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
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篇一: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一)从合同的概念看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从合同的主体看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
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篇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篇篇1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政府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指导文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是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完整。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供应商有权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合格地交付合同标的物或履行合同服务。
质量标准、数量规定和交付方案。
第九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与合同标的物有关的售后服务义务。
第十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政府采购人共同保护合同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等给予保修。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支持政府采购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深入挖掘合同标的物的功能,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保密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规定。
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争议。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政府采购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政府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期限等进行检验。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刘涛【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合同履行【作者】刘涛【作者单位】新华社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43条、49条、50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4条、67条(五)(六)之规定,在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强调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
问题在于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纷繁复杂,其中合同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各个方面,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事由也并不限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诸如此类的超出49条、50条的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是否合法?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合同法》,其基本的出发点都是鼓励交易,并由此引申出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公平履约等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理性经济人理论,这个假设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能有效预估合同风险及其履行利益,同时能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对合同予以合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如果一味强调合约必须信守不允许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实际上有可能造成不公平履行或履行不能,同时有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担心风险预计不足责任过重妨害交易。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6篇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6篇篇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开展公共服务活动和建设公益事业,通过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方式,从社会各界取得所需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过程。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用于明确和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基本内容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与供应商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签订日期等基本信息;2. 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价格等详细要求;3. 履约时间及方式:包括交货时间、履约方式、履约地点等相关约定;4. 合同的履行保证:包括供应商应如何向政府提供履行保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5.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对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进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进行规定,以及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以上内容不尽详尽,具体条款内容还要根据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在签订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之前,双方要认真审核每个条款,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二、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明确了政府和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双方都应遵守合同规定执行,确保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保障合同的执行:政府采购专用条款合同在签订后,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双方都要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实施和执行。
政府采购知识点

政府采购名词1、政府采购: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这样的一种采购程序,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
3、定向评分法:就是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评判标准进行评分,最后确定一个取得投标资格的最低分数线,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被视为合格;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则被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其作用在于,阐述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又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商鉴定合同的基础,因为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
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否则无效),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投标,从中选择中标的供应商。
补充: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采购项目比较特殊,涉及保密或专业性较强从而潜在供应商较少时;2.若采用公开招标,得不偿失,费用过高时,如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等。
6、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7、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或者终⽌,由采购⼈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当事⼈应当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1⽇起施⾏。
⼀部新的法律的执⾏,都会经历⼀个普法的阶段,然后⾃上⽽下地普及、熟悉、学习。
特别是与新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会⾜够重视其学习。
下⾯,将重点介绍并分析与政府采购变更等问题相关的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的变更、中⽌或者终⽌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当事⼈应当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或者终⽌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或者终⽌后责任如何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愿的原则签订。
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任何⼈都不能⾮法改变。
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中,由于采购⼈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
在这种情况发⽣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或者终⽌。
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或者终⽌⽽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或者终⽌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及专用条款-模板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及专用条款一、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术语的定义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数量。
(3)“货物”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响应文件中竞标报价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产品、设备、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6)“合同专用条款”是指采购文件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及专用条款”。
(7)“买方”是指“招标公告”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卖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及相关要求”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9)“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要运送至并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10)“验收”是指买卖双方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1)“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2)“检验”是指买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3)“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买方的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买方或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5)“技术资料”是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标准政府采购合同书5篇

标准政府采购合同书5篇篇1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采购乙方供应的商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依据政府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等文件订立,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公正,确保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高质量商品(服务)。
二、合同标的1. 采购商品(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采购清单》。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及比例等详见附件《支付计划》。
3. 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按照约定时间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交货(提供服务)期限及地点1. 交货(提供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历天。
2. 交货(提供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货(提供服务),并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1.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
2. 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3. 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六、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
2. 售后服务: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技术支持等。
具体售后服务内容、标准、期限等详见附件《售后服务协议》。
3. 若商品(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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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2009年03月25日 15: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本。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而采购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得到体现,《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又有特别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规定,又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表现。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在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之后,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具备了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的一般特征,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但从其所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来看,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标的原则。
平等原则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和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就是说,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则不论单位所制性质,不论单位大小和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相应承担义务,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三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进行非法干涉。
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在合同的全过程都是自愿的,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过程,都要体现自愿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体现的也是平等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对等的。
所谓诚信原则,就是合同双方人在合同订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恪守信用,讲求诚实,以诚信为本,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仿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其它原则。
合同法的其它原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合同效力的认定,除《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程序外,也应当依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则,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合同效力认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等。
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适用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等。
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五是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可以适用合同法分则之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并不能简单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合同法的规定。
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时间。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对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签订合同规定期限的响应将构成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一旦参加了采购活动,就视同其认可采购人对签订合同所作出的期限规定,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与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一是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合同款项,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政采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下)2009年03月25日 15: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条款有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法》的分则中属于无名合同。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履行公务,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有一些特殊的规则要求。
而这些特殊的规则要求在合同管理上就要规定一些特殊的必备条款。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才有权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数量大、金额多,政府采购的程序也较为复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以及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准备诸多的采购文件,加之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实践中对数据电文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全,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是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必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采购人不同意分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二是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无论是什么项目的合同,只要是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并注意的,一是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总承包和分承包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总承包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就总承包采购合同的履行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的约定经采购人同意,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部分工作分给他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应当对分包的合同内容向采购人负责,这就要求采购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
二是分包合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采购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并不直接向采购人承担责任。
因分包出现的问题,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
但为了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时,采购人即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合同一经订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但某些情况下,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追加合同标的物,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对于这两种情况,《政府采购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采购人追加合同标的物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对于需要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