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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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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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设工 页 目职业病防护_ l 殳 施 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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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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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项 目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三 同时 ”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办 法》 )于 2 0 1 7年 1月 1 0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第 1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设 项 目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备案) 等 涉 及 行政 审 批 的 内容 。 ( 四)明确 主体 责 任 。 考 虑 到 建 设 项 目职 业病 防护 设施 “ 三 同时” 工 作 的专 业 性 、 技术性 强 , 《 办 法》明确 了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织职 业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开 展 有 关 评 价 报 告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评 审 , 向安全监 管部 门报送 验收 方案 , 形 成 书 面报 告等 责任 , 并 要求通 过公 告栏 、 网 络 等 方 式
职 能的决 策部署 , 2 0 1 6年 7月 2 日修 改 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取 消 了安 全 监
( 二) 调 整 总体 框 架 。 按 照 建 设 项 目职 业病 防 护设 施 “ 三同时” 工 作 的 不 同阶 段 , 对 建 设 单 位 开
条 。 主 要 修 订 内容 有 . i ( 一) 修 订 规 章名 称 。《 建 设 项 目职 业卫 生 “ 三 同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4年 多 来 , 对 规 范
建 设 项 目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三 同时” 工 作 起 到 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同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职业病检测,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协调、同步进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身心健康,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下面将从三同时管理的具体措施入手,深入探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方法。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的第一步,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及时了解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分布情况。

监测包括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和建筑材料、化学药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建立监测档案,为后续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1. 制定监测计划: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种类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频次、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

2. 配备监测设备: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监测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有效。

3. 定期监测和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项目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处于可控状态。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监测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控制、管理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三个方面。

1. 技术控制:建设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危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

如在施工现场设置通风设备、降尘设施等,有效控制粉尘、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的扩散。

2. 管理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全面落实。

如制定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方案,加强职工培训等。

3. 个人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应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三、职业病检测职业病检测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筛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的存在和职业病患病情况,为进一步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中,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中,“三同时”是指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具体来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相应的设施,如通风设备、排尘设备、防护设备等。

2. 施工过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如及时安装通风设备、排尘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空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使用维护:建设项目完成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及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处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监管措施:建设项 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的监管要求包括制 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确保企业按照规定 的要求进行职业卫 生管理。
处罚规定:对于违 反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管要求 的企业,将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 告、罚款、撤销职 业卫生许可证等。
监管机构:负责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管要求的机 构是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应加强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确保企业符合监管 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和职责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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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检查是指对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过程、运行效果和防 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
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暂行办法:暂时性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临时性措施
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活动中不良因素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劳动者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分类依据: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 程度
分类标准:职业 病危害一般、职 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三类
促进企业安全生 产和可持续发展
提升社会整体健 康水平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矿山、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定义和术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解读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
一项许可制度: 三个阶段: 四项审批: 五项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
五、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 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关于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二)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三)并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15号:
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 证( “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要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121号: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 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一、职业卫生“三同时”定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已废止)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时间节点(一)51号令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此阶段延续到2017年5月1日止,51号令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取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 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两类责任主体(企业-政府)
1.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
2.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 目“三同时”
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 法。
生产、储存项目; 取得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 长输送管道。
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 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 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
➢ 一项许可制度: ➢ 三个阶段: ➢ 四项审批: ➢ 五项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
七、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 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环境质量,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于了解和正确遵守相关法规。

一、概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

通过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工作的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需制定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整改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卫生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指导。

监理单位则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情况。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前,应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相应的职业卫生施工方案。

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对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物质用料等方面的评估,旨在发现潜在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控制为了控制建设工地的职业卫生风险,减少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多项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工艺控制、工程控制、个体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控制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根据项目特点和危险源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保证劳动者不受有害物质的危害。

五、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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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日修改实施的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
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4年
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

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

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
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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