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9 民法讲义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1
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一节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概述
物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民法上的物,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第七章
二、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七章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 种类物。 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或者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能以品种、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 能以品种 、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第七章
• 准不动产: 准不动产: • 指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价值大于一般动 指汽车、船舶、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为保护交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在物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而非定产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则或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或以登记为对抗第三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 。(物权法第24条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
第七章
(一) 天然孳息 一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二) 法定孳息 二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又称间接孳息。 物 ,又称间接孳息 。 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 用而发生。 用而发生。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二节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 者价值的物——土地、地上定着物 准不动产——船舶及民用航空器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 频资源) 2.非专属国家所有 ①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可 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所有权。 ②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不得随意进行。 ③黄金制品由国家规定专营单位经营。 ④文物不得自行挖掘、走私出口。 ⑤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禁止流通。
从物具备的条件: 1.使用目的之永久性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一部分 4.交易上视为从物
有价证券类型
1.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2.债权 3.股票 4.提单
四、智力成果的类型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征:①利益性 ②客观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权利、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特征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身分离的假牙、假肢 ②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爱人的照片 ③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日月星辰(不能控制) ④以有体物为限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制定而 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意外灭失可以 免除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 2.
1. 2.
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2. 3.
4.
5. 6.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1.
2.
3. 4.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2 不动产
1. 2.
1. 2.
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权利的意义 –法力说是权利的本质的通说。
+ –法律上的力
特定的利益
法律上的力 –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力,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权 力支持并保证这种法律上的力的实现 –可以支配标的物,还可以支配人
特定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称为法律利益 • 简称法益 –表现为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是所谓的 “特定利益” – “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
再如,债权是请求特定的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中“特定的人为特定的行为”是所谓的“特定利 益” – “请求”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 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 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
实现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 可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 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 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 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在学习该章内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物的有体无体传统民法认为物限于有体,无体但能控制,也属有体。
2、动物3、物的分类及意义4、客体的发展非物质利益的认识。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权利客体就是权利指向的对象。
严格说来,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为权利和义务虽是对应的概念,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二、客体范围在民事法律关系一章中已介绍,在此不再重复。
值得高兴的是,在本章中,作者已将客体范围的观点明确为利益。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因素。
物的特征:1、人身之外某种意义上说,物是与人身对立的。
所谓的“人——物对应”即是哲学上的意义。
2、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物之所以对人有用,在于其能为人所用。
3、能为人所控制人所不能控制的物,不能为人所用。
4、物需有体这是德国民法的规定。
严格遵循罗马法的结果。
但现代观念中,物的观念已有改变。
二、物的法律意义权利义务的存在体。
三、物的分类这才是本章的重点。
1、动产不动产以能否移动为标准。
动产:能自由移动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主要有土地和房屋。
当然,还有土地之上的其它定着物或称附着物。
土地:有法学意义上的土地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
陆地地表及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之和。
土地与定着物,立法上有分别主义和结合主义,我国采分别主义。
不动产始终是物权的核心。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以能否自由流通为标准。
流通物:可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流通受限的物。
3、特定物种类物以能否替代为标准。
特定物:世上独一无二的、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具有相同特征、能以其它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可分物不可分物以能否自由分割为标准。
区分意义:财产分割时的方式。
5、消耗物非消耗物以使用后的形态是否有变为标准。
区分意义:行为标的的不同。
6、单一物集合物以物的构成单位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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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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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3
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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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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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4
8.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张桌子; 合成物是由数个单一物构成,例如首饰; 集合物是由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藏书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 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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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题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4
案例
• 1999年,赵某迁往外地居住,就将一个院 子和三间房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赵 某返回时,丁某搬出,在此期间,丁某精 心照管房屋,随时修缮。2002年,丁某在 该院落盖了两间偏房,花了三万元。2003 年,赵某回来了,要求丁某搬出,但丁某 住在自己的偏房中,不肯离去,认为自己 拥有偏房的所有权。于是赵某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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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 A矿藏 • B水库中的水 • C 土地 • D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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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 通物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 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 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 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 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 合同无效。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韦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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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 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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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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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2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物: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 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是指属于某种特定人的一切权利及权利关 系的综合,它包含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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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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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3
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 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此外,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2.物品证券,权利标的是物品,油票、鸡蛋票。
3.服务证券,权利标的是一定的 服务或文体、艺术欣赏为内容的 证券。如机票、电影票、戏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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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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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5
(四)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分类:
1.自付证券:是指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 证券,如提单、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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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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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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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14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 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 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 诉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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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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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8
第三节 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
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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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9
2. 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证券的权利人只 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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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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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6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 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 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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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证券:是指委托人为给付的证券,如票据法 上的汇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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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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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4
• 4)有价证券 • 5)权利 • 6)非物质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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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5
第二节 物
重点问题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 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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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6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 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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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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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3
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第一个权利人的 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转让须采取由权利人签 名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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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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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4
(三)依有价证券的指定的权利标的进行分类:
1.金钱证券,权利标的是金钱,票据、存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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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题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1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 有权。转移原物 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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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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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2
7. 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 改变其原有的形态和性质的物。如食品
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
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
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
离
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
地
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
同不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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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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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12
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有体物。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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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题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7
2. 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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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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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1
(二)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证券的权 利人从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 票等。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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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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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42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没有记载该证 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 无记名股票。可自由转让。
h 25
一班为被告代理人 二班为原告代理人 三班为法官
h 26
5.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 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 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 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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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题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7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
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
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
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物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 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
成成分,但它在客观上、经
济
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
他
物的效用。 汽车与备用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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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题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3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 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 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 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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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题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8
6.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已存在之物;孳息,是指因物或权 益而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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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 料 36
三、货币:
1.概念: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种类物。
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货币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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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题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7
2.货币的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一般等价物
(3)货币是可消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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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在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其 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 务免除。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 人须作替代履行。(唐山洗照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