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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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杭政办函[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11〕3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市委〔2011〕2号文件为依据,围绕《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全面启动和有序推进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各项工作,优化创新环境,广聚创新资源,创新发展方式,提高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社会文化、城市功能、体制机制全面创新。

二、实施原则(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成立全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坚持全市一盘棋,加强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统揽全局的力度,统筹、协调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任务,切实保障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监督考核。

结合各部门、各区(县、市)职责落实分工,各牵头单位分头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将创新型城市建设年度工作纳入各部门领导的任期责任制中,进行年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评议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浙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2024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一、聚焦聚力提升政策引导保障成效准确把握政策取向,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实效性。

(一)迭代升级“8 4”经济政策体系。

优化8个政策包和4张要素保障清单,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023.6亿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为市场经营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二)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政策。

统筹做好项目甄选、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清单。

(三)发挥“4 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完成专项基金组建和运行机制建设,制定尽职免责细则,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年度计划投资2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000亿元,并扩大省科创母基金规模。

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催生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成长企业。

(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切实提升服务理念、能力和质效,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目指南(2013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发文字号】杭经信综合[2013]23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目指南(2013年)的通知(杭经信综合〔2013〕23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八倍增”,力促“两提高”的目标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依据《杭州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杭经信综合〔2013〕72号),结合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目指南(2013年)》,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6月9日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目指南(2013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管理的意见及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等文件,按照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链提升、重大技改、协同创新、创新源培育”及产业发展平台等重大项目的要求,依据全市13个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制订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目指南(2013年)。

一、先进装备制造业(一)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牵引电气控制系统;轨道交通扣件;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城轨基于通信的行车控制系统(CBTC);城轨综合自动化系统(IAS);轨道交通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城轨车辆;汽车整车、专用车及改装车;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电液换挡变速箱;转向系统;汽车电子;轮毂轴承单元;驱动桥;防锁死刹车系统(ABS);空调系统;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发动机尾气处理系统;制动系统;动力总成关键件;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关键部件;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平台。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只限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的市级重大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3.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属于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4.市场导向类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1)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07.02
•【字号】浙科发计〔2015〕95号
•【施行日期】2015.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5〕9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厅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新常态下浙江‘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持续发展路径优化与对策研究”等108个软科学项目列入2015年度省级科技计划。

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
实施管理,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工作。

附件:2015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清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日附件:。

智能集成制动系统的硬件在环测试

智能集成制动系统的硬件在环测试

现代电子技术Modern Electronics TechniqueDec. 2023Vol. 46 No. 242023年12月15日第46卷第24期0 引 言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与发展,比亚迪、蔚来、特斯拉等新能源车企迅速崛起,车辆智能化的提升等相关技术快速发展,作为基础的线控制动技术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1]。

智能集成制动系统将助力器和车身电子稳定系统(Electronic Stability Program, ESP )集成为一体,加强了系统的集成化以及轻量化,留出更多的空间用于提升新能源车辆的续航[2]。

随着更多传感器以及电子控制单元(ECU )的介入,制动系统的功能逻辑也逐渐复杂,因此对智能集成制动系统的检测需要比传统模式更先进的检测手段[3‐4]。

硬件在环(Hardware ‐in ‐the ‐Loop, HIL )作为汽车系统V 模式流程的验证环节,具有同步开发、极限与破坏性试验、可复现、全面快捷的优DOI :10.16652/j.issn.1004‐373x.2023.24.030引用格式:符峥,王学影,范伟军,等.智能集成制动系统的硬件在环测试[J].现代电子技术,2023,46(24):170‐176.智能集成制动系统的硬件在环测试符 峥1, 王学影1, 范伟军1, 张霖成2(1.中国计量大学 计量测试工程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2.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310018)摘 要: 针对智能集成制动系统在研发测试阶段使用实车测试时整改成本高、周期较长、复现性差的问题,通过分析智能集成制动系统的结构和原理,建立整车的数学模型,设计一套基于NI VeriStand 硬件在环系统的智能集成制动系统实时仿真测试平台,通过搭建车辆的实时仿真模型代替实际车辆对控制器进行实时仿真测试。

通过基础制动测试,完成了助力器的建压能力以及基本运行逻辑的检测;通过完成相应条件激活ABS 、TCS 功能,检测特殊工况下制动系统在各个轮端的建压情况。

杭州市科技创新项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型中小

杭州市科技创新项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型中小
3、知识产权情况。(年度专利申请 计划和目标等方面的情况,项目完成后的 专利、品种认定、论文等) 4、其他。(推广及应用前景、创新团队 或创新人才培养预期成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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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现有技术基础和条件(包括原 有基础、知识产权情况、技术力量的投 入、科研手段等);
1、原有科研基础。(项目目前进 展情况、技术成熟度、科研手段和取得 的成果等软硬件的情况。对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项目应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文件 或产品性能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 对于引进技术项目,需提供消化、吸收、 创新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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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包括 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对本地 区产业带动作用、对增进人民身体健康 和增加就业等方面效益的分析。其中对 环境的影响应单独说明。)
4、风险分析。(对项目的风险性 及不确定因素进行识别,包括技术风险、 人员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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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1、研究的目标。(详细说明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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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简历。 1、项目负责人较详细的情况介绍
(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简历、已有成 果、论文和本项目中的分工)
2、其他课题组人员的情况简要介 绍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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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件 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资质证 明(复印件有效)
6、中心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 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 明确的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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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方案内容
1、建设单位概况(企业规模、人数、科技人员总 数,主要生产产品及其水平、市场占有率、在本 行业地位,上年产值、税收、利润情况等)。
2、在建设单位建设本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基 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政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加快创新强省建设,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强省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创新引领,融合联动,精准高效实施撬动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新政,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圈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战略支撑。

