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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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或精神产品,又称之为知识产品。
(二)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几种主要的智力成果类型
(一)作品
1、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特点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出产物是不是不动产?有两种观点:一是土地的 组成部分,不是不动产;二是独立的财产,可以 为权利客体,我国《物权法》采后一种观点。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包括2种: 指法律规定只允许国家所有的物,包括为矿藏、 水流、海域和无线电频谱等。
(3)实用性
(三)实用新型
1、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主 要区别有,在种类和范围上比发明小得多,只 限于有形体的产品。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 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 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 羊群等。
2、区分意义 (1)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 于物 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 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 其 例外。 (2)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 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 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

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民法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二特征1组织体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4自行决定设置程序财产数额机构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2、退伙的效力
(三)合伙的终止、清算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有自己的目的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Partnership)
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类型: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2)法定退伙: 合伙人自身的主体资格消灭(继承人是否为合伙 人?);丧失偿债能力等。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法》第48条)
(3)强制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 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 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49条)
问: (1)杨、程二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定性?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吗? (2)1.2万元的货物损失、7000元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四、权利和非物质利益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 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 二、范围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 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3、意义:确定孳息的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 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的租金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 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的奖 金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概念 P127 2、意义: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 样是借物,所借之物是消耗物时,合同的 性质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转 移,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所借之 物是非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是租吝或借 用合同,租借之物交付时仅转移使用权, 租借人要返还原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1、概念:有无所有人 2、意义:对于无主物,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是, 依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有特别规定的, 按照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 《继承法》第32条。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与价值。 不可分物:不可以分割,或者分割损害其用途与价 值。 2、分类意义 (1)确立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实物分割;不 可——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按份之债或 按份债务;不可——连带之债或连带债务。
(五)原物与孳息 1、原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 的物。 孳息,指原物产出的收益。 2、孳息的分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出物。 A.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 A. 部分,不能成为孳息; B.对一物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C.埋藏物,不是孳息。因为它始终独立于埋藏体, 不存在产出的问题。 (2)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 的收益。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二)债券 • (三)股票 •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 • • • • •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 一、权利 • 二、非物质利益 • 三、虚拟财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种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 习,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特征、范围,掌握物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有价证劵、智力成果的概念 与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2、物的概念与特征 3、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 分 4、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 • 本案的争论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 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对传统 民法的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简单的就 是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 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也应当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网络虚拟 财产在民法上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它的性质,无 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说,网络游戏中的武 器装备认为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这些武器装备 构成侵害财产权。

• 分析: •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 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 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 让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 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 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 的转让而言,其合同亦是有效的,但因未 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 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 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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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三)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

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例如,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法律未确认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

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的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的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一些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

但我们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可以为有益性与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关于民事权利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王泽鉴教授区分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

他认为,权利得以物、精神上创造或权利为其支配的客体,是为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

权利本身则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乃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

此项得为处分之客体者,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尚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

这一区分是有道理的。

学者通说认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民事权利多种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

总的说来,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

③从权利凭证的意义上说,有价证券为物;而从所代表的权利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利。

3.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当然,有的行为需与一定的工作成果或物结合才能为客体,有的行为仅为一种服务或劳务的提供。

4.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

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

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财产可否为权利客体?学者中有不同观点。

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或企业)系各种权利的总体,其本身不得为权利的客体。

我们认为,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则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

但作为各种权利总合的财产,也未必不可为权利的客体。

不仅如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或企业),而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种权利的客体也可为企业的财产总体。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或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其联系在于只有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民法上的物;其区别在于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并非均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一)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人体中的一部分包括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因此以人体器官为对象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

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则可为物。

(二)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就会不断扩大。

例如,电、光、热等自然力,在未能被人力控制前不为物,而在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后则成为物。

(三)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如一粒良种可为物,而一粒一般的稻谷就不为物。

(四)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

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因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则不为物。

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房屋上的砖瓦不为物,一间房屋为一物,一幢楼也可为一物。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范围:“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可见,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就是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

何为定着物?定着物须是固定在土地上并且不可分离的物。

如房屋、桥梁等建筑物,如林木等种植物。

虽未完全建成的建筑物但足以达到经济上使用目的的,为定着物;但其未构成定着物的房屋不属于不动产。

①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上,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如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仅存在于不动产上。

依现行法,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上。

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

如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取得占有)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要件。

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

如依(继承法》第36条规定,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据其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我国的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等)、假币、毒品、淫秽物品。

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

金银原也为限制流通物,但国家逐渐在放开对其限制。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三)主物与从物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主物相对于从物而言,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

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如一人所有的一辆汽车与该车上的备用胎构成主从物关系,备用胎为从物。

而该车的轮胎则为汽车的组成部分,不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如,若无特别约定,汽车所有人将该车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备用胎;将该车出卖时,备用胎随车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为买受人所有。

(四)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一编民法总论革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面、油、盐等。

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就消耗物只能成立消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如一桶油分为若干份,其性质或效用并不会改变,因此,油为可分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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