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五章 权利客体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2015年4月19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民法基本概念认识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义务

民法基本概念认识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义务一、引言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概念的认识对于理解和适用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法律义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概念。
二、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在民法中,权利主体和客体是两个核心概念。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权利或者拥有权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则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益的对象,可以是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也可以是虚拟的概念,例如知识产权等。
三、权利主体的法律义务作为权利的持有者,权利主体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
这些法律义务旨在保护权利主体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权利主体的法律义务方面,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尊重他人权利: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权利主体的行为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需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2. 遵守合同义务:当权利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这包括按时支付款项、提供约定的服务或商品等。
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3. 注意义务的消解: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主体的义务可以通过特定行为或条件的消解而解除。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对于保险人的义务消失。
四、客体的法律义务与权利主体相对应,客体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需要履行。
客体的法律义务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权利主体的权利:客体应当尊重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得干扰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例如,他人不得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的住宅,侵犯其居住权。
2. 符合合同约定:当客体与权利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
客体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提供应有的权益。
3. 注意维护客体本身:对于客体来说,其本身也有义务进行适当的保护和维护。
例如,物业所有人有义务对物业予以保养,并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五、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中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刘德良 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

刘德良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在民法学中,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权利客体是指具体的物、财产或其他客观存在的对象,而权利对象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主体。
这两个概念在民法关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首先,权利客体的存在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
在民法关系中,具体的物或财产往往是权利的支撑基础。
举个例子来说,当一个人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时,土地就是他的权利客体。
只有土地确实存在,才能让他有效地行使该土地的所有权。
因此,权利客体的存在对于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权利对象的确定为权利的主导提供了基础。
权利对象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确定了权利的主导者应当是谁。
例如,一份合同中的权利对象可能是一家公司,而该公司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通过明确权利对象,可以更好地确定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
最后,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
在民法关系中,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可以避免权利的混淆与滥用。
如果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没有明确划分,可能会导致权利受到侵犯,从而损害各方的权益。
通过明确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可以对权利的行使和界限进行明确,从而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在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区分与意义。
权利客体提供了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而权利对象确定了权利的主导者。
通过明确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
只有加深对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理解,才能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中,为社会的法律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贡献。
民法总论,吴一鸣 第05章 民事权利客体-2013上

民法学总论
吴一鸣
Mail: wuyiming@
第5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2节 物之概述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 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5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2节 物之概述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 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 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

