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一次性告知单(2010年)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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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正文:---------------------------------------------------------------------------------------------------------------------------------------------------- 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招商局、上海市、厦门市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哈尔滨市外资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
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95]汇资函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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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178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95)汇资函字第01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
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现修订为:“对不进行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外汇年检的企业,外汇局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处罚。
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
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
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
外汇局对逾期未办理年检及核证手续的企业的外汇收支实行逐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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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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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结束——。
一次性告知单模板

XX 县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单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一、事项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二、子项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三、事项属性: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六、承诺时限:15工作日
七、是否踏勘:否
八、是否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收费:否
十、收否标准:无
十一、申请材料:
1.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名称、选址方案;开办的 规模、资金情况;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等)
2.工商执照副本
3.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4.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含场所位置图、平面图、平面设计图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有限公司提供章程(原件)、股东会议决议(原件)或股东决定(原件)等;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原件);个人独资企业无须提供;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
7.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8.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9.代理人授权书;(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卫生部门许可证明;
11.放映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二、咨询电话:XXXXXXX 投诉电话:
XXXXXXX。
一次性告知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一次性告知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⑿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XX年5月·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母公司;2、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3、已在市局登记的企业改制;4、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企业改制为公司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改制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改制企业;8、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区分局改制登记管辖范围:1、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负责改制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2、已在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3、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改制登记的企业收费标准企业改制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万元的,增加部分按‰收取;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元2、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有增加的,按变更登记收费50元办理企业改制程序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4、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改制企业名称规定:XX年x月x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XX年x月x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2·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全体职工大会决议;、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3·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全体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股东会决议和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上级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全体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6·、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联营各方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解除联营协议;、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7·、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民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改制为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4、原所属企业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5、原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9、转换后的公司章程;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3、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8·1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6、营业执照正、副本非公司制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关于原企业所属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4、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0、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转换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5、全体职工大会决议;;6、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企业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企业章程;12、根据转换后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工商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⒁一次性告知单(2009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9年1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本告知单所称的企业合并、分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内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两种类型。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一节企业合并一、合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