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04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2[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对比
![2[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a757d8926bec0975f465e218.png)
以 4.5.3.1、4.5.3.2 及 4.5.3.3 计算的成员
数取最小值核定成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成
员数应小于等于 45 人,其他校车核定人员数
应小于等于 56 人。二轴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乘员数应小于等
4
4.5.6 特殊规定
4.5.6.1
4.7.1 4.8.4 4.8.8
新增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新增
8m),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
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符合 GB12676 的规
定。
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
压缩机停止工作,在规定的时 间内再比较气压大小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 分离的装置 检验时应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对于采 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 应位于驱动档(“D”挡)
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 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小学生校车按 350mm 核定一人,对中小学校
GB/T 12428 确定。
车按 380mm 核定一人。双层客车上层及其他
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新增项
4.5.3.2 和 4.5.3.4 核定成员数,其他客车
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汽车所有车轮应装制动器,所有专用校车及
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
动器。
总质量大于 12000 kg 的长途客车和 车长大于 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 有变化
旅游客车必须安装符合 GB/T 13594 站立公共汽车,所有校车,应安装符合
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pdf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强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度 15000 1XXXX 偏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强 cd
移
移
cd
移
移
度
前照灯
学海无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后轴应大于等于 50% 满载状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 45%
转向轮横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向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30%
≤10%
挂车
—
—
≥60%
≥55%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驻车制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 动性能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 15%
转向轮横向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新注册车
在用机动车
前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灯高 灯高
近
光 ≥1000mm >1000mm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近 灯高 光 ≥1000m
灯高 >1000mm
照光
垂
垂
光
垂
垂
灯 发 光
强
直
度 18000 15000 偏
铰接客车、无 行 轨电车、汽车 车 列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pdf

满载状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 4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一寸光阴不可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XX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车速表
检 测 标准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空载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60%
≥20%
—
—
≥60%
≥50%
检测 项目
检 测 标准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行
后轴
车制 制 动 新注 动 不 册车
前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 于该轴轴荷 60%
轴制动力小于 该轴轴荷 60%
性平 能衡
≤20%
≤24%
≤8%
率
在用车 ≤24%
满载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乘用车、总质
量大于等于
≥60%
≥50%
≥60%
≥20%
3500kg
铰接客车、无
轨电车、汽车
≥55%
≥45%
—
—
行 列车
车
其他汽车
制
≥60%
≥50%
≥60%
≥50%
动 性
挂车
—
—
≥60%
≥55%
能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制 动 平
一寸光阴不可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XX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轴重与制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

轴重与制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一、检测目的与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6.15”汽车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1、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检测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现定的要求。
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的,可用下表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1)行车制动率标准机动车类型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空载满载前轴后轴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60 ≥50 ≥60b ≥20b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60 ≥50 ≥60b-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b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应满足此要求(2)制动不平衡率合格标准内容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20%动力中的大值)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24%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该轴轴荷)≤8%(3)制动协调时间合格标准机动车制动形式协调合格时间液压制动0.35s气压制动0.60s汽车列车、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0.80s注:综检站GB18565规定协调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 s;对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4)车轮阻滞力合格标准各车轮的阻滞力占该轴轴荷百分比≤5%(5)驻车制动力合格标准机动车类型合格标准总质量/整备质量≥1.2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20%总质量/整备质量<1.2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15%(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仅对汽车要求):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s。
(7)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a) 满载检验时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②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它机动车≤700N(b) 空载检验时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②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其它机动车≤450N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GB_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系统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 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单元四 汽车制动性能的检测

单元四汽车制动性能的检测学习目标:1.能够通过查阅相关维修技术资料等方式获取车辆信息;2.能够正确掌握汽车制动性能的评价指标;3.能正确的制定汽车制动性能检测工作计划,并和小组的成员共同协作完成工作任务;4.能正确的选择和使用检测设备对检测车辆进行检测;5.能正确记录、分析各种检测结果并做出故障判断;6.能正确填写任务工作单;任务描述:东风标致研制出一款新车,派你对其进行燃油经济性检测。
学习任务一汽车制动性能标准的确定一、相关知识1.对汽车制动系的要求汽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的变化直接影响汽车行驶、停车的安全性。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汽车的制动性能提出的部分要求如下:(1)机动车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的其中一个或两个系统的操纵机构的任何部件失效时,仍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2)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
(3)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他车辆不大于700N。
驻车制动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不大于700N。
(4)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3/4,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4/5。
驻车制动的操纵装置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2/3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3/4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5)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m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20kPa;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kPa。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04

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7、增加了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及外廓尺寸超限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在保证运行安全方面的定性要求。
8、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的特殊的安全技术要求。
9、增加了用 MFDD 检验低速载货汽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增加了制动台时部分汽车的后轴制动力和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
10、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适当提高了机动车的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
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和悬架特性要求。
12、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及部分重型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通过接口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的装置的要求。
13、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汽车定置噪声、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的要求。
14、由于"手扶变型运输机"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本标准取消了"手扶变型运输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1.3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打刻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的要求,4.9.5车内的警告性和指示性的文字应有中文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1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小于等于5的乘用车,12.14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6.9 有关电动助力转向的汽车在助力转向装置失效后应能及时报警的要求;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 7.13.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0.5 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起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机动车实施。
4、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 低速载货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7.13.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应具有提示驾驶员驾驶室未可靠锁止的功能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31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7、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87、GB7258-1997。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5948 摩托车白织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9656 汽车用安全玻璃GB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462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6170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GB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285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方法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汽车 motor 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
第3页,共26页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2.2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2.3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4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5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6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总称为电动汽车。
3.2.7乘用车 passenger car按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规定。
3.2.8客车 bus按GB/T 3730.1-2001 第 2.1.2.1 条规定。