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2013)闽院教175号闽江学院创新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3)闽院教175号闽江学院创新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提升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后取得成果者,经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本方案是学校本科教育实施学分制的进一步深化,本方案实施后,创新学分认定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认定为必修的创新教育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教育学分后方可毕业;第二部分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取得多项成果,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亦可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经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可替代部分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同一项目或成果(作品、课题或竞赛)获得多类、多次奖项的,均取最高值计创新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第二章创新学分的范围第五条获取创新学分的范围包括:1、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校级及校级以上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2、参与教师科研,并承担实际工作、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得认证教育各类资格证书以及职业技能证书;3、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以及经教务处批准立项的开放性实验项目。
4、参与团委或系(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并提交活动总结;听取一定数量的各类学术讲座,并提交感想、收获或总结。
5、培养方案中已计算学分的单独实践环节,不再认定为创新学分。
第三章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与计算标准第六条社会实践、各类讲座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第七条学科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第八条英语、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创新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在科技园注册公司等创业实践活动。
4.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6.科研成果:参加教师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制或者其他科研课题研究。
7.学术报告:指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主讲的学术报告。
8.创新创业讲座:指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科技园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讲座。
9.技能考核:指学生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类考试、普通话考试、和其它专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按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认定方式及要求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例(3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及各院(系)举办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依照课程管理模式进行。
活动大纲或管理规章由主办方拟定,并指派专任教师负责项目实施。
活动成果或成绩揭晓后两周内,学生所在院(系)须按照既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标准进行审核,并在每年的指定月份完成学分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规定,学生自行参与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若满足学分认定条件,学生应于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的规定期限(不含寒暑假)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原件。
院(系)应在学生申请的当学期内,依照学校制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登记学分,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定,对于同类、同项但级别不同的多次活动和奖励,学分不予累加,仅按最高学分记录一次。
第十一条明确,学生获取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将被计入其课外创新实践环节成绩。
超出6学分部分虽可记录,但不得用以抵消课程及其他环节的学分。
第十二条要求,课外创新实践学分须纳入学生成绩管理子系统。
各院(系)应每学期在教务管理系统的“开课计划”中添加“课外创新实践”环节,学分认定完成后,由成绩管理人员根据认定学期和学分数量记入创新实践环节,且该部分成绩均记为良好。
第十三条鼓励学生定期关注并跟踪其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及获取情况,若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应即时上报或咨询,追溯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附则中,第十五条阐明,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第十六条则规定,本实施细则将从特定年份、月份起,针对我校相应年级的本科生开始实施,同时取代原有《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关于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例(二)第八条规定,学校及院系所组织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应依照课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具体活动大纲或管理措施的制定,由主办单位负责。
主办单位需指定专任教师负责活动的实施。
在活动结果或成绩公布之后两周内,学生所属院系应根据既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对学生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
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了鼓励在校本科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本科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本科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为了配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积极推行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Ⅰ类学分之外,还应通过参加创新实践活动获取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Ⅱ类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其学分数控制在10学分以下,其中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出台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
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
第四条教务处是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的主管单位,负责创新实践学分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是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证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学分认证及登记工作。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研究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研究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获奖、获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学院、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受到学院、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第六条“研究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2)。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是推进学校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创新活动模块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及艺术作品。
3.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技能证书:指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技能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奖项。
6.人文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二)创业活动模块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学生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
5.创业课程:指学生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创新活动模块的学分认定②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③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第六条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强化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实践训练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参与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相关训练和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成果,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等。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并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会议、公布认定结果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明确以“XX 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
第七条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包括:1.发表科研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注册国家专利、发表艺术作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作学术报告。
2.参与科研立项并成功结项、参加相关学科技术研究培训、研究性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3.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并获等级奖励。
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doc南京师范大学实践

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以及创造发明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学分: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核准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二、创新成果认定范围第三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公开发表的作品、社会实践成果等。
第四条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本科生各类科技竞赛优胜者,创新立项优秀成果获得者,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者,以及在大学学习期间创新发明经鉴定取得较好社会应用价值或取得专利者。
科技竞赛包括与教学紧密结合的专业性综合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节能减排竞赛、智能车竞赛、挑战杯等。
以上4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凡以外单位名义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以及在停学、休学期间完成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创新活动等,不予申报创新奖励学分。
三、实践创新学分申报程序第六条实践创新学分申报一年一次,于每年4月份进行。
第七条实践创新学分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时需详细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学分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核批,方可获得创新学分。
第九条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认定上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条申报实践创新学分时,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松评定标准;如有虚报或剽窃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处理。
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 号)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实施方案》(*院字〔2013〕 29 号)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认可的课外或校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 2 —
第三条为规范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实践创新创业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在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同一实践创新创业项目以最高分值计,不累加计算;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重复的,以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含二人及以上合作成果)主持人学分值提高到该项目学分值的 120%,项目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第二章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可认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包括: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闽南师大【】号
为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分规定与要求
(一)本校在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可申请获取创新实践活动学分。
(二)学生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类别的学分,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或通识教育学分。
其中科研活动、学术论文、知识产权、学科竞赛、认证项目类(每类均有限分,详见附件一)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只充抵相近专业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本专业选修课总学分的);学术讲座、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类(每类均有限分,详见附件一)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只充抵通识教育学分(最高不超过个学分,充抵“艺术世界”类学分仅限艺术活动)。
第二条认定范围及内容
(一)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国际、国家、省厅等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
(二)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科研活动类:包括各级各类纵向课题项目、外文资料(书籍)编译等。
.学术论文类:发表或收集在各级各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学术讲座类:聆听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沙龙)等活动。
.知识产权类:包括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获得专利证书。
.社会实践类: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等)。
.文体竞赛类:包括各类文娱体育比赛及校艺术团、教职赛等实践活动。
.学科竞赛类: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软件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英语竞赛、产品设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作文竞赛、文学创作竞赛和新闻写作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 认证项目类:获取各级各类认证的资格(职业)证书等。
第三条学分核定及成绩认定
(一)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一),其中认证项目类每项学分数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研究决定。
(二)成绩认定:成绩认定办法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配套文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
(一)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一)纵向课题以审核结题证明(或文件形式)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二)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证明。
(三)文体活动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四)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安排在月份进行办理。
第七条学分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学生根据此文件及附件(一)对照本人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附件二,份)交所在学院教务科, 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份;
(二)审核:各学院教务科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再报学院分管领导。
(三)确认: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研究讨论后予以认定;
(四)公示:经学院认定后,对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三天,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五)记载:经认定无误的创新学分,再由各学院教务科统一通过教务管理平台录入,记入学生充抵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或通识教育学分。
第八条学生填写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单位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从级起开始与教学计划配套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一《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附件二《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