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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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

2009年03月25日 15: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本。《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而采购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得到体现,《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又有特别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规定,又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表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在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之后,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具备了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的一般特征,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但从其所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来看,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标的原则。平等原则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和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就是说,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则不论单位所制性质,不论单位大小和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相应承担义务,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三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进行非法干涉。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在合同的全过程都是自愿的,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过程,都要体现自愿原则。所谓公平原则,体现的也是平等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对等的。所谓诚信原则,就是合同双方人在合同订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恪守信用,讲求诚实,以诚信为本,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仿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其它原则。合同法的其它原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合同效力的认定,除《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程序外,也应当依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则,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合同效力认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等。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适用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等。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五是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可以适用合同法分则之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并不能简单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时间。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对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签订合同规定期限的响应将构成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一旦参加了采购活动,就视同其认可采购人对签订合同所作出的期限规定,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与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一是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合同款项,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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