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网络管理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任务和措施。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日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系统稳定运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网络设备和网络资源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网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章网络安全责任第四条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负责”的网络安全工作格局。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网络安全规划、制度建设、技术防护、事件应对等。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制度;(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三)网络安全培训制度;(四)网络安全检查制度;(五)网络安全审计制度;(六)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网络安全技术防护制度。
第十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十一条网络设备接入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接入网络设备应经过安全检测,确保设备安全;(二)禁止使用非法、非授权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三)禁止使用已被破解的密码或密码强度较低的密码;(四)禁止私自修改网络配置,影响网络安全。
第四章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第十二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一)网络设备安全配置;(二)网络安全防护软件安装;(三)网络安全漏洞扫描与修复;(四)网络安全入侵检测与防御;(五)数据加密与完整性保护;(六)网络隔离与访问控制。
网络安全管理考核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员工以及涉及网络安全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网络安全管理考核的目的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安全责任,确保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网络安全。
第四条网络安全管理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考核。
(二)全面覆盖原则:对网络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三)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原则:通过考核发现不足,不断改进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网络安全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制度体系、制度执行、制度更新等方面。
(二)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包括部门责任、岗位职责、员工责任等方面。
(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
(四)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包括事件报告、事件调查、事件处理等方面。
(五)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包括员工培训、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六条网络安全管理考核采用以下方法:(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各岗位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二)抽查检查:由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抽查检查,核实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
(三)现场评审:由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网络安全管理进行全面评审。
(四)数据分析:对网络安全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网络安全状况。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七条网络安全管理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得力,事件处置及时有效,宣传教育深入广泛。
(二)良好: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责任落实基本到位,防护措施基本得力,事件处置基本及时有效,宣传教育基本深入广泛。
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制度

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网络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网络设备及相关网络管理工作,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开放、公正、自主的原则,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确保网络安全。
第四条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工作由公司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各部门应当配合协作,共同维护公司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网络网格管理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
第六条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如需修改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并重新颁布。
第七条公司网络网格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章网络设备管理第八条公司网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所有设备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机房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网络设备的安装、配置、维护等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完成,未经授权禁止对设备进行私自操作。
第十条网络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建立外部网络、搭建私人服务器等,严禁擅自连接未经授权的外部网络。
第十一条网络设备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网络设备备份数据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网络设备遇到故障时,应当及时报修,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不得私自维修。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网络安全是公司网络网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公司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入侵检测、防火墙设置、密码加密等,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网络系统涉及的重要数据、文件等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存储,设置权限管理,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公司网络系统遇到安全事件时,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网络管理部门,协助处理,不得隐瞒、擅自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涉及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来规范网络舆情的传播与管理。
本文将介绍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政府层面的政策法规1.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对于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个人和组织在传播信息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正式发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对传播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传播违法信息和虚假信息,以维护网络舆情的良好传播环境。
二、企业层面的政策法规1.互联网舆情管理规定许多企业也制定了自己的网络舆情管理规定,来规范企业员工在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
这些管理规定通常要求员工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负责任、尊重事实、不得恶意攻击他人,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将网络舆情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网络舆情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高效合理的网络舆情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增强企业的公信力。
三、标准体系的建立1.网络舆情监测标准网络舆情监测标准是评估和监测网络舆情的重要依据,通过规范舆情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等流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一些标准化组织和研究机构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2.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标准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是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包括对不同类型舆情危机的处理方法、应对策略和沟通手段等的规范,以帮助企业和组织高效应对网络舆情危机。
综上所述,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构建良好网络舆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促进网络信息内容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依法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和使用。
第三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理、分类管理、全面监管、协同治理。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用户、互联网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和使用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和使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和使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迷信、谣言等有害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和使用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和使用应当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和使用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保护的规定,不得传播病毒、木马、黑客等恶意程序和信息。
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第十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监管制度,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和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互联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的自律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合规传播和使用。
第十六条互联网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和使用规定,不得传播和使用违法、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互联网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推动网络信息内容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网络与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保密,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全部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网络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络用户。
包含企业内部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定义1.网络与信息系统:指企业内部通过计算机设备互联互通的网络和相关的信息系统,包含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通信设备等。
2.网络管理员:指负责企业网络与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的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网络用户:指企业内部全部使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四条网络设备管理1.网络设备的选购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网络设备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漏洞和升级系统软件。
