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陕西省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一、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12 节能中长期规划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二、节约措施1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3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4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5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6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7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8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9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0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11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12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13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4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5 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16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7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19 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20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21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2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23 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24 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5 机械工业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26 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27 建材工业节约原材料管理办法28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9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30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31 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32 医药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办法(试行)33 医药行业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办法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35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36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37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38 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40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41 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2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43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44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45 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46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4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9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50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52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53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5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55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56 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58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相关制度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5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6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7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四、税收与基金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4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5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五、地方法规1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3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4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5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一法两条例”自查报告

三人办字〔2010〕36号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情况的自查报告市发改委: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0]40号文件和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0]55号文件精神以及咸发改函[2010]50号文件要求,我县对“十一五”以来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执法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一法两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一)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08年市上下达我县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0%,2008年底我县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实际下降4.98%,完成年度任务的125%。
在全市2008年节能降耗考核中,我县节能降耗工作综合排名列全市第二。
2006年至2008年能耗累计下降17.74%,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下降20%的82.11%。
2009年市上下达我县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任务4.8%,据前半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年目标任务可超额完成,预计全县可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抓好节能降耗工作。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及时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其它各位副县长为副组长,22个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把节能降耗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职责,制定了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全县节能降耗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和安排。
并且每年定期召开由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对节能基础能力建设、能耗统计、监测、考核、淘汰落后产能等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协调和部署,有力地保障了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政府为了切实把节能工作抓到实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各乡镇、各部门及各重点用能企业参加的全县节能降耗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科学分析面临的形势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本年度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七号)《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三章电能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生产和运行安全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8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dd50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10.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8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和环境约束矛盾,调整产业结构,有效应对后金融危机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发展区域循环经济为突破口,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进循环经济,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达到新水平,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得到新提升。
在“减量化”方面,加大传统产业提升改造力度,发展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高新技术化,生产要素利用高效化,有效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在“再利用”和“资源化”方面,依靠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延长产业链,建立健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实现资源利用循环化,循环产业园区化,消费方式节约化,人居环境生态化,充分节约和利用能源资源。
商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商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商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0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商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节能减排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监管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节能减排的形势非常严峻。
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扎实工作,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十月八日商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08吨标准煤下降到0.86吨标准煤,降低20%左右;“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分别比“十五”末削减4.9%和8.0%。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3万吨减少到1.36万吨,化学需氧量由1.24万吨减少到1.14万吨;全市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强力推进,确保实现两个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6-11-24【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能源,节能降耗,建筑节能,商用和民用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十八号《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陕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我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延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延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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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有效开发能源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第五章节能促进和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节能,是指加强开发和使用能源的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的开发、经营、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节能遵循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宏观调控、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测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履行节能义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目标和本省用能的实际,编制本省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行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节能评价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按照节能优先的方针,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改造传统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形成低投入、低能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能型产业体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调整工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高耗能的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不得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当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专题论证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对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审查。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
第十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三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用能单位监督管理的权限,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本省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机构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检验测试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取检验测试费用。
检验测试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进行检测,并提供检验测试报告。
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
第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并定期发布公报,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三章有效开发能源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能源结构,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和核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
第二十二条煤炭资源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出让,择优选择采矿企业,有效开发煤炭资源。
第二十三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照矿井设计要求,合理组织生产,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不得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煤炭。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
第二十四条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开发,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开采工艺、加强作业管理,提高采收率。
第二十五条能源转化企业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加工损失,对技术落后、高耗能设备要限期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当淘汰。
第二十六条电网、热网等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安排能源转换率高的企业生产的电能、热能上网销售。
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七条企业在节能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节能计划,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三)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四)建立节能培训制度,未经节能培训的人员,不得在重要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五)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六)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应当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的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二)单位产品能耗、重点用能设备能耗;(三)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四)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实施情况;(五)其他用能情况。
第二十九条能源经营单位应当在能源经营、运输、输送、储存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损失,防止浪费。
第三十条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建筑物使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物用能标准。
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电、供热效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热电联产发展规划,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锅炉的方式。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对现有分散供热小锅炉逐步淘汰。
推行用热计量收费制度。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超市、工矿企业、医院、铁路车站、民航机场、城市景观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区,应当推广使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照明产品和其他节能产品,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业的节能管理工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
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城市公共交通推广使用清洁燃料、代用燃料汽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农用机械、船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
对能耗超标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农村节能技术研究。
结合当地实际,推广利用省柴节煤炉灶、新型高效燃料技术以及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小型风能、小水电等其他成熟的可再生能源。
落后的高耗能农业机械、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应当更新改造。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在节能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节能规章制度;(二)执行能耗定额;(三)建立能源计量、统计体系;(四)对建筑物及供暖、制冷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和使用能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收费。
不得允许本单位员工以及其他人员无偿使用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五章节能促进和保障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二)石油替代品的研发和应用;(三)节能工艺、技术、产品的推广;(四)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