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内容】上海市创新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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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上海创业政策

博士上海创业政策

博士上海创业政策
作为国家级创新型城市,上海一直致力于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创业环境和政策支持。

尤其对于博士生创业,上海更是提供了众多的扶持政策。

首先,上海为博士生提供了创业园区和孵化器,如张江高科技园区、上海杨浦智慧城市创新中心等,这些园区和孵化器不仅提供了办公场所和各种配套服务,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租金减免、贷款优惠等政策。

其次,上海还设立了专门的创业基金,为博士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例如,上海市“千人计划”创新创业项目,可获得100-500万元不等的资助,上海市科技创业项目则可获得50-300万元的支持资金。

此外,上海还为博士生创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创业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进行减免和优惠。

博士生创业还可以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上海的博士生创业政策非常丰富,从资金、场所到税收、社保等方面都为博士生提供了很好的支持和保障,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业环境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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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 80条 政策解读

上海 80条 政策解读

上海 80条政策解读上海市近日发布了一份名为《上海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试行)》的文件,俗称上海市80条。

这份文件作为上海市政府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了广泛关注。

下面就让我们来对这份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首先,上海市80条政策的出台背景可追溯至全国中央一号文件。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发展,以重大科技项目为引领,从更高起点开展改革开放,打造国际创新科技中心。

上海市80条政策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针对上海经济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的。

80条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推动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上海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竞争力。

这些政策主要涉及科技创新、资本市场、人才引进、企业发展、金融支持等多个方面。

通过梳理、深化和创新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力争在创新型经济、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形成上海的优势。

具体来说,80条政策在科技创新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将加大技术创新支持,提供财税支持等。

同时,还将针对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和保障。

这些政策旨在推动上海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加强上海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科技创新地位。

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80条政策也对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其中,推动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的改革举措受到了广泛关注。

科创板将重点支持高科技、高成长性、高创新的企业,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环境。

试点注册制的改革则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

人才引进是上海市80条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解决人才紧缺的问题,政策提出将加大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提供更加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上海工作和生活。

此外,政策还鼓励创新人才创业,提供创业支持和优惠政策,为创新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企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核心。

80条政策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

关于上海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创业补贴政策解读2023年上海创业各区的补贴政策一、黄浦区补贴对象:申请并获得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补贴标准:1、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吸纳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为黄浦户籍的,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增加每人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

2、以创业组织在注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创业组织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可以计入补贴人数范围。

补贴期限:享受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二、静安区补贴对象:在静安区新创办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补贴标准:园区外——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园区内(经区人保局认定)街道开业园区——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另享受区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23元静安创业园区——市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另享受区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23元,符合带动就业标准的,另可享受叠加优惠政策补贴期限:期限3年(以实际支付房租为限)。

三、徐汇区补贴对象: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补贴标准:根据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以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年度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

同时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给予房租补贴金额30%的补贴,最大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付金额。

补贴期限: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按实际月份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认定)起的3年。

四、闸北区补贴对象:对本区户籍青年(35周岁及以下)开办的初创期小企业,并入驻闸北青年创业园区,劳务派遣类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

上海经济方面的政策

上海经济方面的政策

上海经济方面的政策
上海在经济发展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政策措施:
1. 优化营商环境:上海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包括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上海投资兴业。

2. 鼓励创新创业:上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企业发展。

例如,上海市设立了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还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

3. 促进对外开放:上海积极推动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

例如,上海自贸区推出了一系列先行先试的开放政策,吸引了许多外资企业来沪投资;同时,上海市还出台了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4. 促进消费升级:上海积极推动消费升级,促进商贸流通业的发展。

例如,上海市推出了“夜经济”政策,鼓励夜间消费,打造多元化的消费场景;同时,还加强了对电商平台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5. 推动产业升级:上海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发展新兴产业。

例如,上海市出台了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推动这些产业在上海的集聚和发展;同时,还加大了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

这些政策措施为上海经济的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未来,上海将继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推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以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上海市 人才战略 政策解读

上海市 人才战略 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才战略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才战略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推动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

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上海市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提供住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沪工作和生活。

二、支持创新创业。

上海市政府鼓励高层次人才在上海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创业资金、场地、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人才培养。

上海市政府加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同时,还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培养人才。

四、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上海市政府致力于打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

上海市人才战略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到上海发展,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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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内容】上海市创新创业政策上海市鼓励创新创业出台了新政策,下面跟着一起来看看上海市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内容。

上海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

(一)总体目标。

按照提出的“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总体要求,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突出guo际化、高端化、市场化、制度化、法治化,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二)基本任务。

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

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方面先行先试,大力建设创新人才高度集聚、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创新机制开放灵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国家人才改革试验区。

二是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

推进人才对外开放,畅通海外人才集聚通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来去自由、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

进一步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国内人才引进机制,大力引进以战略科学家、能驾驭市场的企业家、科技顶尖人才、创业投资家等为代表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深入务实地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人才流动、人才评价依据市场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和事业双丰收。

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以服务创新保障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力量为创新活动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生态。

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为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

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重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关键在人才,活力在市场。

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

(三)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 __”,协调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和“雏鹰归巢”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 __”,加强上海“ __”创业园建设,充分发挥本市驻海外联络处等的作用和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

降低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简化申办程序。

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市场认定人才机制。

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转化衔接的机制。

对入选中央和本市“ __”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充分发挥R字签证(人才签证)政策作用,扩大R字签证申请范围。

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

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

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计划来上海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创业计划、生活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为海外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提供居留便利。

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

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

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

对科技创新人才降低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四)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

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

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

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五)为各类人才引进集聚提供便利化服务。

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

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

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

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 __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三、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聚焦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环节,着力推进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等工作,真正把权和利放到市场主体手中。

(六)推动“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

以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创建人才改革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为全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探索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加大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和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离岸创业托管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开放、便利的创业营商环境。

探索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 __、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

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

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八)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九)加大科研工作绩效激励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对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人员经费和科研经费给予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为科研创新人才潜心研究和自由探索创造条件。

对前沿和共性技术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资助、竞争性项目经费资助、对外技术服务收益资助等多元投入发展模式。

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进一步完善绩效奖励、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提高科研人员薪酬水平,充分体现其创新价值。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各类要素参与分配,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员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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