3.网络设备的管理权限必需分级授权,严格掌控管理员权限和用户权限。
第五条网络访问掌控1.网络管理员必需依据职责和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访问权限,并严格掌控网络用户的访问权限。
2.网络用户在访问网络时必需使用合法的账号和密码,而且定期更改密码,禁止共享账号和密码。
3.禁止非合法途径进入企业网络,禁止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账号登录网络。
第六条网络安全防护1.网络管理员必需及时更新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病毒软件,确保网络安全设备的有效性。
2.网络用户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和工具,不得传播病毒和恶意代码。
3.网络管理员必需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及时修复和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
第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响应1.网络管理员必需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及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处理和修复。
2.网络用户在发现网络安全问题时应立刻报告给网络管理员,不得隐瞒或袒护安全事件。
第三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第八条信息系统访问掌控1.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必需依据用户职责和需要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并严格掌控用户的访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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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主题第六章网络产业管理政策法规二、教学目的与要求让学生了解互联网产业定义,为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产业集合体,是现阶段国民经济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
其内容所产生的政策法规等。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概述,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制度,3 互联网出版管理法律制度教学难点: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法律制度,2互联网文化管理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难点答疑、课堂讨论发言交流等五、作业与练习1、简述我国互联网政策法规现状2、课本P200,案例分析六、教学过程设计理论讲授80分钟,讨论20分钟,具体见教学过程七、教学过程第八章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课程导入2005年,一个法律判决在新加坡受到关注和热议。
时年17岁的高中生颜怀旭,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自居,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攻击其他族群的言论,甚至叫嚣要暗杀部分政治人物。
当年11月,颜怀旭被新加坡法院依据《煽动法》判处缓刑监视2年,且必须从事180小时社区服务。
指定的社区以其他少数族群人数居多,法院此举被认为可以促使颜怀旭从正面了解其他族群。
这一判决得到多数人支持。
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这一判例可能影响言论自由。
而新加坡当局毫不讳言《煽动法》适用于互联网,理由是新加坡存在多文化和多种族等特殊社会现实,需要及时避免一些言论可能给社会和谐和稳定带来危害。
事实上,以法治精神著称于世的新加坡,是世界上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在网络管理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该国在互联网管理中,将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对一些不负责任甚至危险的言论,如果市场力量、公民自律和舆论“软约束”等均行不通的话,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硬约束”便会发挥影响。
颜怀旭案件便是例证。
多年来,新加坡各类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网络健康发展。
新加坡对互联网有影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各种新制定的法规,以及适用于互联网的传统法规。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
《广播法》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
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
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结合起来,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结论:法律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方式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新加坡政府认为,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积极介入互联网管理。
具体表现在促进立法和执法,促进行业自律和和推动公众教育。
新加坡互联网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传媒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内容。
结论:发挥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
有关部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
学校服务器一般也会对网站内容进行过滤和限制访问,老师和学生有不同的权限。
当然,新加坡政府在促进互联网教育方面更是不遗余力,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宣传活动,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举办培训班,鼓励家长指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强调培养孩子的鉴别力。
媒体发展局认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长远之计在于加强公共教育。
结论:互联网管理离不开行业自律体系以及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案例:25家视频网站被责令停止视听节目服务1、对我国互联网行使管理权的政府部门有哪些?2、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3、案例中25家视频网站被责令停止视听服务的原因何在?第一节我国网络产业管理政策法规概述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一)总体网民规模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
全年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
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占全球网民总数4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
(二)宽带网民规模2010年,我国宽带基础服务覆盖率继续扩大,带动了宽带用户规模的增长。
宽带网民5规模达到4.5亿,年增长30%,有线(固网)用户中的宽带普及率达到98.3%。
同时,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规模为4299万,占整体网民的9.4%。
(三)手机网民规模2010年,我国手机网民规模继续扩大,截至2010年12月,手机网民达3.03亿,较2009年底增加了6930万人。
手机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从2009年末的60.8%提升至66.2%。
2010年,手机网民较传统互联网网民增幅更大,成为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移动互联网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四)分省网民规模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超千万的省(市)数量进一步增加,达到19个,较2009年增加3个。
从互联网普及率上看,各地区的互联网发展差异依旧明显。
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一)具有管理互联网职责的国家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信息产业部:全国电信业文化部:互联网文化活动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工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食品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互联网行业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1、互联网地址资源注册管理;2、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3、目录数据库服务;4、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5、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6、承担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互联网自律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1、团结互联网行业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2、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3、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4、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5、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6、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年度报告;7、承担会员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思考: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问题有哪些?首先,从管理的动机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更重视安全管理,而对促进发展、经济管理有所忽视。
从上文对我国互联网管理部门、管理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数量上甚至略微超过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其目前颁布的法规看,大多数专项内容/应用管理部门更多的是侧重于内容安全的监管,从这个角度讲,互联网安全的管理部门大大超过了经济管理部门。
信息产业部门虽然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但目前其进行的大量工作都是为其他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作铺垫的,其管理行为很少涉及经济方面。
此外,对于促进和协调互联网发展、加强互联网的经济管理始终没有一个综合统筹、制定规划的部门。
对于如何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其次,从管理的主体看,我国虽然有多个部门参与互联网的监管,彼此之间也有较为清晰的职责分工,但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不清,在很多地方出现重叠,特别是在那些新兴的技术和业务上。
由于各部门的管理尺度不一,管理强度不一,使得互联网监管有整体走严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
同时,各部门的监管也缺乏整合优势,各自为阵,彼此建立的数据库、监测系统、监管体系之间互不沟通,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这既增加了监管的信息获取成本、执法成本,又使得监管往往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
再次,从管理的客体看,我国目前虽然互联网管理法规众多,但仍然有一些领域尚存在管理空白,如电子商务规则、电子支付、个人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等。
这些法规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
从管理的方式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监管大多采用以业务准入为主的制度管理模式,重事前、轻事中、事后,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激发互联网市场活力。
此外,我国互联网监管多部门规章,少法律文件,这使得我国的互联网监管往往代表管理部门的单一利益,不能形成社会多数的合意、监管互联网各方利益,因此,这就使得我国的互联网监管“重管理,少扶持”,极度缺乏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出台的权利义务规范性法律法规。
最后,从管理的队伍看,一方面我国管理的人力匮乏,另一方面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管理人力不足的问题。
以信息产业部为例:作为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需要承担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年检、备案、注销工作和IP地址、网站备案的工作。
但这些工作在每个省通常只有1~2人负责,人手明显不足。
而互联网作为新技术、事物,了解其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而相当多的行政管理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知识,这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
第二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制度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涵义与分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