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
权利客体是指具有合法性、权利属性和可互动性的客体,它包括法人客体、非法人客体、内部客体和行政客体四大类。
首先,法人客体是法律认可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例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社团法人等,在国家法律准则下独立行使权利,应当承担法律法律责任和义务,拥有经营独立性、民事权属独立性和组织独立性等广泛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非法人客体是指非法律认可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政治优势,但没有法人地位,例如政党、民间组织、宗教团体等,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可以以特定的形式履行其义务及行使权利,获得一定的特权。
再者,内部客体是指未成立法人的公司组织内的集体实体,这些集体实体可以组织集体活动,例如公司、合资公司等,拥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职能,可以代表公司发出信函、承认储备金等行动,但它不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及权力。
最后,行政客体是指由政府机关或者它的分支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身份的团体,这类团体的组织范围覆盖了政府机关、官方机构、行政授权机构等,例如官方机构、公共事务机构等,这些客体形式多种多样,代表了政府的整体权力,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利客体。
总之,权利客体包括法人客体、非法人客体、内部客体和行政客体四大类,它们分别具有独特的地位、功能和特征,是社会规范的基石,深深影响着商业运作的实践,也是国家凝聚力的重要资源。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九、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 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区分意义:决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
多选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 详解:本题考察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 民法上的物必须是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 们的需要。如果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 的物。因此,AD属于法定孳息。BC如果与原物脱 离才构成孳息,否则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还不 是独立的物,当然更不是孽息。
十、财产 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根据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 义务的总体。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种 类物指当事人根据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 以限定的物。完全根据主观的标准进行区别。
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 原有形态、性质之物。不消费物指经反复使 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区分意义:消费物仅作为消费借贷、消费保 管合同的标的物,不消费物可以作为租赁、 使用借贷及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不融 通物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的物。 物大多为融通物,不融通物一般限于: 公有财产;公用财产;禁止生产或使用 的财产,如毒品。
四、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指可以用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的 物;不可替代物指不能用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 互替代的物。一般而言,金钱、消费工业品为 替代物,土地、建筑物、特写艺术品为不可替 代物。 区分意义:替代物可以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不可替代物可以成为使用借贷和租赁的标的物, 不能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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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甲于乙地,自建房屋。屋内有书房1间,有 花黎木书桌1个,抽屉2个。桌上有一台 DVD,影碟3张。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磁砖, 其上有1个美国落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1.本例中哪些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2.甲将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抽屉之义务? 3.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交付灯罩的义务?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 和使用价值的物,如棉花、米。
不可分物是指依其性质不可分割或分割将损害其 经济用途和使用价值的物,如一尊铜像,一匹马。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不同。共有物如果是可 分物,就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否则只能作 价补偿或变价分割。
一辆汽车;王教授的私人藏书;某公司的 所有生产设备。
三、物的组成部分
物的组成部分,简称物的成分,分为重要成分和 非重要成分:
(一)重要成分:如果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另一 部分,或者改变物的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成 分。如房屋的栋梁、混凝土中的钢筋。重要成分 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二)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之外的其他成分。 如汽车的轮胎、书的纸张、画的框架。非重要成 分可以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案例】
1. 甲工厂想在厂区西边多开一个出口,与相邻的 乙工厂达成协议,“为了方便甲工厂的经营用 地”,在乙工厂的土地上成立通行的权利。 请问:基于双方的协议产生了何种权利,该权利属 于谁?
2. 牙医甲在乙的下颚镶了一个金牙套,上颚装上 了一颗可以自由卸下的金牙,但声明在乙支付费 用前保留所有权。 请问:如果乙未支付费用,甲能否请求返还金牙套 和金牙?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依当事人的 意思指定而特定化之物。 种类物指能够以品质、规格、数量予以限 定之物,如面粉、布匹、货币。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在于法律效 果的不同。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如租 赁、借用,合同终止时须返还原物;以种 类物为标的的合同,如消费借贷,合同终 止时只能返还同种类物。
【案例】
甲的宝马车被盗车集团解体,将其发 动机出售于知情的乙,而装于乙的自 驾车。半年后甲查知此事,能否向乙 请求拆还该发动机?
四、物的分类
(一) 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非经破 坏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所谓动产,指不动产以外之物。
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关系 的两种模式:
第三节 权利的集合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所谓“权利的集 合”(Rechtsgesamtheit),是指财产 (Vermögen)和企业(Unternehmen)。它 们本身并非权利客体。
一、财产
“财产”,指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所有有经 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属于“财产”的只是权利,而非物。
“财产”本身并非权利客体,而只是对所 有归属于某一主体的财产权利的总括性称 谓。能够转让的不是“财产”,而是各种 具体的权利。
“财产”是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 基础,因此只包括积极的财产,而不包括 债务在内。
二、企业
企业是一个拥有各种权利的经济单位,在 经济交往中是常见的客体,比如企业可以 被出卖或租赁。但企业本身并非权利客体。
【甲想将其家具厂作为一个整体卖给乙并 进行交付,法律上是否可行?】
二、物的法律特征
1. 具有非人格性 人的身体不是物。
【思考】以下哪些属于物? 甲镶的两颗金牙;丙的假发套;某球星腿 部植入的钢钉;乙在血站献的500cc血;丁 的尸体。
2. 是有体物 3. 具有可支配性 【思考】无主物是物吗? 4. 具有独立性:指按照交易观念自成一体,
包括单一物和合成物,但不包括集合物。 【思考】以下哪些是具有独立性的物?
结合主义: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 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 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分别主义: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 为独立的不动产,即是不同的两个物。
在我国,土地国有,私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但有房屋所有权。土地和房屋是不同的权 利客体,但在交易上采房随地走或地随房 走的做法。
(五)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 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也称融 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其流转予以一定限制 的物,比如说文物、麻醉药品。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完全禁止流转的物,如 国家所有的水流、海域。
(六)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关系能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 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孳息,如果 实、动物的幼崽。但出产物未与物本身分离前不为 孳息。 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例如利 息、租金等。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否; 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
否; 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意
义不同; 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在同属一人的两个以上的物中起主要 作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 从物。
二、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 物 (二) 无形财产(作品、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等) (三)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社员权)
第二节、物
一 、物的含义
各国民法对于“物”的范围规定不尽一致。 我国法律未对“物”进行定义,解释上应 将物理解为除人的身体外,能为人力所支 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及自然力。
第五章
stand)
第一节 权利客体概述
一、权利客体的含义
“权利客体”一词有两重含义,狭义的权利客体指 支配权的客体,指权利主体法律上的支配力涉及的对 象。广义的权利客体指处分行为的客体,指权利主体 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处分的对象。
权利客体是与权利主体(Rechtssubjekt)相对的概 念。这意味着,一方面,权利客体不得成为权利与义 务的载体;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的客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