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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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监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预售资金的收款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3.监管方式(1)确定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设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选择经审核合格的银行,并与该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监管账户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资金划付: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真实、完整、准确地进入监管账户,并及时显示在购房者的账户上。

(3)监管机构核查: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资金进行核查,确保销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的资金。

(4)日常监督: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账户信息和财务报告。

4.监管流程(1)开户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监管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合格后可开设监管账户。

(2)划付阶段: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银行应在24小时内将购房款项划付至开发企业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3)监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监管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的信息和报告。

5.监管费用(1)监管费用的确定:监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费用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收费标准。

(2)收费如实可观:监管银行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监管费用的收取既能覆盖监管成本,又能避免对购房者的过度收费。

6.责任与处罚(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处罚,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2)监管银行:对于监管银行存在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停止资金监管等处罚,并将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支付给开发商的资金,包括商品房订金、首期款、二期款、临时性贷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管公正、透明。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机构。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三)有相关业务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二)核实购房人支付预售资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三)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四)核实购房人已履约的情况,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五)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流转和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1. 背景介绍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预售制度被广泛应用。

根据这一制度,开发商在房屋项目建设之前,可以通过预售的方式融资,以支持项目的开发。

然而,由于历史上存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问题,导致购房者的利益受损。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我将在本文中提出一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

2. 监管银行的角色与职责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中,监管银行起到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重要作用。

其主要角色和职责包括:1) 接受开发商的预售款项,并在合规审查通过后进行划分和存管。

2) 建立并维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其与开发商的资金账户相分离。

3) 制定并执行预售资金的监管规程和流程,包括款项的划拨、使用及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4) 对预售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5) 向购房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查询服务,提高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6) 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包括信息披露、报告提交等。

3. 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为了进一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以下是一些可行的监管措施:1) 资金专户管理:监管银行应建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担任资金划拨、结算和监管的角色。

该账户应与开发商的自有账户相分离,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 预售款项划拨限制:监管银行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划款条件和比例,将预售款项定期划拨给开发商。

对开发商的使用计划和用途进行审查和监控,确保合规使用。

3) 风险评估和监控:监管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预售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4) 信息透明与公示:监管银行应提供购房者查询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渠道,并定期向公众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措施(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及背景为保障商品房销售款项的有效监管,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银监会、住建部、财政部、国土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1. 预售资金专户银行应为开发商设立专门用于接受预售款的资金专户,并明确专户的使用要求及限制。

所有接受预售款的银行应通过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及房款来源等操作防范洗钱、诈骗等非法行为。

2. 资金监管和管理银行应对预售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物业的合法销售和预售款的安全保管。

具体措施包括:•对预售资金的流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存贮。

•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将账户资金和凭证转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定期对预售物业的开发销售情况进行了解,并通过重大事件上报通道第一时间把风险预警通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银行应对预售款的用途实施有效的监管,以防止开发商将预售资金用于非房地产开发领域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4. 信息共享银行应当与相关银行业控制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以便更好地监管和管理预售资金。

结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服务方案的实施,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银行应做好预售资金安全保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鼓励银行积极运用监管措施,共同推进商品房销售款项有效监管。

5. 提高监管效率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监管机制和业务流程,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应当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制定评估标准、定期检查、风险预警等制度,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6. 推进监管科技化银行应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推进监管科技化,提高预售资金监管水平。

应该采用一系列前沿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全流程、全要素、全覆盖”的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津住建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1〕13号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1号),我委对《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9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发商、代理商等涉及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标是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提高购房人的购房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公正、透明、公开、便捷的原则,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预售款项监管第五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预售款项以及相关费用收取后,及时将其存入指定的银行预售资金专户,确保款项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六条预售款项专户应由开发商、代理商等主体在购房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立,并在购房交付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存入预售款项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购房人和款项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篡改。

第八条银行预售资金专户应实行两定期的资金监测和核查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的透明度。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对预售款项的存管监督,对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购房人购房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开发商、代理商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退款手续,并将退款款项存入同一预售资金专户。

第三章预售证明和报告第十一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向购房人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预售证明,并在预售款项交付前提供给购房人。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存管报告,明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代理商等提供预售资金的相关证明和报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开发商、代理商等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主体,监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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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一)县房产管理局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其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开发办)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三)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止。

三、监管原则(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及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四、监管银行(五)各具备条件的银行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县开发办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的,监管银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缴款通知书编号之后3个工作日内补录。

(七)有关部门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开发办。

五、监管账户设立(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县开发办暂停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

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一个预售楼幢,也可以对应多个预售楼幢。

一个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楼幢的,应当属同一施工标段,且竣工交付时间基本相同。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

(九)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1.建立网上楼盘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

2.网上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3.要件提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时,应持《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3)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4)施工形象进度计划;(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须县建管局备案);(6)其他相关资料。

4.要件审核。

县开发办受理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5.账户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六、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公示(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与县开发办、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每幢楼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

预购人凭网签系统打印的《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用POS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按照对应的缴款编号转入监管账户。

(十三)预购人以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由放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监管账户。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或银联专用POS机签单为预购人换领购房票据。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的,在合同变更后,应及时将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八、监管资金使用(十六)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100%。

工程建设费用总额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销售现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上传申请拨付的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1.《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2.申请拨付至施工企业(供应商)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供应商)及监理公司三方联合出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证明表》;3.申请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证明、相应的银行进账单和收款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4.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应提交上一次拨付的相关票据。

具体拨付可分为几个节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市销售,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5%;主体结构进度50%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5%;主体结构封顶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外墙落架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5%;内粉完工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主体完工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配套完成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

县开发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银行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八)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每月申请拨付不超过一次。

(十九)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可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县开发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

监管项目发生非正常停工等不良状况时,暂停拨付一般监管资金。

(二十一)监管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之前,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九、退款处理(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并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可申请退款。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款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x 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县开发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通知书》,持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十、取消监管(二十四)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取消监管。

(二十五)申请取消项目监管时,登录监管系统,上传申请取消的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1.《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申请表》;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十六)县开发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出具《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1个工作日内持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账户手续。

十一、相关责任(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且拒不整改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并将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们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十一)监管银行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项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同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记入监管银行信用档案。

(三十二)监管银行未将按揭贷款及时交存监管账户,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监管银行信用档案。

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三十三)监管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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