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流程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

流程图

流程内容索引:

(一)1、办事指南:静安区外经委管理科,地址:胶州路58号3楼,电话:62150607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申请材料:

一、进口自用的新设备

1、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委留存,二份返回企业用于向海关申报和留存备查)。

2、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①出示企业批准证书(可用复印件);

②出示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③附上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发票(可用复印件)。

3、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因此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口自用的旧设备

国家有关机关于1997年12月和1998年10月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补充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作出若干限制,为此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需符合以下规定:

1、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五份;

2、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

3、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进口旧设备需经区、县审批部门初审;

4、本协会仅可审核未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3年第71公告"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之二、三部分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3年第72公告"《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含《配额产品目录》)中的旧设备; 企业需进口上述范围内的旧设备,由企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专题报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国家商务部机电司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还需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有关备案、

报验手续。

三、进口技术改造设备

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即鼓励类、限制乙类、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及研究开发中心)开展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配件、备件,需先报经市外资委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凭此办理逐批进口审核手续,发给《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注:"限制乙类"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已被取消。

1、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

2、附上盖有企业印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清单》一式二份,清单需列明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总价(需折算成美元)和进口税则号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3、每批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办理日期和总金额须在《核准书》核定的有效期和用汇额内;

4、进口设备、配件、备件必须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2、职能依据:沪外资批准(2000)第133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审

核工作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的通知》

3、岗位职责:暂未制定

4、办事期限:全年受理

5、责任人:办事员

(二)1、职能依据:沪外资批准(2000)第133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审

核工作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的通知》

2、岗位职责:暂未制定

3、办事期限:当场告知

4、责任人:办事员

(三)1、职能依据:沪外资批准(2000)第133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审

核工作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的通知》

2、岗位职责:暂未制定

3、办事期限:三天内办结

4、责任人:科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