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保障政策,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退役和退伍相关事宜。
第三条国家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促进退役军人的自我发展,增强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
第四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退役军人的认定和退役待遇第五条退役军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并被决定退役的军人。
第六条退役军人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军队有关部门予以证明。
第七条退役军人享有按时足额支付的退役金、安置补贴和医疗保障等待遇。
第八条退役军人退伍后,享有就业优先、创业支持和职业培训等保障政策。
第九条退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也应当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三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第十条退役军人享有就业优先政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招用退役军人,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创业培训和创办企业。
第十二条政府各级应当对退役军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水平。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章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享有医疗保障政策,享受优先安排和免费或者减免医疗费用的待遇。
第十五条政府各级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退役军人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五章退役军人事务机构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役军人事务机构,负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服务能力和质量。
关于退役军人移交安置的情况说明

关于退役军人移交安置的情况说明标题:退役军人移交安置的情况说明一、引言退役军人,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他们的退役生活,既是他们个人生活的重大转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关乎到军人的权益保障,影响着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必须做到有条不紊,科学合理。
二、退役军人的定义与分类退役军人是指因服役期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退出现役的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退役军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义务兵;2. 因伤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前退役的军人;3. 因军队调整改革需要裁减的军官和士兵;4. 因年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退役的军人。
三、退役军人的安置政策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安置政策。
主要包括:1. 工作安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退役军人,政府将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2. 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就业或者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将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
3. 教育培训:政府将为退役军人提供各种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
四、退役军人的安置流程退役军人的安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退役军人在退役后,需向当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安置申请。
2. 审核: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会对退役军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3. 安置: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会根据其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或提供生活保障。
4. 跟踪服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还会对已经安置的退役军人进行跟踪服务,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虽然我国在退役军人安置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安置岗位的质量不高,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等。
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提高安置岗位的质量:政府应进一步优化公共岗位设置,提高岗位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退役军人加入。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坚持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府安排就业与市场就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安置对象和方式(一)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安置对象包括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1. 政府安排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主要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官和因战致残的初级以上士官等。
政府安排就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2. 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
3. 继续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4. 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5. 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
6. 其他方式: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方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
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3.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补助申请及审核
1.退役军人申请补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账户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官和义务兵。
二、补助标准
1.军官补助:按照其在部队月均基本工资的50%给予补助。
2.士官补助:按照其在部队月均基本工资的40%给予补助。
3.义务兵补助:按照其在部队月均基本工资的30%给予补助。
三、补助发放
1.补助发放时间为退役后次月起,按月发放。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恢复补助发放,发放时间从停止补助之日起计算。
九、补助的继承与转让
1.退役军人因病或因公牺牲的,其补助权利可以依法继承。
2.补助权利的继承应按照国家有关继承法律法规办理。
3.补助权利不得转让、抵押或赠与。
十、宣传教育与服务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退役军人补助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退役军人的政策知晓率。
2.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补助政策得到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3.定期举办退役军人政策解读培训班,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知晓自身权益。
十九、数据管理与保密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对补助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退伍军人安置规定及优惠政策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五、接收安置程序。
退伍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 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 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 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退伍义 务兵退伍后,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 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 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 置机构(民政部门)报到,凭退伍军人安 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 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 校,享受的优待和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1、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 复员安置。 现役后,由乡( 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 的生产和生活。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 的生产和生活。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 由县、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转业安置。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 2、转业安置。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 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 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基本原则: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其含义是 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 其含义是: 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 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 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 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 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 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 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 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 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 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 予复学。 予复学。
关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政策解读(2023年)

关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政策解读今年退役的战友,是否已经准备好返乡报到,适应新生活。
关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重点梳理一下。
一、“转业”相关问答(一)工作职务问:转业军官到地方后的职务是怎么安排的?党委、政府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1、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军官,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转业军官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2、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军官,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国家鼓励转业军官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4、在西娥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转业军官,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二)工资待遇问:安置到地方单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1、分配到机关的转业军官,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1)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2)按技术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其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其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转业军官,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1)按技术移交,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其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军转干部移交安置
以下是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方面的相关规定。
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
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
▪
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
▪
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
▪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安置地点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自主择业的;
▪
▪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
▪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
▪
因战因公致残的。
▪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01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西安市安置:
★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下同),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的(撤、并、降、改、移部队不受2年限制);
★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本人未婚的;
★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与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
★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
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西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02省直和西安市不予接收安置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直和西安市不予以接收安置:
★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以《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审批登记表》批准的随军地点为准)不相符的;
★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
★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授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
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退役士兵移交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方式。
以下就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做以简要介绍: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以下是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军、转业士官)移交安置中,受关注较多的两个问题解答:
01安置到事业单位待遇及合同
转业志愿兵(士官)不属于带编安置。
按照编制管理和岗位管理要求,安置到事业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有空余编制和工勤岗位的,人社部门在批复单位增人计划后,才能上编。
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置后享受与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
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
合同。
02转业志愿兵安置又下岗政策和补助
现行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主要保障其退役后的第1次安置就业。
转业志愿兵(士官)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下岗,且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仍然存在的,应补发待岗期间的生活补助,补缴待岗期养老、医疗保险后,尽快安排上岗。
如原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视作劳动合同终止。
其本人有就业意愿的,可由当地政府帮扶就业。
退役军人自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后,其劳动关系、组织关系都已转到所在单位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待遇,对应单位改制关闭破产后,导致部分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通过落实再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来解决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的相关待遇问题。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9年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制定了《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再就业、创业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