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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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学:二、判断题1、从民法的词源上看,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民法”一词是我国固有的。
2、民法即民法学。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的重要界限。
6、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7、某公赴外地探亲,须乘长途汽车,因乘车票价是事先规定的,规定多少就支付多少,不能讨价还价。
基此,某公和长途汽车站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____起施行。
”A、1986年1月1日;B、1986年4月12日;C、1987年1月1日;D、1987年4月12日;E、1999年10月1日。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____。
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D、具有等价有偿性;E、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3、____属于民法的渊源。
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B、国务院制发布的民事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D、国家机关对民法的规范的解释;E、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四、简答题1、试述民法的适用范围2、试述民法的渊源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的基本原则: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3、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二、判断题1、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2、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
三、不定项选择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____。
A、指导功能;B、辅助功能;C、约束功能;D、引导功能;E、补充功能。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____。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区分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 区分意义: 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进行交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 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于集合物,原则上,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 例外:财团抵押
6。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把把空气宣布为国民财产)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具有效用性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某种物品的现有数量同该物品的用途之间的关系,在此种关系中,该物品的用途超出了其数量。 同时具备了效用和稀缺性,物即具有了价值。价值可以来源于劳动,也可以来源于效用和稀缺性。物中的非劳动产品部分,其价值来源即为效用和稀缺性。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特征,意味着民法中的物都具有价值。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内容: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与特征 三、物的分类 重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难点:物的分类
案例1
今年9月5日,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公司在北京成立。该公司专门卖月球等星球的土地,并声称298元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约合6亩)土地,购买者还可以获得月球土地证书。 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宣布正式开盘。此举引起了多方质疑,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随后扣留了其营业执照。 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诉状递交到海淀法院,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告上法庭。其间,共有33人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月球土地”48英亩,销售额14304元。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合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二)债券 • (三)股票 •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 • • • • •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 一、权利 • 二、非物质利益 • 三、虚拟财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种类
•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 习,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特征、范围,掌握物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有价证劵、智力成果的概念 与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2、物的概念与特征 3、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 分 4、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 • 本案的争论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 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对传统 民法的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简单的就 是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 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也应当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网络虚拟 财产在民法上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它的性质,无 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说,网络游戏中的武 器装备认为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这些武器装备 构成侵害财产权。
•
• 分析: •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 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 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 让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 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 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 的转让而言,其合同亦是有效的,但因未 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 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 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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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 2.
1. 2.
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2. 3.
4.
5. 6.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1.
2.
3. 4.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2 不动产
1. 2.
1. 2.
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意义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一权利 与利益相关,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须是财产权利 (2)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3)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二 非物质利益 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特点: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不可转让、转移
二 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一)作品 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成为作品的条件 (1)必须具有特定内容 (2)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 特征:独创性、可复制性、经济上具利用价值
(二)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实质性要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二 物的法律意义
1. 2.
3.
是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如标的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法上某些情况下关系到案件管辖
三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划分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1动产
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法律上各种可支配的自然力 例外:能移动,但转让程序较慎重,学理上称为 “准不动产”,如船舶、民用航空器
区别 不动产 动产
以交付为要件
物权变动的法定 以登记为要件 要件 物权类型
诉讼管辖
典权、地上权、 动产置权、留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地役权 不动产所在地人 依普通管辖 民法院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划分依据:物的流通性 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 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 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四)主物与从物
1. 2.
3.
4.
主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 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 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 从物具备的条件 使用目的需具永久性 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具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五)原物与孳息
(九)单币
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 上的种类物。 特殊之处: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 为一 (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 (3)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
第三节 有价证券
一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 的书面凭证。 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 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三)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四)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 的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能 使科技发展发生变化的一种新认识 指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 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识 特征:合法性、显著性、表现性
二 有价证券的分类
(一)依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 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二)依记载的权利人的方式 记名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三)依指定的权利标的 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四)依给付人为标准 自付证券,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证券 委托证券,委托他人为给付的证券
民 法 学
苏号朋
第一编 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1.
2.
民事权利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 利益性,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客观性,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 途 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 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七)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 态或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 形态和性质的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所有人明确的物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的物 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 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定义 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上包括因物或权 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 孳息的种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2)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
孳息的法律意义 确定孳息的收取权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三 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
(一)票据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约定 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有价 证券 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