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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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二节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 者价值的物——土地、地上定着物 准不动产——船舶及民用航空器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 频资源) 2.非专属国家所有 ①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可 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所有权。 ②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不得随意进行。 ③黄金制品由国家规定专营单位经营。 ④文物不得自行挖掘、走私出口。 ⑤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禁止流通。
从物具备的条件: 1.使用目的之永久性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一部分 4.交易上视为从物
有价证券类型
1.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2.债权 3.股票 4.提单
四、智力成果的类型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征:①利益性 ②客观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权利、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特征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身分离的假牙、假肢 ②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爱人的照片 ③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日月星辰(不能控制) ④以有体物为限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制定而 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意外灭失可以 免除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个法律点:
第一,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损毁灭失的时候,债务 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 第二, 在双务合同中,凡是由于不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一 方不能给付的时候,对方就可以免予 给付义务。 第三,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所有权到 底在什么时候转移?
4、主物和从物。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 6、原物和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有价证券的主要种类: 1、票据: 2、股票: 3、公司债券: 4、国库券: 5、提单: 6、仓单:
汇票的正面:
汇票的反面:
本票的正面:
本票的反面:
/zs/000001/index.shtml 上证指数(000001) - 股票行情中心 - 搜狐证券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 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 非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 独成为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 为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我国《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 规定:林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案例:根据有一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 我国因角膜导致视力功能残疾的当时约有几万 人,其中至少有半数的病人是可以通过角膜移 植恢复视力的,而我国当时实行这类手术的每 年仅有几百例,究其原因,其实就是眼角膜的 供体太少,没有人愿意捐献,更没有人敢说把 自己亲人的眼角膜“卖掉”!前几年,北京一 位医学博士偷偷地把一个老太太(已死)的眼 角膜拿出来移植给了另外两个病人,被别人发 现后,有人告诉了老太太的女儿,结果人家告 到检察院,检察院要不要提起公诉,算不算犯 罪?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促进知识传播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 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 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 区分的意义: •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 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 的。
第七章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 •
民事权利客体
• •
1.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l)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票据包括本票、汇票、 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货币的义务。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l)金钱证券。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 票据、债券、存款单等。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 仓单、提单。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 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l)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 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 区分的意义: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 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结合物, 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数个 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 企业。 • 区分的意义: •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 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 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答案:B F G
2、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
转移而转移 C.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
(三)原物、孳息
1、区分 例题
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包括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2、区分意义 案例
射倖孳息
(1)若无相反之约定,天然孳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 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 取得。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 的孳息?(2003年卷三52 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例题——主物、从物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屋和窗户 B.锁和钥匙 C.汽车和轮胎 D.存款和利息 E.鞋和袜子 F.电视和遥控器 G.汽车和备胎 H.台灯和灯泡 I.影碟机和影碟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文物、黄金、麻醉药品、非军用猎枪、管制刀具等等。
2010现役电警棍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
物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不允许在市场 上流通的物。
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 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 钞、淫秽书刊等)、军用武器和 装备等等。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九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三、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非物 质利益。其中, 质利益。其中,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 本要素,不仅为物权之客体,且涉及一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切财产关系。如继承关系客体为遗产,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 其中大部为物。债权之客体为行为,称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 为给付,但在多数情形,给付仍以物为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其标的,称为标的物。
①独一无二的物;有人称之为客观特 独一无二的物; 定物。 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 ②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 中独立出来的物, 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 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有人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称之为主观特定物。
【例2】 】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林木 A.林木 B.土地使用权 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C.池塘中的鱼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区分标准: 1、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流通性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 的物. 的物.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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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
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 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
• 4、必须具有效用 •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
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 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 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 5、具有独立性 •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 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 民法上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
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 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 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 况下,可以作为物。 •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 有偿转让。
• 2、原则上为有体物。 •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
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 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 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 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 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 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 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 脏让给他。
• 二、物的扩张 • 1、关于虚拟财产 •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
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 财产权?物权?债权? •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 2、活人的器官 •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 物。 •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
的物(就交付标的物而言,标的物本身并不是债权的客体, 交付行为才是债权的客体)、提供劳务等。 • (四)智力成果 • 智力成果是指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取得的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 、商标(商标 权客体)等成果的统称。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 律关系的客体。
• 3· 该问题还涉及特别法的规定。《人体器官
移植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体器官捐 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甲、乙间的合同却有对价的约定,依《民 法通则》第58条或《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 属于无效。(李)
• 问题2 动物作为物具有什么特殊性? •
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 物体,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备一定形体、 能够被人眼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 多数是物体,如土地、房屋、汽车、汽油等。 • 自然力,是指不具备一定的形体、不能被人 眼看到,但能够被人控制、能够给人提供一定 能量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自然因素,如电热声光。 • 财产与物不完全相同。财产的外延更为宽泛, 不仅指物,还指各种财产性权利。
• (五)人身利益 •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与
身份利益。 • (六)权利 • 比如,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债权可以成为 担保物权的客体。此时,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 于无体物。作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一般只能 是财产性权利,而且应具有非专属性。
• 第二节 物 • 事例 甲的儿子乙患重病,需要巨额治疗,
1· 自古以来的民法一直把动物等同于一般的物, 允许权利人任意占有和处分。亦即,人们可以像占有 处分一般物一样占有和处分动物。物权法上的狩猎权 就是人们随意占有并取得处于自然状态的动物的权利。 狩猎权是先占制度在野生自然资源上的运用。但随着 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现代人已经充分地认识到,动物 作为与人类一样的生命存在,对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 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不过,由于动物相对于人类来说 较为弱小,因此,在当代社会,保护动物,尤其是保 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现代人所应承担的义不容辞的 责任。近年来,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 开始运用民法来强化对动物的保护。
用地使用权)
• • • •物 •
• •
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
有体物 无形物(电热声光)
所有权的客体
无体物(股权、收费权、著作、专利பைடு நூலகம்商标
权等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的客体
• 问题1 甲与乙订立合同,由甲将眼角膜移植给乙,而
由乙给付价金,该合同是否有效?

• •
1、人体器官是人体的一部分,在未与人体分离之 前,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以尚未与人体分离 的眼角膜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合同违反公序良 俗,应属于无效。 2、虽然人体器官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能成为 “物”;但在与人体分离之后,已不再是人体的一部 分,可以成为“物”。 如果甲、乙在买卖合同中写明,该合同是以将来已 从人体分离的器官作为标的物的,则该合同有效。不 过,应注意的是,纵使允许这类合同发生效力,但如 果甲拒绝履行,乙也不能起诉请求甲履行,或者请求 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以维护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所享有 的完整权利,并顾及人的价值与尊严。(李永军)
甲负担不起。某日,甲获悉丙患肾病,需要 做肾移植手术,但医院暂无合适的肾脏,甲 遂与丙达成协议,约定甲将其一个肾脏以20 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三天后,甲从其亲属那 里获得其子的治疗费,遂向丙表示反悔,丙 • 坚持要求甲履行卖肾义务,双方发生纠纷。
• 一、概念与特征 •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
•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一)物 • 物是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客体。以物为客体
的权利是物权。 • (二)货币与有价证券 • 货币与有价证券是物的特殊形态。 •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 定财产的书面凭证。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 可以成为债权客体。
• (三)行为 •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亦即给付。包括交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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