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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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案例(精)

学校侵权案例(精)

校园侵权案件的追踪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2006年05月17日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

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

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

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力,致使在教学楼一楼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

吴迪谦的父亲要求学校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吴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学校赔礼道歉。

“如果能够赔礼道歉,我们可以不要赔偿”,但学校拒绝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称死亡与学校无关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校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

校方指出,依据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之责。

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年月日厦门大学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园区学生工作站)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屡犯不改的。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与学生的学术成长。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环境和促进学生的良好学风,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定义、种类、影响、处理、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道德伦理、操纵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文献、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背离了学术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学术的公正公平,并严重扭曲了他们的学术成长。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抄袭、剽窃、代写、论文买卖、替考、涂改成绩、伪造实验数据等。

这些行为在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对学术的真实性和学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严重的侵害。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果,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将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学术权威的信誉,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学术造假的普遍化。

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一方面,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学术评价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深化学术诚信建设。

家庭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

社会应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学术环境的公正公平。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术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学术规则和处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法律】【案例】女大学生结婚生子被学校开除

【法律】【案例】女大学生结婚生子被学校开除

女大学生在校结婚生子被开除,为求毕业上法庭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顺利产下一个男婴。

而此时,她并没有感觉到几许做母亲的喜悦,只觉得从黑暗中解脱了出来——“孩子出生之后,我就可以到处走,不用再躲躲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就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办理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刚刚出生的孩子也有了名分。

但是,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王洪杰还是非常害怕学校和同学们知道她怀孕生孩子的事儿。

所以,在即将生产的最后几个月,她常常躲在校外的出租房里不敢出门,在谎言、内疚和担惊受怕的煎熬中等待这一天的到来。

因为是在实习期间,王洪杰向实习医院领导请了假,平时也不必回到学校,因此她觉得这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

在孩子满月之后,她又悄悄地回到医院继续实习。

然而,令王洪杰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在她生下孩子一个月后,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举报了她的行为。

校方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经过一天的调查核实后,学校将王洪杰本人及父母找到学校。

因为害怕,在学校调查期间,王洪杰始终没有承认结婚生孩子的事实。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这份以牡丹江医学院文件(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形式做出的决定其内容简明扼要:王洪杰,女,2000级检验专业2班学生。

经调查核实,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

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给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这一决定时,距教育部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仅相差了5天。

在当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新规定中,取消了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限制性条文。

什么才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什么才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什么才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据《新京报》报道:今天下午,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向《新京报》记者介绍,针对近年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已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就有一条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红七条”的出台,初衷肯定是好的,近年来,确实发生了一些高校教师违反师徒的事情,尤其是有些高校教师不但师德败坏,而且钻进了钱眼,为了钱,既不顾学术,更不管道德,而且有的连法律都违反,尤其在对学生问题上,时常发生一些让人鄙夷的事,如高校教师包养学生事件层出不穷,有的教师拿毕业论文要挟潜规则学生,有的在招生学生方面既拿钱,又骗色,所以,教授被称为“教兽”就是这样的事情实在太多。

或许正是因为如此,“红七条”的出台就包含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样一条。

从这个方面来看,这一条规定确实是必须的。

但是,中国许多部门出台的规定初衷虽然很好,但往往因为比较笼统,要么是执行过左,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要么无法执行,最终毫无意义成为摆设。

这次,针对高校教师的“红七条”中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就有这样的感觉。

首先:什么是性骚扰,目前既无法律层面的解释,“红七条”也没有划出界限。

关于性骚扰,一直争议很久,到底什么才是性骚扰,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哪部法律对性骚扰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对于性骚扰的执行一直就是一个难题,现在,“红七条”引进了“性骚扰”这一词汇,但是,在法律没有出台定义的时候,“红七条”也没有对哪些行为是性骚扰也没有明确界定,如何执行,肯定是一个难题,将来的结果很有可能让人似是而非,要么人人自危,要么形同虚设。

其次,成年人之间发生什么关系才是发生不正当关系。

高校的教师与学生除了极个别神童之外,绝大多数都是成年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判断,什么样的后果他们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都是成年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思维和承受力,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哪些关系才是不正当关系?当然,已婚教师与单身大学生发生了滚床单或车震等的事情,算不正当关系倒是好界定,虽然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内或许也只属于道德范畴,如发生强奸事件那更不需要“红七条”,法律自然会出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它(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二)对举报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规定所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勾结院外人员违纪;(六)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七)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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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怎么界定
2010-08-20
大学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怎么界定萧坊
新学期来临,这是教育部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以来的第一个学期,许多高校颁布了新的校纪校规,而“大学生能否结婚”、“大学生非婚性行为”等,自然也就成了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中新社报道,浙江工业大学新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已经取消针对大学生婚恋、隐私等道德评判的处罚规定。

新规定对大学生性行为取消了“道德败坏”、“品行恶劣”的说法,原先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中新社8月27日)
在此,有必要对不正当性行为进行界定。

所谓不正当,从词意来理解,是指施加不适当的压力而迫使某人改变想法。

作为法律术语的“不正当”,应从两个角度来看,其一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越的地位、意志或思想在精神或其他方面向另一方当事人施加非正当的间接压力”,从而迫使对方就范的一种非法行为。

其二,对他方造成伤害,比如说破坏法律所保护的婚姻。

两个年轻的大学生自愿发生性行为,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滥用自己的被信任地位,或者利用对方薄弱的意志、懦弱的体质以及精神上的痛楚而影响另一方进行自主的抉择,不存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怎么能说是“不正当性行为”?
对于性,国人向来讳莫如深。

长期的禁欲主义,使其与“罪”联系在一起。

大学生性行为虽然不是“道德败坏”、“品行恶劣”一类,但也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加以规范。

于是,就不由分说地给盖上一顶“不正当”的大帽子。

所谓道德,是大多数人的行为规范,如今,我国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已很高,惟独说大学生的性行为“不正当”,并给予处罚,公平吗?
尽管婚前、婚外性行为,目前还不被传统的道德规范所接受,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也不被认可,但这并非确定大学生性行为正当与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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