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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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6月8日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资助项目第三章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创业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立创业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创业项目分为创业资助项目和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两类。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审计或评审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获得创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创业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协调推进、竞相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创业资助项目第五条创业资助项目是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深创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省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市赛)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企业予以资助。

按照资助对象不同,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第六条参赛企业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参赛时注册时间不满5年;(二)参加上年度深创赛并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省赛并获奖;(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四)申请单位为深创赛参赛企业的,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当不超过2亿元。

创业补贴政策2023年申请流程详细

创业补贴政策2023年申请流程详细

创业补贴政策2023年申请流程详细创业补贴政策2023申请流程1、申请。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向创业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业补贴。

2、材料审核。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实地查验。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是否初次创业等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

审核结束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享受创业(开业)补贴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

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比普通其税率降低了10个点。

未经过认定的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节省不少的资金,从而让企业进行后续发展。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资金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最多可得100万。

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额度以当地的具体补贴额度为准。

4、融资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策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补贴更加便利,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

5、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操作规程一、资助内容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为南山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科技服务机构。

资助项目包括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科技项目对接及引进、科研合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市场考察。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一)资助项目必须通过年度立项并实际完成。

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单个项目实际支出不低于1万元。

(二)每个项目参与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每个项目最多可支持申报单位2人费用(含参与单位与组织单位),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项目统一标准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

(四)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可获组织费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五)申报单位发生的费用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一)项目参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参加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园区管理单位、行业协会及科技服务机构;2. 具有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组织资质及能力;3. 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4. 每个项目组团企业数不少于10家。

四、申请材料(一)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egrantweb/,网上填报《深圳市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申请表》;(二)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统一费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三)出国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四)出国人员当月及之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如出国人员为法人代表可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验原件);(五)相关活动的批文、协议或组织部门的正式红头通知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六)项目执行所发生的组织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或相关票据证明;(项目组织单位提供)(七)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辅助说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九)活动总结、现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参加人员签到表、照片、活动发放的资料、新闻报道等,验原件);(组织单位申报提供);(十)科技企业需提供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

2017年深圳惠民补贴!每人最多领几万!

2017年深圳惠民补贴!每人最多领几万!

2017年深圳惠民补贴!每人最多领几万!2017年深圳给市民准备了很多惠民的补贴政策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符合条件,都能申请补贴!有符合要求的,记得看准时间去领钱。

1、民办学校学位补贴不管是深户还是非深户,在深圳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且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都可以申请民办学校补贴。

补贴标准:小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初中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申请时间(仅供参考):春季一般在4-5月;秋季一般在10月。

申领流程: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学期补贴申请系统:/cics/login.jsp2、20元大疾病福利凡缴纳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20元/人/年),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

参保人患大病使用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也能报销70%,最高报销不超过15万元。

申请时间(仅供参考):5月1日-6月30日(该时间指2016年的参保时间)申领流程: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件、社保卡前往深圳社保各分局(站)平安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参保缴费。

(办事网点详见/sbjxxgk/jgzn/pcjg/)3、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时,需向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申领时间(仅供参考):6月-10月(共5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若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6.9元/人/天。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该免费提供符清凉饮料,并且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4、儿童成长补贴在深圳合法幼儿园就读的深户和非深户3-6岁在园儿童,都可通过所在幼儿园申请。

补贴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补贴,每学生最多可申请三次。

申领时间(仅做参考):9月19日-10月21日申领地址: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5、新人才引进租房补贴从2016年12月1日起,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开始受理申请,符合标准的就赶紧去申请吧~补贴标准:本科15000元/人(未满30周岁)硕士25000元/人(未满35周岁)博士30000元/人(未满40周岁)申请期限: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提出补贴申请。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及身份认定办事指南[精品文档]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及身份认定办事指南[精品文档]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二、申请对象及条件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2、登记失业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随军家属5、残疾人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申请流程(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rcyj/)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

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深府〔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现就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发展新活力,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争当推进“四个全面”的排头兵,为深圳经济特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和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2015年至2019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逐年增长,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三)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

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后证(行政许可证)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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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
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

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毕业学年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场租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

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2.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

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

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各类创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二)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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