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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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二节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 者价值的物——土地、地上定着物 准不动产——船舶及民用航空器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 频资源) 2.非专属国家所有 ①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可 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所有权。 ②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不得随意进行。 ③黄金制品由国家规定专营单位经营。 ④文物不得自行挖掘、走私出口。 ⑤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禁止流通。
从物具备的条件: 1.使用目的之永久性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一部分 4.交易上视为从物
有价证券类型
1.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2.债权 3.股票 4.提单
四、智力成果的类型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征:①利益性 ②客观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权利、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特征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身分离的假牙、假肢 ②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爱人的照片 ③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日月星辰(不能控制) ④以有体物为限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制定而 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意外灭失可以 免除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个法律点:
第一,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损毁灭失的时候,债务 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 第二, 在双务合同中,凡是由于不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一 方不能给付的时候,对方就可以免予 给付义务。 第三,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所有权到 底在什么时候转移?
4、主物和从物。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 6、原物和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有价证券的主要种类: 1、票据: 2、股票: 3、公司债券: 4、国库券: 5、提单: 6、仓单:
汇票的正面:
汇票的反面:
本票的正面:
本票的反面:
/zs/000001/index.shtml 上证指数(000001) - 股票行情中心 - 搜狐证券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 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 非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 独成为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 为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我国《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 规定:林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案例:根据有一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 我国因角膜导致视力功能残疾的当时约有几万 人,其中至少有半数的病人是可以通过角膜移 植恢复视力的,而我国当时实行这类手术的每 年仅有几百例,究其原因,其实就是眼角膜的 供体太少,没有人愿意捐献,更没有人敢说把 自己亲人的眼角膜“卖掉”!前几年,北京一 位医学博士偷偷地把一个老太太(已死)的眼 角膜拿出来移植给了另外两个病人,被别人发 现后,有人告诉了老太太的女儿,结果人家告 到检察院,检察院要不要提起公诉,算不算犯 罪?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促进知识传播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 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 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 区分的意义: •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 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 的。
第七章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 •
民事权利客体
• •
1.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l)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票据包括本票、汇票、 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货币的义务。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l)金钱证券。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 票据、债券、存款单等。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 仓单、提单。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 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l)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 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 区分的意义: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 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结合物, 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数个 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 企业。 • 区分的意义: •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 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 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答案:B F G
2、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
转移而转移 C.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
(三)原物、孳息
1、区分 例题
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包括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2、区分意义 案例
射倖孳息
(1)若无相反之约定,天然孳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 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 取得。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 的孳息?(2003年卷三52 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例题——主物、从物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屋和窗户 B.锁和钥匙 C.汽车和轮胎 D.存款和利息 E.鞋和袜子 F.电视和遥控器 G.汽车和备胎 H.台灯和灯泡 I.影碟机和影碟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文物、黄金、麻醉药品、非军用猎枪、管制刀具等等。
2010现役电警棍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
物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不允许在市场 上流通的物。
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 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 钞、淫秽书刊等)、军用武器和 装备等等。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非物 质利益。其中, 质利益。其中,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且涉及一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称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给付仍以物为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①独一无二的物;有人称之为客观特 独一无二的物; 定物。 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 ②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 中独立出来的物, 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 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有人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例2】 】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林木 A.林木 B.土地使用权 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C.池塘中的鱼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区分标准: 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流通性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的物. 的物.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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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

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

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

但我们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可以为有益性与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关于民事权利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王泽鉴教授区分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

他认为,权利得以物、精神上创造或权利为其支配的客体,是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

权利本身则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乃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

此项得为处分之客体者,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

这一区分是有道理的。

学者通说认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民事权利多种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

总的说来,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

③从权利凭证的意义上说,有价证券为物;而从所代表的权利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利。

3.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当然,有的行为需与一定的工作成果或物结合才能为客体,有的行为仅为一种服务或劳务的提供。

4.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

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

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财产可否为权利客体?学者中有不同观点。

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或企业)系各种权利的总体,其本身不得为权利的客体。

我们认为,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则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

但作为各种权利总合的财产,也未必不可为权利的客体。

不仅如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或企业),而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种权利的客体也可为企业的财产总体。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或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其联系在于只有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民法上的物;其区别在于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并非均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一)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人体中的一部分包括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因此以人体器官为对象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

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则可为物。

(二)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就会不断扩大。

例如,电、光、热等自然力,在未能被人力控制前不为物,而在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后则成为物。

(三)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如一粒良种可为物,而一粒一般的稻谷就不为物。

(四)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

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因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则不为物。

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房屋上的砖瓦不为物,一间房屋为一物,一幢楼也可为一物。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范围:“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可见,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

何为定着物?定着物须是固定在土地上并且不可分离的物。

如房屋、桥梁等建筑物,如林木等种植物。

虽未完全建成的建筑物但足以达到经济上使用目的的,为定着物;但其未构成定着物的房屋不属于不动产。

①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上,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如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仅存在于不动产上。

依现行法,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上。

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

如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取得占有)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要件。

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

如依(继承法》第36条规定,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据其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我国的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等)、假币、毒品、淫秽物品。

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

金银原也为限制流通物,但国家逐渐在放开对其限制。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三)主物与从物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主物相对于从物而言,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

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如一人所有的一辆汽车与该车上的备用胎构成主从物关系,备用胎为从物。

而该车的轮胎则为汽车的组成部分,不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如,若无特别约定,汽车所有人将该车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备用胎;将该车出卖时,备用胎随车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买受人所有。

(四)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一编民法总论革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面、油、盐等。

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就消耗物只能成立消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如一桶油分为若干份,其性质或效用并不会改变,因此,油为可分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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