事故发生。
4、公路的安全保护公路交通途中若发生事故或意外,必须及时进行救援处理,保障被损害人员及其财产受到必要的保护。
同时,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应及时立案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条例的意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心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心得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确实贯彻落实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我积极认真学习了本《条例》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我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公路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总结近几年来国家卓有成效地开展车辆超限治理和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有益的探索了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新机制、新举措,进一步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
随着公路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的需求不断发展,公路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
公路街道化、超限运输、占路及毁坏公路设施等影响公路安全、完好、畅通的行为日益严重,与公路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别是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但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仍缺乏系统的、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与处罚手段。
车辆超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容易损坏公路、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同时对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作用。
《公路保护条例》确立了公路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赋予了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保护的责任和必要的手段。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加强,《公路保护条例》细化和明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路保护法律制度,使公路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意义。
巩固公路安全保护的新经验,为进一步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保障驾驶人员、乘客以及行人的生命安全。
在当前交通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更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首部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名称、宗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其中,宣示了政府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的决心,明确了此条例适用于除农村公路和殡葬用公路以外的所有公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
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安全第一。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公路管理机构必须把公路安全置于优先位置,不断完善公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驾驶人员】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的交通安全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酒后驾驶的限制。
条例规定,驾驶人员不得饮酒后驾车;对于酒驾、毒驾等严重违反公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驾驶证的颁发和使用、机动车安全检测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机动车辆】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必须通过安全检测,不得超载、超速、超载,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规则等。
同时,对于使用假牌、套牌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道路设施】第四章规定了公路道路设施必须具备的标志、标线、隔离设施以及道路通行的安全标准。
条例规定,公路必须设立交通信号灯、路标、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并设置适当的隔离设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五章安全救援】第五章规定了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援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机构和救援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尽力保护事故现场的安全,并尽快清理现场,恢复道路通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规定了公路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对于违反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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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作者:不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7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下旬,省公路局组织召开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会议,并邀请到着名的公路法专家张柱庭教授对该条例进行了讲解。
结合张教授的讲解和工作实际,笔者将选择一些条文,对其内涵以及对公路管理、养护、执法等“公路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公路法》和条例的关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是上位法,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条例不能违反《公路法》,只能对《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充实和细化。
还有一个问题: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关系如何《广东省公路条例》是由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法性法规,地方法法规不能违反行政法规。
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省公路条例》的上位法,两者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第三条是规定公路保护的主体。
第二款中规定了属地主义管辖的原则,但职责内容又必须由省一级部门来确定。
第三款则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由此,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的保护、管理职责,其权力来源明确是行政法规授权。
第四条扩大了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范围。
以往的观念是公路就是公路部门或交通部门的事,现在明确规定多个部门负有相关责任。
防止了公路部门孤军奋战甚至四处求人的窘境。
第五条明确公路管理、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同时也将该种预案界定为专项预案,区别于部门预案。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项预案是需经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到要动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力量。
而部门预案意味着动用本部门的力量就能解决。
从近几年公路突发事件来看,如08年的冰灾,多部门联合更能抢险应急,更能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九条规定公路保护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
理由是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
第二章公路线路。
主要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类保护区以及除超限超载之外的公路管理、许可事项。
第十条规定的是路产登记制度。
路产登记工作在我省乃至全国都做得不好,这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路产登记首先是具有档案效力,从证据效力而言,比普通的证据要高。
这种登记和《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还有距离,尽管公路属于不动产。
因为《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未公布,而条例又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因此这种登记还不具备物权效力,但可以为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后)打下伏笔或基础。
