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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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

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

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1. 民事主体:法律里的“主角”民事主体,听起来挺正式的对吧?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利和义务的“主角”。

就像一部剧的演员,非得有个“主演”,才能把整个故事演绎得淋漓尽致。

我们常说的民事主体,通常包括个人和法人。

比如,你我都是个人主体,而公司、学校这些则属于法人的范畴。

要说这法人的“身世”,就像那种大家庭里的长辈,既有责任,也有权利,绝对不能小看。

1.1 个人主体的例子你想想,个人主体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人物。

有谁能把“我买个苹果”这事给弄得复杂?当然可以,想象一下,你买了苹果,结果被人说是“坏苹果”,这时候你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退换货。

哈哈,苹果不仅仅是水果,还是法律里的一桩小故事!1.2 法人主体的例子再说说法人,想象一下一个公司,像个大家伙,在市场上风风火火地跑。

比如某个知名的快递公司,签了个大单子,但因为货物损坏而需要赔偿,这时候,法人主体就得承担责任了。

它可是不能说“我不想赔”,毕竟这是法律的游戏规则嘛。

2. 民事客体:法律的“道具”好了,接下来聊聊客体,简单来说,就是民事主体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

可以是物品、行为,甚至是知识产权。

就像一场戏里的道具,没有它,剧情就没法展开。

2.1 物品作为客体比如,你去超市购物,购物车里装的那些东西,都是客体。

你买的巧克力、牛奶,统统都在这个范畴内。

可别小看这些东西,法律上可规定得清清楚楚,比如你买到的巧克力,结果打开一看,竟然是过期的,那可就要“打官司”了,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2.2 行为作为客体再看看行为,大家知道吗?有些合同里的约定,比如“我把这本书借给你,你得在一周内还给我”。

这里的借书行为,就是客体之一。

如果到时候你忘了还书,对方可就有权利催你了。

这时候,法律就成了你的“时间管理师”。

3. 民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民事主体和客体就像舞台上的主角和道具,缺一不可。

没有主体,客体就失去了意义;而没有客体,主体又能施展什么拳脚呢?3.1 互动与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总是伴随着互动。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问:你对你的电脑享有所有权,那所有权 体现的是你对电脑的权利还是你对其他人 的权利? • 资源的有限性,配置
2014年5月9日
• 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 平等(非命令与服从) • 意思自治(自由、自愿) • 补偿
2014年5月9日
2014年5月9日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
死者的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4年5月9日
• 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就侵犯谢晋名誉权案一审判决宋祖德、刘 信达败诉,并判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女士 各类损失共约29万元。 • 2010年2月1日下午,谢晋名誉侵权案二审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 前声称将亲自出庭的上诉人宋祖德未现身。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生理死亡: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
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1、心脏停止跳动 Vs 脑死亡
2014年5月9日
母爱 永不言弃!植物人怀孕妈妈昏迷中流泪拒堕胎
• 2. 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如果互有继承 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 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 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 继承。
2014年5月9日
• C. 出生日期认定的证据效力:“户籍证 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 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 D. 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达到 法定年龄; • 请举例
2014年5月9日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特留份)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

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

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

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

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

即知道“那个人是谁”。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

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

〔图示〕名誉权、隐私权、权名誉权指民事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的社会名声的权利。

名誉侵权的要件有二: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二是结果要件,造成受害人名声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者缺一不可。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权仅限于自然人拥有。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答题(3篇)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答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相邻,甲村位于北,乙村位于南。

两村之间有一条小河,河水从北向南流,流经甲、乙两村,最终汇入大海。

近年来,随着甲、乙两村经济的发展,河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河水中的污染物对两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了严重影响。

甲、乙两村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甲村决定起诉乙村,要求乙村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赔偿甲村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 案件焦点(1)乙村是否构成侵权?(2)甲村遭受的损失是否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3)甲村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4. 案件处理(1)乙村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乙村排放污染物,导致河水污染,侵犯了甲村的环境权益,构成侵权。

(2)甲村遭受的损失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

甲村提供的证据显示,河水污染导致其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故认定甲村遭受的损失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

(3)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村应赔偿甲村因污染环境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损失范围、侵权人过错等因素确定。

二、答题要求1. 确定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2. 分析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 确定案件焦点(1)乙村是否构成侵权?(2)甲村遭受的损失是否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3)甲村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4. 案件处理(1)乙村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等新事物的出 现,需要建立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其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机制。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应该根据社会发 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持平衡。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充分考 虑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利滥用和利益失衡。
1、广告推销类:包括各种销售推广活动、保险推销等信息; 2、诈骗信息类:如假冒银行、政府机构等的诈骗信息;
3、非法信息类:如垃圾邮件中的钓鱼网站、恶意软件等; 4、骚扰信息类:如恐吓、骚扰、诽谤等。
二、垃圾短信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垃圾短信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违反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垃圾短信也 会给用户带来财产损失,因此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内容
基本内容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垃圾短信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垃圾短信不仅 骚扰了广大民众的正常生活,也给人们的隐私权、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在 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垃圾短信问题进行民事法律的反思,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 段来更好地治理和遏制垃圾短信的传播。
一、垃圾短信的定义与类型
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授权或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发送给用户的不必要的信息。 垃圾短信根据其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反思。首先,权利和义务 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是指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利益和自由; 义务是指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的,不能只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的扩展。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对于数据信息的保护、 利用和规范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此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经济 全球化的推进,各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如知识产权、信托等,这些 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纳入到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进行规范和调整。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元性:物、行为、智力 物质的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注:标的额不等于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事实。 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行为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 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利,不受干涉。(意思自治) • 第13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
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法原则、诚信原则) •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滥用权利 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四)主民事关系与从民事关系
独立存 在与否
主民事关系
▪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
从民事关系
▪ 必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关系
单选题(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 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 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民法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例(3篇)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乙两公司系竞争对手,甲公司主要从事手机生产,乙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配件生产。

近年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手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提起诉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起诉其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例分析1.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和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

(2)行为:乙公司生产手机配件的行为。

(3)智力成果:甲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4)人身利益: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物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和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属于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导致其手机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

因此,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行为乙公司生产手机配件的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质量不合格,侵犯了其商标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这表明,乙公司的生产行为是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4. 智力成果甲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手机配件侵犯了其商标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人身利益本案中,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其人身利益受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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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等等。

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

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

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

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含义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与履行的意义相同。

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八、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

四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在承诺期间作出。

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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