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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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合建[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合建[2010]22号)三县、四区建设(管)局,三大开发区建发局,各相关委属单位、在肥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下称“示范工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改善施工环境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政府组织、企业为主的原则,通过创建“示范工地”,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进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创建的工作目标:年度内,在全市范围内创建“示范工地”100个,“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优秀企业”30个,“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先进个人”200名和“十佳优秀监督员”。

年度内其它所有在建项目创建工作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二、创建的主要内容依据原颁布的市级优质工程、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评选标准和规范开展创建工作。

实行“两场联动”,做到工程质量管理与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文明创建的统一,建设市场与工地现场管理的统一。

(一)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得当,竣工验收时无质量通病;分户验收时所有检验内容一次性符合要求;能够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工程各分部观感验收质量为“好”,“禁实限粘”和建筑节能专项治理工作显著,全面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一、申报范围(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

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二)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的工程,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的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项目示范工地创建方案;2、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3、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申报创建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创建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2、申报创建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施工的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实行了考勤打卡制度及打卡考勤记录;4、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5、申报创建工程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行为记录.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6、申报创建工程须通过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合格,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待出台)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7、创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材料齐全,无不良行为记录。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一、背景及意义建筑装饰施工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它不仅体现了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效果,也关系到工人的安全与劳动条件。

为了推动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行业的规范化、安全化发展,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此评选办法。

二、评选目标1.颁发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牌匾,以鼓励和表彰那些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倡导安全文明施工的企业;2.推动各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3.为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推动施工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规定提供示范。

三、评选内容和程序1.评选内容(1)安全生产规范:评估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设备是否检测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是否齐全等。

(2)安全文明施工:评估申报企业是否制定了安全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设置了施工现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等。

2.评选程序(1)申报阶段:参选企业需向合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方案等相关文件。

(2)初评阶段:由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评估,主要评估内容为企业的规模、安全生产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3)复评阶段:参选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初步评估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复评阶段主要评估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4)终评阶段:由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终评,以综合评估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标准。

四、评选标准1.按照建设工程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3.评估施工企业是否设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等。

4.评估施工企业是否开展了安全培训,并对员工进行了必要的技术交底。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文明施工 (8)3.5绿色施工 (10)3.6扬尘防治 (12)3.7登高架设设施 (13)3.8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23附录A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24附录B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25条文说明.. (38)1总则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建筑工程安 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 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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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公路、铁路等工程
适用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 同施工工艺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标准化示范工地
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基本要求
工地现场布 局合理,符 合安全要求
施工机械应定期 维护保养,操作 人员应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 确保电缆线完好无损,不得有接头 现场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 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用途并保持清洁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 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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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 工地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达到标准化要求,具有示范作用的施工现场。 目的:通过推广标准化示范工地,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明确职责和权限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 责。
实施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评审程序:先由企业自评,再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最后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达标工地将获得“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 工地”称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第一篇: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管安〔2011〕87号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防范标准化、安全管理秩序化,引导、鼓励更多的建设工程争创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筑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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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总承包单位可在申报现场脚手架分包企业中择优推荐。

4、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5、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6、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创优约定;承担申报工程劳务(架业)工程量(或专业承包工程量)的40%及以上;现场组织机构完善,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提交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一份;市、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脚手架分包企业填写《示范工地脚手架分包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分包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经建管部门备案的有效分包合同;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工程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并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范和地方规定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脚手架外侧的安全平网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5]20号)文件要求设置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出分数并签字封存,作为现场评审依据。

评审时总承包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参加申报的分包企业负责人,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

“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脚手架分包企业费用减半收取。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脚手架分包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

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

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

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
地创建告示牌
(工地名称),本工地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特此公告。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受监安全监督机构:
创建活动投诉电话:0551-(需是施工现场24小时有人接听,能及时处理现场问题的号码)
注:尺寸长80cm、宽60cm(80*60公分) ,颜色:绿底红字。

年月日
附件2:
申报编号: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表
工程名称: . 申报单位名称: . 参评劳务公司: .
工程地点: .
申报联系人: .
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制工程概况
JGJ59-2011自评得分汇总表
JGJ59-2011验评得分汇总表
注:1、在申报意见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站、县、区站签署意见后应加盖单位公章;
2、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脚手架分包企业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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