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区别

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区别(一)孳息果实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果实是指按照事物的性质自然生长,不需要人为作用就可以获得的果实,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草原长出的草。
法定孳息是指因某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无共同管理的房屋租金等。
(二)自然增值自然欣赏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添加的东西,也就是非人的欣赏。
对于房屋的自然升值,主要是指未来房价的上涨。
人为的房屋升值,就是房屋的翻新、改建、重建、加建导致的房价上涨。
自然升值属于个人财产,人为升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前和婚后的房屋租金应属于经营所得,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认定的前提应该是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相应的修缮,或者婚后另一方对房屋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导致房屋升值,然后将其出租所得的租金构成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登记后,一方的婚前房屋并未发生变更,那么将其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应属于该房屋产生的孳息,无异议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法定孳息是原始取得吗不是。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三、孳息的分类是什么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一)天然孳息自然孳息是根据事物的自然属性或事物的变化规律而获得的利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

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摘要:孳息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文明而产生,由于社会发展与生产关系不断地变化,财产利益越来越复杂,孳息归属的问题也不断深化,其纠纷引发的争论在民事案件中逐渐凸显。
我国在关于孳息方面的立法起步比较晚,对孳息的立法也比较分散、模糊。
在我国《物权法》中将孳息划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本文旨在对就孳息的归属原则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我国当前的孳息立法中突出问题和实践中需要协调改善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孳息一词出现在中国古文晋江统的《徙戎论》中:“子孙孳息,今以千计”意思即为繁殖生息,由母物产生的后代、新生物。
在法律词条中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和原物是分离的[1]。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对于孳息的解释是: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原始的孳息定义,包括牲畜的幼崽、农作物上采摘的果实等等,天然孳息是物因为自然属性而派生的物。
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问题素来有两种观点的对立,即罗马法的“原物主义”和日耳曼法的“生产主义”。
原物主义自天然孳息从原物分离开始,其所有权应当归属权利人或者原物的所有人、善意占有人。
日耳曼法注则强调生产主义,也就是对通过增加劳动资本的投入,从而取得获取孳息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加工获得的孳息,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2],原物与孳息应当同时独立存在。
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它可以是原物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活动中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最初的法定孳息概念简单的指人们依靠垦殖土地、养殖牲畜而从中获得的果实,幼崽等孳息,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何为法定孳息概念的定义[3]。
法定孳息的产生是基于法律关系,是物主需要出让所属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因此法定孳息一般是按照持续时间来进行收取的,其归属于所有权人或约定的权利人。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新的物;法定孳息是权益之间的交易产生的,在物质的表现形式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例子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例子
1. 天然孳息啊,就好比你家里养的母鸡下的蛋,那可是正儿八经的天然孳息呀!就像母鸡努力“工作”后给你带来的额外收获,多让人开心!
2. 再说说法定孳息,那像你把钱存银行得到的利息,不就是典型的法定孳息嘛!这就像是钱自己生出了“小宝宝”一样,哈哈!
3. 天然孳息也可以是母牛产下的小牛犊呀,这可是母牛自然而然带来的呀,难道不是很神奇吗?
4. 还有哦,果园里的果树结出的果实,这也是天然孳息呢,这不就像是大自然给果农的一份惊喜礼物吗?
5. 法定孳息的例子还有租房子收到的租金呢,你想想看,每个月都有稳定的收入进账,这不是很美妙吗?
6. 比如你投资债券获得的收益,那也是法定孳息呀,这不就像你的财富在悄悄“成长”嘛!
7. 天然孳息像草原上母羊生下的小羊羔,看着小羊羔活蹦乱跳的,多有意思呀!
8. 而股票的分红同样是法定孳息呢,这就像是给投资者的一份额外的犒赏,多棒啊!我觉得呀,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都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丰富多彩,更有收获感呢!。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孽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

孽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和利息的区别孽息是什么: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存款赚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赚取的租金。
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营业收入,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果实不仅所有人可以获得,非所有人也可以获得。
因为虽然收益是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但收益权必须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者享有。
当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他不得不收取果实,所有人收取果实的权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权。
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所有权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以原物的占有为前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作并不意味着有权获得原作的果实。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权利来源的占有,因为占有有法律依据,所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基于债权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所有人收取。
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权的一种权能,他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还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所有权保留买卖是一种经济合同,其中卖方保留了所售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完全支付全部货款和其它相关费用。
在此过程中,天然孳息由谁享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实践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天然孳息。
在经济学中,天然孳息是指不需要人类劳动的收益,例如土地的收益、动植物的生长和繁殖、资源的再生等等。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特指所售商品的自然增值和收益,例如农产品的生长、畜禽的繁殖等等。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根据法律和经济学原理,所有权在交易完成前仍属于卖方,因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天然孳息应当归属于卖方。
这种归属权是基于一条简单的原则:谁拥有所有权,谁就享有天然孳息。
然而,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可能会存在争议。
一方面,买方可能会主张自己对所售商品的投入劳动和资金也应该计算在内,因此应当分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另一方面,卖方可能会主张自己对商品的初始投资所表现出的风险和付出也应该计算在内,因此应当独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出发进行思考。
第一,从合同的约定出发,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天然孳息的分配方式。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分成,或者根据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在交易前就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第二,从经济效率出发,分配天然孳息的最优方式是什么?根据Coase定理,当交易成本足够低时,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价格调节资源配置,从而达到经济效率。
因此,最优方式可能是通过价格机制进行分配,例如以商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按照买方支付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第三,从风险分担出发,谁应该担负商品增值和收益的风险?这取决于卖方和买方各自的投入和贡献。
如果卖方的投入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应该由卖方独享天然孳息;如果买方的投入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应该由卖方和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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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
属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
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
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
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