此外,路产登记制度不同于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由国土部门依法完成。
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首先,是在《公路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基础上明确了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划定工作。
其次,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建筑控制区起算的位置发生了改变,从原来《公路法》第34条的边沟外缘变成了现在的公路用地外缘,而公路用地就是从边沟外缘起算往公路外一米的范围。
因此,实际上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比原来扩大了一米。
其次,对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也作了指引,即“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所谓“安全视距”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和超车视距。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的时间。
《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定的时间,条例将划定时间规定在“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这样立法是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拆迁前抢建、抢种的问题。
第十三条第一款表明条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第二款是增加了建筑控制区以外的管理,即建筑控制区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
第十三条这个条文对建筑控制区的保护比《公路法》有明显加强。
第十四条规定公路规划控制区。
在《公路法》第18条的基础上一是增加了对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的规划要求,二是明确了与公路之间应保持的距离。
第十五条规定了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交叉时,新建、扩建的线路承担建设费用。
即公路提出扩建,由公路部门承担费用,或城市道路扩建,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费用。
这样立法是考虑到只有建设单位才有编制预算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把公路当做试车场地。
第二款在《公路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公路违法行为的列举,如打谷晒粮、种植作物、焚烧物品等。
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区。
在《公路法》第47条的基础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国、省、县、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区。
本条的安全距离与第十七条的几乎一样,但是内容不同:第十七条是针对危险作业,本条是针对危险物品。
此外,本条的法律责任在条例的第57条,第57条规定违反第18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了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控制区。
《公路法》中并没有这项内容。
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桥梁的保护,立法背景是近些年了公路桥梁的断裂、塌陷事故明显增多。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与水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串联审批制度。
同时,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第19条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采砂区。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疏浚作业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几项危害桥梁、隧道、涵洞的禁止行为。
需注意的是,这些行为是条例明文规定禁止的,不能办理行政许可。
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应直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航河流的桥区。
本条吸取了近年来船撞桥事故的教训,规定了应在桥区范围内设置相应的航标、桥标、桥墩防撞装置等,以加强对桥梁的保护,这也是《公路法》里面没有的新增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条例第57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重要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武警部队进行守护。
重要铁路、港口、机场都有武警参与守护,且从实践效果来看也颇佳。
因此公路有必要参照引进这一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是在《公路法》第52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和“利用公路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路树的砍伐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许可。
关于路树砍伐的审批权问题,之前存在争议,争议的内容是究竟是由公路部门审批还是由林业部门审批。
根据《公路法》第42条的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2条对此也作了几乎一样的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支持由林业部门审批的,理由无非有二:一是无论是《公路法》还是《广东省公路条例》,都把路树砍伐的内容放在了“公路养护”的章节,而没有放在“路政管理”的章节;二是公路部门只是“同意”,而“审批”必须按《森林法》办理。
此次条例的出台已经将此问题明确,由公路部门审批。
《森林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林业部门还是公路、铁路管理部门把《森林法》第32条总共六款内容全部看完,答案就很明显了:凡是需由林业部门来审批的,都非常明确地写明了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那为什么把路树砍伐的审批放在“公路养护”的章节呢无论是《公路法》第42条还是《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2条,第一款都规定的是公路绿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的问题——“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因此放在“公路养护”的章节是因为想把路树的种植、保养和砍伐等“路树类”问题统一放在一起。
条例出台,从此再无争议。
路树的砍伐应该作为路政许可的事项之一,由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且是单独审批。
第二十七条将路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进一步明确。
其中的第(四)、(五)、(六)项为条例对《公路法》进行补充完善的内容,第(四)项针对管线挂桥行为,第(五)项针对龙门架、人行天桥上设广告行为,第(六)项针对旧路口扩建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事项与条例第22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禁令行为的关系。
属于第22条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线设施,是不能申请审批的,这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如果是一般的电缆、水管、光缆等,是可以依照第27条第(四)项提出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是对路政许可的一些完善。
一是申请材料中增加了第一款第(二)项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和第(三)项的“应急预案”;二是第二款规定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审批应该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报告”和“预案”都是为了防范涉路施工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其中有资格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为公路勘察设计院。
基实这种做法在广州市的路政许可实践中早已存在,比如一些大型涉路污水管道工程或跨越公路建跨线桥、人行天桥等重大涉路工程,路政审批部门都会要求公路勘察设计院对该工程对公路的安全性影响出具书面意见,并以此作为许可的依据之一。
至于第二款征求公路经营企业意见,是由于近年来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往往是企业,而不是交通或公路部门,为了符合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现状,以及尽量避免许可项目、涉路工程与经营性公路的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产生冲突,加强沟通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涉路工程施工完毕后的验收制度。
以前的制度或做法,是公路管理机构对于许可项目完工后或者对养护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工作普遍不到位。
将来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施工完毕后必须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这种验收,应该由路政部门牵头,会同养护单位、公路勘察设计部门,以及工程的监理单位联合进行。
本条还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得经交警部门验收。
第三章公路通行。
本章重点在于对超限车辆的治理。
“超限”的界定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