加快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在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集成电路等“互联网+”领域和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标志的结构生物学、靶向药物、免疫与基因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掌握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

力争通过5 年的努力,建成10 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取得100项左右国际先进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100 家左右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石化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22 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五倍增、五提高”,即全社会软投入达到6700 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 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 万家、技术交易额达到1200 亿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000 件,比2017 年翻一番;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数达到130 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 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于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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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条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研发类项目。

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立项要求,由市财政资金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包括课题,下同),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重点培育新兴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包括前沿科学重要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

通过项目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问题,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产品,为杭州市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补助主要对象包括:(1)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市本级配套补助。

二、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立项对象及申请补助条件第四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包括对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

其中,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前期由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大院大所在杭建设单位、新列入市“三名”工程建设单位、及2019年以后按科技部管理办法新认定的单位。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实行公开征集、择优资助(推荐)的方式进行科学遴选。

第五条申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并要求给予市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及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项目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并能成为杭州科技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划、政策;项目研究指向重点领域(产业)的关键技术重大突破与自主创新,预期能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标志性成果,填补国内自主产业链空白,有利于提高杭州重点领域(产业)、重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

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管理规范;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科技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3.申报单位以往项目实施、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省、市各项科研管理制度,在科研诚信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4.申报单位同意实行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发挥引导作用的项目研发经费协同投入机制。

其中,由企业为主申报的项目、或由市级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项目,原则上该项目的自筹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上。

为鼓励开展前沿科学基础研究,对申报前沿学科应用基础项目的,自筹经费投入不作要求。

5.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有实施期限要求。

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实行有限目标,重点支持。

1.同一企业(法人)原则上牵头申报并承担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1项。

企业承担原有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承担新的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同一项目(内容基本一致)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为鼓励企业参加省、市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成果示范应用,企业作为省、市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申报的,可增加申报并承担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1项。

2.同一市级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申报并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

在杭实施标志性成果示范应用,或获高等级国家、省科技奖励(省一等奖以上、国家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在杭示范应用的项目,可增加1-2项。

三、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及配套补助的条件第七条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等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承担国家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且在该项目(或课题)合同文本或批复文件中明确为主持承担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的,按国家有关部委立项文件要求,市科技专项资金按我市企事业单位实际获得国家补助资金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条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浙江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

其中,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中的择优委托项目由地方政府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补助经费按照1:1比例共同出资(情况特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共同出资比例)。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负责申报并主持承担科技厅等对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依照省立项通知(或批复文件),市科技专项资金按我市企事业单位实际获得省补助资金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九条市科技局在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合同签署时,按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文件意见和市区财政结算体制,在申报单位所在区县签署初审推荐、承诺配套意见基础上,签署市级意见。

一般情况下,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的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分期安排,按在征集时间段内该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安排和下达。

四、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组织立项与验收管理第十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

项目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与市、区科技部门组织推荐相结合,立项评审采取同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管理推行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申报公开简便,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评审立项高效准确,项目管理轻过程、重结果。

(一)编发指南。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科技企业和科技专家,围绕杭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心工作,重点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及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公开组织选题征集和论证,确定选题方向,编制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各项要求,并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

(二)申报推荐。

为确保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后续实施管理过程便捷、公开、可监督,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统一经杭州市电子政务系统,在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登录申报。

各区、县(市)、市级各创新平台、市级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指导服务工作,并按上年度实际评审立项数的2倍(或通知确定的限额),择优限额推荐。

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在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开户,限额申报。

(三)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计划项目事务管理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开展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等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同类分组进入专业评审;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再进入专业评审。

(四)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实行同行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相结合方式开展。

网络评审初步通过(推荐立项评审专家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进入会议论证,会议论证确定同一领域(项目分组)项目排序。

(五)立项建议。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以专业评审结果为基础,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和综合分析,召集处室联审会议,按当年立项控制数,提出拟立项计划(项目)。

并按市新制造业计划工作意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将拟立项目转交市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查重调查。

查重无异议的拟立计划(项目),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决策。

(六)行政决策。

市科技局办公会议按申报指南、评审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对拟立计划(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及项目资金补助方式的决策。

(七)社会公示。

市科技局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在市科技政务网等进行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处室邀请专家进行调查复核,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公示和复议意见,确定最终立项计划(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执行、完约验收、核定补助经费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签订合同。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与市、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项目合同书应明确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算、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等内容。

立项单位无正当理由、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二)过程管理。

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市和各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应对企事业承担的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赋予科技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按目标任务、计划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三)合同变更。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项目单位须书面报告。

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签署审核意见,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书面意见。

擅自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的,市、区科技部门不予认可,变更内容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项目实施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区科技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延期报告,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无延期报告且实际延期1年以上的,取消计划立项和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结题验收。

项目总结、结题验收是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环节,也是安排、下拨科技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前提。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协同科技、财政部门做好履约验收、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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